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47 題,其中 47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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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不因協議、也不因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而免除」,以及「一方代墊之扶養費得否向他方請求返還、其請求權基礎與時效期間」。作答時應先處理甲與丙之親子關係(認領)這個前提問題,再逐一擊破甲的三項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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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一是丁戊之婚姻是否違反近親婚之禁止而無效;二是真正繼承人之權利被僭稱繼承人以繼承登記侵害後,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能否再依所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此即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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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爭點:自書遺囑欠缺記明年月日之效力、遺囑無效時其中認領意思表示之命運、以及特留分受侵害後扣減權之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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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無權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土地建造房屋一棟居住,事經 15 年後,乙依據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則以消滅時效已完成為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是本題唯一核心;答案取決於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並須注意釋字第771號補充之範圍僅及於繼承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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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 8 歲丙為養子,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 5 月 1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之日期為 112 年 5 月 31 日,甲男於 112 年 6 月 17 日死亡,惟法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 112 年 8 月 31 日。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之遺產有無繼承權?(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收養須經法院認可。本題時序為收養契約成立在前、收養人死亡在中、認可裁定確定在後,爭點在於認可之溯及效力、收養人於認可前死亡之特別規定,以及「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但書與其他繼承人應繼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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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關於分割遺產之事件,若受輔助宣告人某甲與其輔助人某乙,均為繼承人,且為同一造當事人時, 「就他造之起訴」 ,其等利益相反,是否應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某甲選任特別代理人?(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不是單純背條文,而是要辨明輔助人並非法定代理人:輔助制度的作用是同意權而非代理權,因此「利益相反」的處理方式與監護制度不同。就他造之起訴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已明定無須輔助人同意,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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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男和 B 女結婚多年,因腦溢血中風,故無法順利處理自己事務,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而以其父 C 為輔助人。一年後,A、B 產下一女,雙方協議從母姓,也打算計畫變更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但卻都為 C 所反對。C 向法院聲請,宣告兩項協議都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是否有理?試申述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同意權之範圍以法律列舉及法院指定者為限。本題要分別判斷「子女姓氏之約定」(身分行為)與「夫妻財產制之變更」(財產行為),兩者結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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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男和 B 女結婚多年。A 男在一次車禍中,成為植物人,而無意識的癱瘓在床。一年後,B 女卻懷孕並產下一子 C。B 女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C 為 A 男的長子,但卻為 A 男的父親 D 當場反對。試問戶政機關應否接受登記?D 父應如何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婚生推定是形式的、絕對的:只要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戶政機關無實質審查血緣之權限。要推翻只能透過否認子女之訴,而否認權人有嚴格限制,D並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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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女在大學認識同學 B 男,相戀結婚,並育有一歲 C 女。因為兩人無法繼續生活,因此 A、B 兩人協議離婚,並且經由法院判決,將 C 的監護權交由 A 女單獨行使。因 A 女仍在學,有感無力扶養 C 女,因此有意將 C 女出養給他人,但被 B 男所反對。B 男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出養須生父母雙方同意,這項同意權不因親權(監護權)由一方單獨行使而消滅,因為收養將使子女與原生父母之親子關係停止。故B之反對原則上有理由,除有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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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男、B 女及 C 男、D 女兩對夫妻,因預產期接近,雙雙住進同一家婦產科醫院。