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3 份試卷、53 題,其中 4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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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因為經商失敗,積欠債權人乙相當金額之債務,為了避免僅存之 A 屋遭乙強制執行,遂與好友丙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 A 屋過戶給丙。乙應如何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之債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甲與丙之假買賣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該行為究為「無效」或「得撤銷」,決定債權人乙應選擇債權人代位權或詐害債權撤銷權。宜以民法第87條為起點,主位主張代位權訴請塗銷登記,備位主張第244條撤銷權,並補充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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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兩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2022 年 10 月間甲向丙銀行借款 5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 2026 年 4 月 30 日,並以其應有部分為丙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甲、乙兩人於 2025 年 7 月間為分割共有 A地,協議將 A 地分割為 A1 及 A2 兩筆土地,A1 歸由甲單獨所有,A2 歸由乙單獨所有,並完成分割登記。嗣清償期屆至,甲並未清償對丙銀行之債務,丙銀行應如何實行抵押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對他項權利之影響」。丙銀行之抵押權設定於甲之應有部分,其後甲乙協議分割而丙未同意,依該條第2項本文,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存在於分割後之A1及A2兩筆土地上,丙得就此範圍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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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主張乙向其承租坐落彰化市之 A、B 二棟房屋,租賃期間為 2 年,租期中乙因重大過失導致 A 屋燒毀,且乙遲付總計 3 個月之租金額,經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仍不為支付,甲乙依法終止該租賃契約,爰本於租賃契約向乙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賠償燒毀 A 屋之損害,並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返還 B 屋。乙辯稱已善盡 A 屋之保管責任並無過失,租金均按期繳交等語。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對於乙是否有過失,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雲林地院(被告住所地)對「損害賠償」與「返還B屋」二訴有無管轄權,關鍵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是否適用;二、A屋燒毀之過失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關鍵在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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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屆期未清償,丙為該借款之保證人且放棄先訴抗辯權,本於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以及對丙之保證請求權,同列乙與丙為被告,合併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給付甲上述積欠之款項。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單獨上訴,丙則未上訴。問:乙上訴之效力是否應及於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同列被告之共同訴訟,究屬通常共同訴訟或必要共同訴訟。通說與實務均認其為通常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乙上訴之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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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購買一筆 A 土地,與乙約定借名登記於乙的名下,平日仍由甲使用。嗣後乙因心肌梗塞猝死,乙的女兒丙雖然知悉借名登記一事,但仍依法辦理繼承 A 土地,並將 A 土地以高於市價 300 萬元(即 1,300 萬元)出售予丁,且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丁。事隔一年,甲發現乙死亡一事。試附理由說明:甲向丁請求返還 A 土地是否有理由?甲向丙請求交付所收取的價金 1,300 萬元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以及「出名人之繼承人處分借名財產」之效力。依實務見解,登記名義人(含其繼承人)對外為所有權人,其處分屬有權處分,故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地;但甲得對丙依不法管理或類推委任之規定,請求交付全部價金1,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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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與乙結婚多年,乙於婚姻關係中繼承一幅名畫,嗣後甲因急需用錢,謊稱其為該畫所有人,擅自將畫出售予丙並交付之,丙亦支付價金予甲。乙發現甲擅自出售其畫後,再考量二人價值觀與個性均相差甚遠,導致婚後相處多有摩擦,遂與甲協議離婚。甲婚前有存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婚後受父母贈與 200 萬元,甲以其婚前存款與父母贈與的金錢購置房屋一間,價值 2,000 萬元,惟尚有房屋貸款 4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購置一間房屋,於協議離婚時,該房屋價值 700 萬元。此外,乙尚有存款 4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一)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畫?(10 分)

