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5~115 年共 1 份試卷、4 題,其中 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制。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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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寡母甲與其獨子乙及媳婦丙三人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 H 屋,並收藏有一幅本土知名畫家的油畫 P。丁曾向甲出價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求購遭拒,後丁知乙缺錢,私下向乙表示,如果乙能拿 P 畫售讓給丁,願意付 100 萬元現金購買。乙回家慫恿甲讓乙「妥善保管」P 畫,甲心想 P畫遲早歸乙所有,遂將 P 畫交給乙保管。數日後,乙通知丁已經取得 P畫,願以 100 萬元現金價售讓,並約定於 115 年 1 月 1 日付款取畫,後雙方依約完成交易。同年 6 月 1 日甲去世。試問:丁是否於何時取得 P畫的所有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乙以「保管」名義取得P畫之占有後,將他人之物出賣並交付給明知其無處分權之丁,屬民法第118條之無權處分;丁因非善意而不能依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但甲死亡後乙因繼承取得P畫所有權,使其先前之處分自始有效。答題主軸是「權利變動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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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車商甲將一輛市價 100 萬元的 A 車,在促銷活動中以 88 萬元賣給顧客乙,雙方約定於 6 月 6 日交車付款。6 月 4 日深夜,丙駕 B 車狂飆,因轉彎失控而衝撞 A 車,A、B 二車均車頭全毀,已無法修復。試問:乙得向何人主張何種民法上權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特定物買賣於交付前因第三人侵權行為而全毀,主軸有三:危險負擔尚未移轉、雙方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以及買受人得行使代償請求權;至於乙能否直接向丙請求,應從「債權原則上不受侵權行為法第一層保護」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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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在乙直轄市內有土地一筆,甲向管轄的丙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乙未經甲許可,擅自在甲土地上整修一條 A 通道,並供附近居民通行使用,乙應返還該無權占有的 A 通道予甲。乙則抗辯 A 通道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並非無權占有。丙高等行政法院以甲起訴內容,涉及民法上因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所有地,乃以裁定移送管轄之丁地方法院審理。丁法院受移送後,認為該事件涉及公法關係所生爭議,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請附理由說明:丁法院得否以裁定再移由丙高等行政法院審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審判權之消極衝突(法院互推)如何終結:現行法採移送裁定之羈束力,受移送法院不得再以無審判權為理由移送回原法院。實體上,乙所主張之公用地役關係只是本案抗辯,不改變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所生爭議之民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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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丙分別為 A、B、C 三筆互相緊鄰土地的所有人。甲主張 A 地為袋地,只有藉由通行 B 及 C 地,方能通行至附近公路,但因溝通未果,乃以乙、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對 B 部分土地(面積 20 平方公尺)及對 C 部分土地(面積 20 平方公尺)均有通行權。乙抗辯稱:甲利用B 地通行部分,面積至多只有 10 平方公尺,其餘應藉由 C 地通行;丙亦抗辯稱:甲利用 C 地通行部分,面積至多亦只有 10 平方公尺,其餘應藉由 B 地通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不服而提起上訴,丙並未聲明不服。試問: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丙,取決於甲對乙、丙之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或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關鍵在袋地通行權之處所與方法有爭執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具形成訴訟性質,法院須通觀全部周圍地擇損害最少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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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