不久 B 女產下一子 E,D 女則產下一女 F。但因醫院的過失,錯寫出生證明,並誤將 F 交由 A、B 夫妻帶回,將 E 交給 C、D 夫妻帶回。三天後,A 男到戶政機關登記 F 為其長女。C 男則到戶政機關,登記E 為其長男。A 撫育 F 女一年後,因車禍過世。試問 A 的繼承人為何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戶籍登記沒有創設身分關係的效力。抱錯嬰兒的案例中,A的婚生子女是E而不是F。本題要說明婚生推定為何只及於E、對F之登記為何不生親子關係,以及繼承人如何確定與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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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之父乙於甲幼年時離家失蹤,經其母向法院為死亡宣告。甲其後白手起家,創建 A 公司,擁有資產千萬,及個人財產數十棟房產。但唯一之獨子丙,卻因與其妻出遊遇車禍事故,妻當場死亡,丙則傷及腦部智力受損,由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後甲再娶丁女,由丁照顧丙。一日丙趁丁不注意時,溜出家門,購買彩券後,竟中獎金一百萬元。一週後,甲因心臟病突發去世,此時丁已懷有胎兒戊,乙也歸來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丙購買彩券之效力如何?(10 分)

    (二)乙、丙、戊與 A 公司是否具有繼承能力,具備繼承甲之遺產資格?(3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民法總則之行為能力與繼承編之繼承主體為主軸。第一小題考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第二小題必須先把「繼承能力」(繼承開始時有無權利能力)與「繼承資格」(順序與身分)切開,再就經撤銷死亡宣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胎兒、法人四種主體逐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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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已婚之乙女任職於外交單位,長年外派於英國而相戀同居,乙因而懷有丙子,丙自出生時即由甲照顧,甲乙於三年外派結束後回國,甲乃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撫育事實之證明與親子鑑定報告書欲辦理認領丙之登記,戶政事務所是否應予登記?理由何在?乙則向其夫丁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問題各有一條主線:認領之客體限於非婚生子女,故婚生推定未經推翻前甲不得認領丙;離婚部分則是唯一有責之配偶不得依「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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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皆已成年,甲於其妻去世後與丁女再婚。婚後三年,甲丁不睦,兩人於是請鄰居夫妻為證人簽名於書面之離婚協議,並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其中一簽名乃夫替妻代為用印,其妻並不知擔任甲丁離婚證人一事。離婚時,甲因丁之開設咖啡館贈與丁 200 萬元,又對乙之結婚贈與 300 萬元,丙之留學贈與 300 萬元。未料,甲因病去世,未立遺囑而留下財產 300 萬元,乙於繼承開始後,依法為拋棄繼承。試問:丁得否向法院提起兩願離婚無效之訴?理由為何?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兩願離婚之法定要式與證人適格,決定丁有無配偶身分;後段以此為前提,結合拋棄繼承與歸扣(生前特種贈與)計算應繼財產與各人應得數額。先身分、後財產,順序不可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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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7 歲 A 男獲得單親母親甲女的同意,到乙男開設的洗車廠擔任工讀生。A 男與乙男透過手機簡訊,談好時薪 170 元,工作時間為每天下午 6 點到晚上 10 點。某日 A 男為趕時間,不告而取甲女的機車騎去上班,一時心急撞到騎機車的孕婦丙女。試問,A 男與乙男、A 男與丙女、甲女與丙女之上述三組人等之間,各自的法律關係與效力為何?(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總則之限制行為能力、僱傭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定代理人責任與勞動法之童工保護。務必依題目指定的三組關係分段作答,並補上「通勤途中非執行職務,僱用人不負連帶責任」這個最易漏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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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婚後,乙女因工作而離開甲乙結婚時設立之住所地,自行租屋獨居。每週末才共同生活。因甲男外遇並已認領外遇所生之子,且又走私與吸食毒品致入監服刑,致甲乙兩人協議離婚,並立下離婚協議書謂: 「(一)甲乙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A 女由乙女單獨監護,甲男放棄與A 女之會面交往權。(二) A 女之生活費與教育費完全由乙女自行負擔。」乙女於離婚後遠走他鄉,完全不與甲男聯絡。嗣後,乙女意外過世,留下現年 5 歲之 A 女。查乙女生前早已留下遺囑,指定 A 女之阿姨丙女就近照顧 A 女。丙女自行將 A 女出養予丁男與戊女夫妻。於 A 女 16 歲時,甲男始知 A 女下落,此時甲男向法院聲請該收養無效,試問甲男之請求有無理由?(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離婚後未任親權人之父,於母死亡後是否當然回復行使親權。若是,A女並非無人行使親權之狀態,乙女以遺囑所指定之照顧者即無權出養,收養因未得父之同意、未經法院認可而無效。惟須併論甲男是否屬得免除同意之情形,作分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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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女和乙男結婚數十年,育有 A 男與 B 女。甲女有高血壓與心血管疾病多年,並引發其他嚴重慢性代謝疾病。甲女曾於其家族 line 群組內,向40 多名親友貼文表示:「因痼疾纏身,逐日嚴重,恐來日不多,特於本群組立下遺囑,以昭公信。我將我的現金財產 200 萬元全數留給丈夫乙男。我名下的不動產 Z 透天厝一棟留給長子 A 男。至於 B 女,因為以前已經給過她嫁妝 60 萬元,所以我不會再給她錢。而且 B 女結婚後即對我不聞不問,她無權繼承。」甲女貼文後,乙男、A 男即發出「好」 、「同意」等貼圖。甲女親友若干人也紛紛貼圖或留言表達支持。嗣後甲女過世,試問 B 女向法院以特留分為由,請求分割遺產。試問,B 女之請求是否有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層:甲女在Line群組所發文字是否成立法定方式之遺囑;縱不成立,該貼文能否作為「表示B女不得繼承」之意思表示。兩層結論決定B女之請求依據應為應繼分或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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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自南部北上就讀大學,寄住在舅父母家中。大學畢業後,甲擬準備國家考試,當公務人員。其舅母乙極為贊同,而依法立一自書遺囑,內載甲在準備國家考試期間,每月給1萬元之營養費。甲之舅父丙亦不甘示弱,為鼓勵甲早日考上國家考試,也即刻依法立一自書遺囑,言明甲考上之後,贈送10萬元之旅費,出國觀光。