    (二)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協議離婚時,甲乙應如何分配其財產?(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一)考動產善意受讓:甲無權處分乙繼承取得之名畫,丙善意受讓並受交付,即取得所有權,乙不得請求返還。(二)考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須逐項判斷婚前財產、無償取得之財產及其代替物是否列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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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主張其所有之 A 地為袋地,須通行毗鄰乙丙二人共有之 B 地,始能與公路聯絡,因乙否認甲之主張,丙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 B 地供其所有之 A 地通行使用。試附理由說明:甲提起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確認通行權之訴是否合法,重點有三:訴之類型與聲明是否適格、有無確認利益,以及僅以共有人中之一人為被告是否當事人適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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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獨資設立 A 商號,承作乙及所營補習班之影印機出租及維護業務,由乙按月計付影印費等。嗣後甲與乙間就影印費收費金額發生爭議,乙主張 A 商號維修工程師丙與甲共同詐欺超收影印費。乙於起訴狀、辯論意旨狀記載其所受損害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甲與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求為命甲與丙連帶給付 1,500 萬元之判決。審判長審理時發現,乙於起訴狀所表明 1,500 萬元有最低金額之用語,但是於一審言詞辯論時又提及 1,500 萬元為一部請求。試問:審判長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乙就4,000萬元之損害僅求為1,500萬元之給付判決,究係民訴第244條第4項之「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抑或明示之「一部請求」。二者之訴訟標的範圍、既判力與後續聲明處理均不同,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命原告表明,再分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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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持有小客車駕駛執照,受僱於乙物流公司載運貨物。一日乙公司之大客車司機因病請假,乙公司則調度甲代理駕駛。甲駕駛大客車行經某路時,適逢丙騎重型機車超速迎面疾駛而來,甲丙雙方煞車和閃避不及相撞,丙受重傷。試問:丙訴請甲及乙公司連帶賠償有無理由?能否減輕賠償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侵權行為與僱用人責任。甲僅持小客車駕照而駕駛大客車肇事,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外,尚該當同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推定過失;乙公司調度無適當駕照者駕駛,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連帶責任且難以主張免責。丙超速則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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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 A 地所有人,甲於民國 90 年 4 月 20 日與乙訂立租地建屋契約,乙在 A 地興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築 B 房屋。嗣後乙將 B 屋出售予丙。試問:甲以無租賃契約為由,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426條之1能否類推適用於「未辦保存登記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若採肯定說,基地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丙繼續存在,丙即有合法占有權源,甲以「無租賃契約」為由請求拆屋還地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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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向法院訴請連帶保證人乙履行主債務人丙所積欠之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債務。丙向法院聲請輔助參加乙進行訴訟,並獲准許。如法院認定甲與丙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不成立,判決甲敗訴並告確定。甲再訴請丙返還 300 萬元之借款,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參加效力之主觀範圍:參加效僅存在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之間,不及於被參加人之對造。故前訴「甲對保證人乙敗訴確定」之判決,對甲與丙間之後訴並無拘束力,法院應就消費借貸契約是否成立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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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將共同侵權行為人乙與丙列為被告,向法院訴請乙、丙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 200 萬元。如乙提出清償抗辯,法院認無理由判決乙、丙均敗訴。然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之共同訴訟型態。實務與通說認其為通常共同訴訟,依民訴第55條,乙之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丙;惟實體法上民法第275條之限制絕對效力,可能於事後為丙帶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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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之子乙於民國(以下同)105 年 1 月間擅自數次使用甲之印章、存摺,先後提領甲於 A 銀行之存款計新臺幣 300 萬元,甲於翌年 2 月間發覺後,即屢次催促乙速返還該款項,均未獲乙回應。嗣甲於 109 年 1 月間過世,其財產由配偶丙、子女乙、丁繼承。試問丙、丁得依如何根據請求乙返還上述款項?又如丙未得乙、丁之同意,單獨起訴請求乙返還上述款項予全體繼承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子女盜領父親存款」為事實,考點有三層:甲對乙有哪些請求權基礎、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否已完成(本題真正的勝負關鍵)、以及繼承人對遺產債權的行使方式與公同共有債權的當事人適格。作答先寫實體請求權並算時效,再處理訴訟上的適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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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以其所有之 A 屋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期限 20年之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未來向乙之借款後,即由甲向乙借款 800 萬元,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分 100 期攤還本息,如不遵期償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試問:

    (一)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旋即基於乙、丙之合意,由丙承擔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未遵期償付時,乙得否實行對 A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0 分)

    (二)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甲旋即將 A 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且於乙、丙完成變更原抵押人甲為丙之同時,約定由丙向乙貸款,以清償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遲未向乙借款、甲亦未向乙清償債務時,乙得否實行對 A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核心。第一小題考債務承擔對擔保範圍的影響,第二小題考抵押物讓與後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以及「借新還舊」約定尚未實現時原債務是否仍受擔保。答題主軸:先確定原債權是否仍在擔保範圍內,再論抵押權得否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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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住所均在彰化縣)共有位於苗栗縣的 L 地,遭到丙、丁(住所均在臺中市)共同私自搭蓋 F 鐵皮廠房占用。甲要求丙拆屋還地未獲回應,遂獨自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拆 F 廠房返還 L 地予全體共有人。於言詞辯論中,受訴法院已確信 L 地係甲、乙共有、F 廠房係由丙、丁二人共同搭蓋而為共有人;甲得知後亦更正其前的事實主張。對於甲的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實則要依序檢討四件事:苗栗地院有無管轄權、甲一人起訴的當事人適格、被告漏列共有人丁的效果、以及甲更正事實主張的處理,最後才寫出判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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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主張,乙在十年前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因乙到期不還,遂向管轄法院提起一部請求之訴,請求被告給付 100 萬元。訴訟中,甲主張有乙親筆書立的借據,但因自己其間二次搬家,一時找不到該張借據。訴訟中乙矢口否認有該筆借款一事;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仍無法確信甲、乙間有借貸的事實,終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判決確定三年後,甲偶然發現該張乙所書立的 800 萬元借據,立即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所剩餘的 700 萬元,並以該借據為證據。如受訴法院認為該借據足以證明甲的 800 萬元債權存在,對此後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一部請求的經典題。甲前訴僅請求800萬元中之100萬元而全部敗訴確定,後訴請求殘部700萬元。作答主軸有二:後訴是否受前訴既判力所及(訴訟標的同一性),以及前訴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判斷是否透過爭點效拘束後訴法院;新發現的借據正是爭點效例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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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是 A 腳踏車所有權人。A 腳踏車市價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乙未經甲的同意,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出賣 A 腳踏車於丙,約定價金 3 萬元,並約定於乙之住處交付 A 腳踏車。丙至乙之住處,乙亦未經甲的同意,即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將 A 腳踏車所有權移轉於丙。丙為此共花費來回交通費用 2000 元。丙並不知乙無權代理 A 腳踏車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一事。甲拒絕承認 A 腳踏車買賣與 A 腳踏車所有權移轉。甲請求丙返還 A 腳踏車,丙遂將 A 腳踏車返還於甲。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為乙對買賣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為無權代理,甲拒絕承認而全部不生效力,丙已返還腳踏車。問丙對乙有何權利,核心即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其性質與賠償範圍(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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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是 A 屋所有權人。甲日前將 A 屋出租於乙。乙在 A 屋內燒炭自殺而身亡。A 屋原本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但 A 屋因乙燒炭自殺一事,其目前市價僅 500 萬元。甲將 A 屋出賣於丙,約定價金 1000 萬元。丙支付 1000 萬元價金於甲。甲交付 A 屋,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丙。丙不久後得知,乙在 A 屋燒炭自殺身亡一事。試問丙請求甲返還 1000萬元價金,有無理由?(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凶宅」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題。核心有二: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以及丙直接請求返還1,000萬元價金,在未解除契約或撤銷意思表示前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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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是 A 地所有權人。乙是甲的單獨繼承人。甲出賣且交付 A 地於丙,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其後死亡。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0 分)

    (1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繼承概括承受與買賣契約義務之延續。甲已交付A地但未辦移轉登記即死亡,乙為單獨繼承人,丙的權利不會因出賣人死亡而消滅,而是轉向繼承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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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一)何謂訴訟參加、主參加訴訟?其效力各如何?(10 分)

    (二)甲自認為 A 屋所有權人,起訴主張乙為無權占有人,訴訟繫屬中,若丙主張自己始擁有 A 屋所有權,試問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一)為制度比較,要點在「輔助他造一方」與「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另行起訴」的根本差異,以及參加效力與判決效力之不同;(二)為適用,丙主張自己才是所有權人,其利益與甲、乙皆相對立,正是主參加訴訟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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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一)民國 89 年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作了那些修正?(10 分)