因甲之努力,於丙立遺囑一年後,考上國家考試。其後又過一年,乙與丙在出國考察業務時,出車禍雙雙死亡。試問:乙與丙各自所立之遺囑,其內容所附附款之性質為何?該遺囑是否發生效力?(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遺囑之生效時點與遺贈附款之區辨。關鍵在乙之「準備國考期間每月給付」與丙之「考上後贈旅費」各屬何種附款,以及附停止條件之遺贈於條件在遺囑人死亡前即已成就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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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女有一弟乙,受有先天性輕度心智障礙,因父母雙亡,由甲女照顧,並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甲女為輔助人。其後甲女與丙男結婚,婚後生下丁男。甲女於丁男3歲時,未經丙男同意,逕自持丙男之身分證與印章,於戶政機關單獨辦理丁男之身分證。此時乙男亦遺失其身分證,乃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補發,但未經甲女之同意。試問:(一)甲女辦理丁男身分證之行為是否有效?(二)乙男辦理身分證之行為是否有效?請敘明理由回答。(每小題15分,共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分別測驗「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下一方單獨代理之效力」與「受輔助宣告之人行為能力之範圍」。前者核心在共同代理欠缺時的效力未定與表見代理,後者核心在受輔助宣告人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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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於大學畢業後即結婚,婚後五年,未有子嗣,乃依法共同收養 A 男,未料為 A 男之教養問題,兩人爭吵不休,因而協議離婚,約定A 男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離婚後2個月,乙女隨即與丙男再婚,半年後生下 B 女。甲男亦與丁女再婚。未料,甲男再婚不久即因心臟病突發去世。試問:甲男所留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40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再婚與收養交錯之案例,測驗收養關係是否因養父母離婚而受影響、婚生推定重疊時子女之地位,以及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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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娶妻乙,住居 A 地,某日甲與乙因事吵架,甲遂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行蹤不明達十餘年,乙乃向管轄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經法院准許確定。然甲事實上於 B 地生活,於此段期間,甲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尚未返還,且甲將其價值 1 萬元之手錶贈於丁,則甲上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死亡宣告僅生推定死亡之效果,且效力範圍以失蹤人原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為限。本題要點在於:受死亡宣告之人並未喪失權利能力,其於他地實際所為之法律行為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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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現年 19 歲,就讀大學二年級,為通學方便,認依其年齡及大學生之身分,購買機車通學乃日常生活所必需,毋庸經其父乙及其母丙之同意,乃逕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 50 萬元向丁購買重型機車一輛,則其效力如何?若上開法律行為僅得其父乙之同意,效力又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原以民國108年當時成年年齡為20歲設計,甲19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惟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已下修為18歲,依現行法甲已成年。作答應以現行法為結論,並完整呈現舊法下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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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乙女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因婚外情懷孕而生下丙,始為甲所悉,雙方乃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甲乙並未對丙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惟雙方對丙部分有所約定,即:「雙方確認丙非甲之婚生子女,親權由乙行使及負擔,甲對丙不負扶養義務,丙日後亦不得繼承甲之遺產」。則此約定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協議離婚時關於子女之約定,哪些屬當事人得自由處分、哪些屬強行規定而不容排除,是本題主軸。四項約定中僅親權歸屬一項有效,其餘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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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女(其夫早歿)育有三子乙、丙、丁,乙個性叛逆,行為不檢,屢勸不聽,甲乃登報聲明與乙脫離母子關係。丙則看破紅塵,出家為僧,平日甲僅由丁陪伴照料。嗣甲死亡,遺有新臺幣 3 千萬元,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丁主張乙與甲已脫離母子關係,丙已出家,平日未照顧甲,均無繼承權。則丁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二個常識性卻極易寫錯的命題:直系血親關係不得以當事人意思或登報聲明斷絕;出家亦非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真正該深入討論的是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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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受輔助宣告後,與輔助人乙結婚。結婚時,丙贈與甲金塊一個作為禮物。一年後,甲立遺囑將該金塊遺贈給丁。試問:甲乙間之婚姻、甲丙間之贈與契約及甲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行為分屬身分行為、財產受益行為與遺囑行為,測驗受輔助宣告人行為能力之界限。核心命題是:輔助宣告不剝奪行為能力,僅就法律列舉之行為課予經輔助人同意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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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二子,丙為甲之父。