    (二)甲曾匯款 400 萬予乙,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惟事後甲主張與乙締結之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故乙受領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甲向乙主張民法第 179 條返還 400 萬元。試問就是否「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問89年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修正內容,重點在但書之增訂與其立法背景(現代型訴訟下舉證責任分配之彈性化);(二)問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之原因」之舉證責任歸屬,關鍵是把消極事實轉換為甲所主張之積極事實(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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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騎機車參加跨年晚會,回程途中,因過失和 B 發生車禍。A 雖然有意願賠償 B,但 B 堅持自己的機車是特殊改裝車,修理費用極高。經討價還價後,B 同意 A 賠償新臺幣 1,000 元即可。隔天,A 詢問車行老闆好友,好友表示 B 一開始的修車費用估價過高。A 欲後悔履行賠償,有無可能?(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A、B就車禍賠償金額互相讓步而達成合意,性質上為和解契約。A事後得知對方估價偏高而想反悔,考點即民法關於和解之效力,以及「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原則與其例外,另須檢討詐欺撤銷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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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客運公司僱請司機 B 擔任駕駛。某次行駛中,乘客 C 不願讓位「博愛座」給老翁 D,雙方爭執不休之際,B 司機過失緊急煞車,致使老翁 D摔傷。問:老翁 D 可以如何求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複數請求權基礎題。老翁D因司機B過失煞車受傷,應分別就侵權行為、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與特別法責任,逐一檢討對B、對A客運公司、對乘客C之求償,並處理請求權競合與損害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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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在乙所開設之健身房工作已經三年多。現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惡意環境、逼迫自己離職。因此,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第一審判決甲僅 50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甲就第一審敗訴部分聲明上訴後,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附帶上訴,並主張甲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原則,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 30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附帶上訴?(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附帶上訴的要件與範圍。乙於第二審提出的300萬元競業禁止違約金,性質上是全新的請求,而非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關鍵在於附帶上訴不得作為在第二審提起新訴的管道,應改以第二審反訴之要件加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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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女乙男結婚數年後,甲女以乙男與丙女有婚外情,故訴請裁判離婚。甲女於本件離婚訴訟之準備程序期間,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判決乙男應給付甲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女並聲明追加將丙女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丙女妨害家庭致甲女產生精神與名譽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丙女應給付甲女 1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女所提出之各項追加?(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家事事件之合併與訴之追加。剩餘財產分配屬家事訴訟事件,得與離婚之訴合併;對第三人丙女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則為一般民事事件,能否一併追加為本題爭點。法院應先定性、再分別審查程序合法性並行使闡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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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公司刊登僱用人員之徵才廣告,廣告中特別以受僱人必須能提供某特種技能之勞務作為僱傭契約之內容。乙應徵後,與甲公司訂立僱傭契約,成為甲公司之受僱人,嗣後甲公司發現乙事實上並無此種特種技能,無法對甲公司為該種勞務之提供。試問甲公司與乙所訂立之僱傭契約效力如何?請就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第 88 條、第 92 條、第 485 條之規定為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受僱人欠缺契約所約定之特種技能」,究竟是給付自始不能、意思表示有瑕疵,還是繼續性契約的終止事由。題目已指定四個條文,必須逐條涵攝並說明彼此的競合與適用順序,不能只挑一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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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受乙詐欺,將其所有之 A 地出售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乙亦付訖價款,嗣後甲發現被詐欺。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各小題法律關係:

    (一)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或甲僅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13 分)

    (二)承題說明,若乙又把 A 地再轉售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丙亦付訖價款:(12 分)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甲僅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25 分)

  3. 3

    A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董事長甲將公司員工乙、丙二人解僱,禁止二人進入公司並停止發給薪資。乙、丙主張該解僱不合法,其與 A 公司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嗣經乙、丙聲請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後,乙、丙為共同原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A 公司,請求確認共同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丙共同提起此確認之訴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問「共同提起確認之訴是否合法」,就是問訴訟要件是否齊備。應分兩層次:先檢驗確認之訴本身的合法要件(管轄、起訴前置程序、確認利益),再檢驗共同訴訟的要件與類型,最後作成合法與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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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訴訟中乙主張對甲有到期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並為抵銷之預備聲明。甲於第一審因就其主張債權未能舉證而受敗訴判決後,以原法院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抵銷後剩餘之50 萬元。如第二審法院認定,原法院判決確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且甲之 250 萬元債權及乙之 300 萬元之主張均經有效證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同時測三個點:抵銷抗辯的既判力範圍、第二審提起反訴的容許性、以及第二審認定原判決理由不當但結論相同時應如何裁判。必須把「本訴」與「反訴」分開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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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研究生甲參加丙補習班所開設為期三週之電腦課程,學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於報名時即當場將 1 萬元之學費繳交予丙,丙亦受領之。惟甲之父乙不知甲業已付清學費之事實,竟又為甲將 1 萬元之學費給付予丙,丙所聘僱之員工丁不查,乃以丙之名義受領該 1 萬元,並當場開立收據予乙收執。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清償與非債清償題型。甲已清償使債之關係消滅,乙其後所為之給付即欠缺債務存在,應從第三人清償、受領人之確定與不當得利三個環節逐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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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與乙共同參加一喜宴。喜宴結束之際,乙已呈現三分醉意,而走路顛簸,惟甲仍將其所擁有之 A 車出借予乙使用。於是乙乃駕駛該 A 車返家,然而於行駛途中,因乙精神不濟,以致不慎撞傷路過之行人丙,丙因此受傷送醫。試問:此時乙與丙間、甲與丙間、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多數人侵權行為加使用借貸之複合題。應依題目指示的三組關係依序作答:乙對丙的直接加害責任、甲出借車輛給醉酒者的自己責任與共同侵權、以及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的內部關係與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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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 A 地之所有權人,乙為 B 地之所有權人,二人為世交好友,同時將A 與 B 二土地以一契約售與丙後,甲乙二人皆拒不辦理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死亡,其繼承人有丁、戊二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若丙起訴請求被告乙、丁、戊三人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問:該訴訟進行中,乙提出丙之解約通知書,證明丙已經解除該契約,而丁、戊二人對此未表示任何意見,則此證明對各被告之效力如何?此外,若丁於該訴訟中,自認丙提出之契約書為有效,對各被告之效力又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的兩個邊界:證據資料能否共通,以及訴訟行為(自認)能否及於他人。作答前必須先把三名被告的共同訴訟型態分清楚,否則後面兩問都會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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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向乙購買廠房設備,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後,乙拒不交付買賣標的物。甲遂以先位聲明,主張基於該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乙給付上開標的物;甲恐該買賣契約不成立,備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受領之 300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審理此種合併類型之訴訟?若甲之先位聲明被駁回,但備位聲明勝訴,此時甲如欲上訴,是否具有上訴利益?若上訴狀中未表明上訴理由,是否合於上訴之程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問分別對應預備合併之審理原則、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以及第二審上訴狀之程式要件。三問獨立給分,務必分項清楚回答,不要只答其中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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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下同)95 年 1 月 1 日搭乘公車時,因匆忙下車,竟將所有筆記型電腦遺置座位,鄰座乘客乙發現後,隨即取走該電腦。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甲於同年 10 月間發現電腦由乙占有,試問:甲得依何項規定,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0 分)107 年 1 月 1 日,乙向丙告知上情,丙表明願以新臺幣 500 元購買該電腦,乙同意後隨即交付。試問:丙是否取得電腦之所有權?(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遺失物不因遺失而變更所有權歸屬。前段考所有人對惡意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群,後段考動產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的交錯;成敗在算準 95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 月 1 日已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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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與乙交往期間,因相愛而產下 A 女,嗣兩人結婚,婚後復產下 B 女。