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試問:乙得否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得否選任丙為 A、B 之特別代理人,代理 A、B 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若 A 繼承房屋一棟,乙將該屋出租,何人有收取該屋租金之權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分別對應: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時之代理限制、特別代理人之選任權專屬於法院,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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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與乙結婚五年後,才知悉甲之祖父與乙之祖母為親兄妹,甲乃訴請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乙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若乙得為請求,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何時為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先判斷婚姻之效力(近親婚而無效),再處理婚姻無效時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關鍵在於現行法就結婚無效僅準用少數規定,並未準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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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丙結婚時,給予丙價值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房屋,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 200 萬元,但對乙負有債務800 萬元。試問: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結合三個制度:特種贈與之歸扣、繼承人之法定限定責任,以及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問的是債權人乙對繼承人丁之求償上限,故須先算出丁因繼承實際取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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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未獲乙之授權,擅自以乙代理人之身分與善意之建築商丙為交易,而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由丙所蓋之 A 房地一間,乙在交易現場知悉上情,不為反對表示,則上開買賣之效力如何?丙可否主張甲係無權代理,而認上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位於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交界。乙在場知悉而不為反對表示,同時具備表見代理之要件與默示承認之可能;而善意相對人丙能否仍主張無權代理以脫離契約,涉及表見代理係保護何人、得由何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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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物權的請求權?甲無正當權源占有乙所有未登記之 A 房屋使用,乙一直不知 A房屋為甲所占有,至逾 20 年後始知上情,乃向甲請求返還該屋,甲可否為時效抗辯?(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二層:一為物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之概念與類型;二為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以及時效起算是否以權利人知悉為要件。關鍵在於司法院解釋僅就「已登記」不動產排除消滅時效,本題A屋為未登記不動產,應回歸一般消滅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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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係夫妻,生有一子丙,丙未婚,但丙與丁女同居,嗣丁女懷孕,丙更加努力賺錢,以照料丁女與胎兒之生活。不料某日丙出外工作時,遇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問:丙之繼承人為何人?可分得遺產若干?(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胎兒之權利能力與非婚生子女之繼承地位。丙未婚死亡,丁腹中胎兒與丙間為非婚生之父子關係,須先解決認領問題,胎兒始能以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繼承;認領成立與否,直接決定繼承人是丙之父母甲、乙,抑或該名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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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其妻已歿)育有三子乙、丙、丁,甲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甲死亡後,經人發現甲生前立有二份自書遺囑,一份係民國 104 年 9 月 1 日所書,其中謂:「遺產由乙分得二分之一,其餘由丙、丁平分」 ,另一份係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書立,其中謂:「全部遺產均捐給 A 孤兒院」。問:甲之遺產該如何分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前後遺囑牴觸之法定撤回,以及以遺囑將全部遺產贈與第三人時特留分之保障。作答順序應為:先審查二份自書遺囑之形式效力,次以牴觸規定決定何者有效,最後以特留分扣減調整分配結果並算出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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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結婚契約及遺囑,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在財產行為、身分行為與遺囑三種法律行為上之不同效果。關鍵在於民法第75條後段係財產法上之原則規定,但親屬編就結婚另設特別規定(得撤銷),至於遺囑則回歸法律行為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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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未經甲之授權而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契約。甲知悉後,尚未為任何表示前,即因震怒過度而死。試問:丙代理甲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狀態、本人於承認前死亡時承認權之歸屬,以及無權代理人同時為本人繼承人之處理。丁之救濟則應分「對甲(本人一方)」與「對丙(無權代理人)」兩條線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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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婚。