甲另與丙發生婚外情並產下 C 女,但甲礙於情面,不願認領 C 女;又因丙經濟欠佳,甲乃每月支付丙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供扶養 C 女之需。嗣甲因故死亡,僅遺有銀行存款400 萬元,另積欠他人借款 600 萬元。試問:乙對甲之借款,其所應負擔償還責任之數額為何?(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乙應負擔償還責任之數額」,必須走完三個步驟:確定繼承人範圍(重點在C女是否因撫育而視為認領)、確定應繼分、再依限定責任與繼承人內部分擔規定算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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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及丙三人就位於臺中市各自所有之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雖協商解決紛爭,但無法達成共識,全體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甲與乙均居住在臺南市,而乙乃以甲與丙為被告,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求定其界線所在。試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規定評析本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核心只有一句話:經界之訴為專屬管轄,合意管轄與擬制合意管轄均無從適用。作答應依序處理訴訟類型、專屬管轄之認定、合意管轄之效力、起訴法院無管轄權之處理,以及違背專屬管轄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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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騎乘機車闖紅燈,撞倒正在過馬路之行人乙,致乙受有重傷害。乙主張甲應賠償其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工作損失 300 萬元及慰撫金 200 萬元等損害。然乙之主張遭甲反駁,甲主張乙過馬路未注意來車為車禍發生之主因,車禍發生係乙與有過失而應負百分之八十之過失責任。因甲乙雙方調解不成,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命甲給付乙工作損失 300 萬元及慰撫金 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乙於起訴狀中雖表示其因該車禍事件受有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損害,但未明確表示就該 300 萬元損害有保留賠償請求之主張。試問:若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之工作損失 200 萬元及慰撫金 100萬元確定後,乙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一部請求與既判力客觀範圍的經典題。乙起訴僅請求工作損失與慰撫金,起訴狀雖敘及醫療連同看護費用卻未保留,重點在判斷這是不是「明示的一部請求」,再定後訴是否為前訴既判力所遮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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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到乙的麵店吃一碗新臺幣(下同)120 元的海鮮麵,詎料乙使用過期海鮮製作,導致甲吃完麵後食物中毒,送醫緊急診治 3 日後始出院,甲為此支出醫療費用 1萬 3,000 元,問:甲對乙有何權利可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碗一百二十元的麵,造成一萬三千元醫療費,是典型的加害給付與商品服務責任競合題。應從契約、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三條線並列檢討,最後處理請求權競合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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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 2 子丙、丁(均單身),某日甲與丙一起出國,搭乘同一班機,竟遇墜機意外,二人均下落不明,時乙女已有身孕(超音波檢查為男性胎兒)。經查甲遺有財產 300 萬元,丙遺有存款 10 萬元。問:甲、丙二人之財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死亡宣告與同時死亡推定如何決定繼承開始與繼承人範圍,再疊上胎兒之繼承地位。關鍵在甲與丙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互不繼承,且丙單身無人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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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原告甲於起訴後,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書載明: 「茲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律師乙就甲所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本息的案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委任人甲、受任人乙律師」並各自簽章後,向法院提出。此後,均由乙律師代理甲到庭。請問:乙律師可否在法院勸諭下,與被告丙和解?又如未和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書記官丁可否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原告甲本人,不送達給律師乙?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問題各有一條明文:和解屬須特別委任之行為,判決正本原則上應向有受送達權限之訴訟代理人送達。重點在「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這句話是否等於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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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在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的清償債務訴訟中,法院開準備程序庭三次,兩造均僅爭執乙有無向甲借錢。第三次開庭將結束前,法官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要提出及證據要法院調查的?兩造均答稱:沒有。法官再問乙:你的書狀中有寫到已經清償的事實,你要不要主張清償抗辯並提出證據?乙答稱:根本沒借錢,當然不主張已清償,那是撰狀人寫錯的。法院乃定期開言詞辯論庭。在言詞辯論開庭時,被告乙抗辯已經清償借款了,並提出甲所寫的收據一張為證。甲否認收據的真正,並主張:乙逾時提出,應不得再提出清償抗辯。請問:甲主張乙不得再為清償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準備程序之失權效。乙經法官明白闡明仍表示不主張清償,準備程序終結後才於言詞辯論提出抗辯並舉收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為主軸,輔以第 196 條與爭點協議之拘束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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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行為能力?(5 分)