婚後七個月時,乙生一子 A。甲乙感情不睦,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 B,甲按月給付丙與 B 之生活費。乙心生不滿,乃與 A 之生父丁交往而致懷胎。惟,其後,甲被醫師診斷無生殖能力,才知 B 之生父另有其人,又知乙已懷胎,一時氣急攻心而死。試問: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婚生推定、認領之效力與胎兒繼承能力三個制度交錯,測驗「誰是甲之法定繼承人」。關鍵在於:血緣真實與法律上親子關係並不等同,未經否認之訴推翻的婚生推定仍然有效,而不具真實血緣之認領則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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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名畫遺贈給丙,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惟甲之唯一繼承人丁卻不願將該名畫交出。此時,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若丁將該名畫賣給知情的戊並交付之,則丁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遺囑執行人之職務權限,以及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216條處分遺產之效力,並延伸至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關鍵在於遺囑執行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繼承人之處分權因而受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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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在朋友丙的慫恿下,認識外籍女子乙,甲對之頗有好感,認識不久即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丙為避免其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妻子丁商量後,遂將其所有之房屋一棟,登記過戶到妻丁之名下。某日,甲問丙是否肯出租其所有之房屋,丙告知甲,已將前揭房屋讓與給丁,甲遂向丁洽商,並完成訂立租約。訂約後甲、乙一起搬入。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丙可否事後後悔,依法得向甲、乙主張搬離?(15 分)

    (二)丁可否依法向乙主張租金給付?(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第一小題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及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重點在承租人是否屬該條所稱之第三人;第二小題考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夫妻連帶責任,重點在如何跳脫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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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嗣甲、乙成年,於同一工作場所相識始知上情,惟雙方均無異議,故互相承認婚約,並論及婚嫁。然好景不常,甲因工作關係,認識酒店女公關丙女,進而熱戀,置乙女於不顧,荒廢工作。甲男之父母見狀,為讓甲男早與丙女斷絕往來,遂一再督促甲、乙結婚。甲見父母催婚甚急,遂向乙女表明結婚之意,惟乙女見甲男沈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又嗣甲、乙成年,互相承認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訂之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12 分)

    (二)甲男、乙女得否依法向對方表示解除兩造所訂之婚約?(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第一小題考婚約之當事人自主性及父母代訂婚約之效力,第二小題考解除婚約之法定事由及其效果。核心在於婚約為純粹身分行為,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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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申論因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要件為何?(12 分)又因訂婚、結婚所支付之宴客費或因訂婚所給付之聘金,是否為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損害賠償之要件,後段考宴客費用與聘金是否屬於「因判決離婚而受之損害」。答題關鍵在相當因果關係:宴客費與聘金係為締結婚姻而支出,並非因離婚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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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與乙女結婚,結婚時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生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婚,婚後生庚子,庚男與癸女結婚,婚後生 A 子,丁男與己女結婚,婚後生辛子、壬女,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試分別申論下列問題:

    (一)丙於繼承開始後,因偽造遺囑被發現而喪失繼承權,而丁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如何繼承?(13 分)

    (二)若丙非喪失繼承權,而係在繼承開始前遭庚殺害,丁未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如何繼承?(12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代位繼承、繼承權喪失與拋棄繼承三者之交錯。應先確定夫妻財產制對遺產範圍之影響,再分別處理喪失繼承權得否代位、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以及代位繼承人本身喪失繼承權時得否再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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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委任未具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律師乙,代為辦理美國地區有關專利商標案件之申請註冊,並約定於乙處理該案件完畢後,甲即支付費用。乙於處理事務完成後,向甲請求代墊申辦費用 20 萬元與報酬 8 萬元,甲藉故拖延不為給付。其後經過 2 年,乙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給付墊款與報酬,甲以該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而拒絕付款。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在問消滅時效,實則有兩層:一是委任未具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律師處理涉外專利商標申請,該委任契約是否因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二是報酬與墊款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5款之二年短期時效,抑或民法第125條之十五年一般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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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在其所有之 A 地種植日本黑松,允乙以 3 百萬元購買,但並未將之與 A 地分離。嗣後,甲又將 A 地日本黑松出賣給丙,丙乃立即砍取之。乙向丙主張日本黑松為其所有,請求丙返還之。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物之構成部分不得單獨為物權標的之基本原則。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土地之一部分,乙縱與甲成立買賣契約,也只取得債權而未取得樹木所有權,其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丙之主張難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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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為家庭煮夫,因有外遇而與其在外工作負擔家計之妻丙離婚,二人協議其 16歲之女乙由丙行使親權。甲離婚後因需謀個人生計,無力支付乙之生活費用,乙亦因父親外遇致家庭破裂而心懷怨恨。30 年後,甲因酒精中毒,又無積蓄,遂向乙要求生活費用,但遭乙拒絕。乙告知甲因丙已死亡,其欲為長期照顧自己之丁所收養,但遭甲大力反對。試問:甲要求生活費用與反對乙被收養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各自對應一項修法重點:其一是扶養義務之減輕與免除,其二是成年人被收養時本生父母的地位與法院認可之消極要件。方向是:甲之請求原則上有依據,但乙得請求法院減免;甲反對收養不當然阻止收養,卻可能構成法院不予認可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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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65 歲之甲有成年已婚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原配偶死亡多年,於去年年底與乙結婚。今年夏天,甲車禍死亡,死亡後乙發現懷孕 3 個月。丙、丁在分財產時,認為乙僅結婚不到 1 年,不應繼承甲之財產,遂直接將遺產分為 2 份,分屬丙、丁二人。試問:乙和胎兒對丙、丁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繼承人範圍之認定與違法分割遺產之效果。配偶之繼承權不因婚姻期間長短而異,胎兒依法有繼承能力,丙、丁排除乙與胎兒逕行二分遺產,屬侵害繼承權之無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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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例外有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情形為何?年 20 歲之甲男與年 18 歲之乙女,於民國(下同)102 年 5 月 1 日訂立婚約,預定 103 年 6 月 30 日結婚,於 102 年 12 月 1 日以契約擇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乙與甲之約定財產制是否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限制行為能力制度例外類型之整理,後段則要判斷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否屬於那些例外。方向為:該契約既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乙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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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分,如何區別之?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經乙將該土地交付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甲亦已交付價金 300 萬元於乙;試問:乙之交付及移轉登記與甲之交付是否均屬物權行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二分法為軸心,重點在於辨識「交付」究竟是物權行為的一部分,或僅為債務之履行。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土地之交付並非物權行為;動產金錢之交付則是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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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子女之稱姓,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養子女有無不同?甲男、乙女未婚同居,乙生子 A,甲於 A 出生後一年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 A 之登記,於認領登記後,A 應由何人對其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比較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養子女之稱姓規定,後段處理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歸屬。重點在於:認領使A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但親權不當然移歸生父,而應準用離婚時之酌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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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夫、乙妻婚後有子女 A、B。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2 月 10 日贈與乙 200 萬元(經交付),又於同年 10 月 20 日為 A 之營業而贈與值 250 萬元之房屋一棟(經移轉登記),再於 101 年 1 月 10 日為 B 之結婚而贈與現款 100 萬元(經交付)。甲於 102 年 10 月 15 日死亡,遺有現款 300 萬元及值 500 萬元之不動產。試問:

    (一)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乙、A、B 應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10 分)

    (二)丙對甲有金錢債權 600 萬元,於繼承開始後得否主張乙、A、B 分別受贈之上開200 萬元、房屋、100 萬元亦為繼承債務之責任財產?(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對應繼承編的兩個修法重點:一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究竟是義務或權利,二是「歸扣」與「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視為所得遺產」兩制度的分野。前者只在繼承人內部分割時發生效力,後者才是保護繼承債權人的責任財產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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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