    (二) 19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頭髮稀疏、蓄鬍,外表看來甚為成熟。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0 分)甲以零用金購買求學所需之教科書乙冊。甲對其祖父所為之贈與表示接受。甲向乙車商購買名貴跑車一輛,乙善意信賴甲是成年人。甲對無主物先占,可否因此取得該物所有權?

    (25 分)

  2. 2

    繼承人若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將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定有明文。試說明該條所定的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何?又何者為當然失權中的絕對失權、相對失權事由?何者為表示失權的事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條文題,必須把民法第 1145 條五款事由完整寫出,再依「是否須被繼承人表示」與「是否得因宥恕而回復」做兩層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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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住臺北之甲與住高雄之乙,二人因參觀燈會而駕車在臺中發生連環車禍追撞住在桃園之丙,丙向桃園地方法院對甲乙提起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桃園地方法院以其無管轄權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其移送裁定是否合法?受移送法院有無救濟途徑?(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先判桃園地院有無管轄權、移送對象選得對不對(重點在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之但書),再論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之拘束力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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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附帶上訴之性質為何?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或發交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附帶上訴之性質決定它能否在發回更審後行使。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已明文禁止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為附帶上訴,答題應由性質推出此結論,並延伸討論上訴人本身能否擴張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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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提供市值 500 萬元之 A 地,丙提供市值 250 萬元之 B 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某日,甲心臟病發猝死。試問:下列情形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是否消滅?

    (一)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13 分)

    (二)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 分)

    (三)丁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測同一件事:債之關係消滅的要件是「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只有債權人乙繼承債務人甲才發生混同;物上保證人丙與連帶保證人丁繼承時均不生混同,差別在從屬權利與內部求償關係如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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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死亡其名下之 A 地由妻乙、子丙及女丁三人共同繼承。試問:

    (一)乙、丙、丁得否逕將 A 地登記為三人分別共有?(15 分)

    (二)乙、丙、丁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問遺產之公同共有能否直接登記為分別共有,核心在公同共有關係之變更須全體同意並屬遺產分割之一種;後段問分割請求權之性質,是形成權而無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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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 A 地,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地。甲在起訴狀及庭審時並未提到其有因乙之占有 A 地而致其遭受如何損害之情形。問:法院是否負有義務闡明甲可能存有向乙請求因系爭占有而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對於乙之占有是否為有權或無權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都在測辯論主義的界線:法院之闡明義務不得替當事人創設新的訴訟標的;而無權占有之舉證責任,依實務通例由被告就其有權占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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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何謂經驗法則?其種類為何?其在民事訴訟法上有何作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經驗法則是法院認定事實時所援用的推論大前提,民事訴訟法明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本題應依「定義—種類—在民事訴訟法上之作用」三段開展,並把重點放在第三段:自由心證之界限、事實上推定之橋樑、以及違背經驗法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而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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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受僱於某百貨公司之警衛甲,於該公司內巡邏時,在某電梯口處發現顧客乙遺失之價值十萬元之手錶,甲乃將該手錶送交警察機關失物招領。試問:若乙出面認領遺失物,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10 分)倘若經過六個月招領期限乙仍未認領,該手錶之所有權應歸屬何人?(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遺失物拾得的典型案例,兩個小題各有一個關鍵條文。第一小題的重點不在報酬數額,而在甲是百貨公司(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受僱警衛且於執行巡邏職務時拾得,依民法第805條之1不得請求報酬,僅能請求費用。第二小題則是逾六個月未認領時,依民法第807條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並須接著寫警察機關通知與逾期歸屬地方自治團體的兩段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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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收養之成立方式為何?(5 分)又收養關係之終止,可區分為幾種情形?(20 分)試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25 分)

  3. 3

    甲起訴主張乙與甲訂立某買賣契約,應依約將買賣標的物 A 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但因乙曾爭執系爭契約之有效性,而甲已給付定金新臺幣 500 萬元,甲乃於起訴狀上為先位聲明:「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聲明:「乙應返還甲新臺幣 500 萬元」。若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無理由,而判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若僅乙提起上訴,而二審法院認為甲之先位聲明應無理由時,二審法院得否就甲於一審中備位聲明所受一審判決為審理裁判?(25 分)

    (25 分)

  4. 4

    何謂證明妨礙?試舉例說明之。又對於過失證明妨礙,是否亦得發生證據上證明妨礙之效果?(25 分)

    (25 分)

其他等別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