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46 題,其中 41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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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 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 A 屋用途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 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

    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大,不如留供未來全家度假之需;縱要出租,租金應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之費用,甲則對此規劃感到不悅。試問:甲、乙、丙的主張,何者有法律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歸屬與管理權限。甲雖為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因受贈而取得A屋所有權,該屋為其特有財產;父母乙、丙依法有管理與使用收益之權,但一切權限均受「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拘束。三人主張的成敗,取決於「誰有權決定」與「收益歸誰享用」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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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乙女戀愛許久,準備步入婚姻。甲雖喜歡乙,但擔心乙婚後揮霍無度,致影響家庭財務。試問:甲乙婚後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對甲相對有利?雙方在財產上除了夫妻財產制外,尚因婚姻而發生何種法律關係?(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有兩問:一是比較三種夫妻財產制,選出對「擔心配偶揮霍」的甲相對有利者;二是說明不問財產制為何、單純因婚姻而生的財產上法律關係。前者重點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有無,後者是親屬編通則、扶養與繼承的基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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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乙利用網路購物向甲購買一台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該遊戲機若買全新貨品,包裝常內含遊戲機主機、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兩支。但乙收到快遞包裝盒時,發現甲只寄送遊戲機主機,並未寄送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嗣乙向甲反應上情,甲回稱在網路平台上只提到出賣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一台,並未提供電源線及遙控手把的圖片或說明,因此上述物品不在雙方交易範圍內。乙堅持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均應附電源線及手把。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契約給付範圍如何確定」的典型題:買賣標的不限於文字所載,還包括從物與依交易習慣應具備之部分。應以意思表示之解釋為起點,以從物理論為骨幹,輔以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結論上乙之主張較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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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死前 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 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丙負債 1 億 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 A 屋主張權利,但乙主張 A 屋甫於不久前滅失而不復存在,故丙的主張無理由。試問:從民法繼承編的角度,乙丙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財產視為所得遺產」。乙以A屋已滅失抗辯,正落在該條第2項「已移轉或滅失者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的射程;同時須辨明丙取得的是對乙的清償請求,而非對A屋的物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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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名下有 A 屋與 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稅,將 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將 B 屋遺贈給乙,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後,至公證人處為密封遺囑,未料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嗣甲死亡。試問:A 屋與 B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理由何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間房屋對應兩個考點:A屋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其隱藏行為之效力(民法第87條),B屋考遺囑方式欠缺與「密封遺囑轉換為自書遺囑」(民法第1193條)。最後再結合乙為唯一繼承人之事實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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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名下有 A 屋,其將 A 屋贈與給年滿 5 歲的乙子,於乙子滿 15 歲時,甲又將 A 屋出售予丙並處分之,試問:甲乙之間之贈與契約與甲丙之間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爭點各有一個核心問題:贈與契約部分考「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受贈自己財產」是否違反自己代理之禁止;處分行為部分考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效力。作答前應先確認A屋是否已移轉登記予乙,並分情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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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婚後三年生有一子丙。甲為國際航空公司的機師,經年忙於飛航,而由乙照顧丙之生活起居。因甲之職業關係,二人之感情逐漸惡化,於婚後八年甲乙分居。丙與乙一同生活長達一年後,丙得罕見之疾病,乙未得甲之同意,擅自欲將丙帶往國外治病,甲認為在國內治病即可。二人為此爭執不下而訴請法院解決時,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父母就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出國就醫)意思不一致時法院如何決定,且甲乙已分居一年。關鍵條文為民法第1089條(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與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準用離婚後親權酌定之規定),實體判準則是第1055條之1之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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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 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 A 屋出賣給庚,甲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突發心臟病死亡,留下財產 12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關卡:一是A屋已於生前出賣移轉,遺贈標的不存在(民法第1221條遺囑法定撤回、第1202條遺贈無效);二是丙隱匿遺囑是否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三是依結論算出1200萬元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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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A 因公務到美國出差,不久音訊全無。七年後,B 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獲准。B 持法院死亡宣告裁定,向戶政機關完成死亡登記。A 留有一筆土地,B 也在地政機關完成繼承登記。又一年後,B 女結識 C 男,兩人正在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此時 A 卻出現,並欲阻止 B、C 結婚。B、C 則質疑死亡宣告尚未被撤銷。問:戶政機關應否接受 B、C 兩人的結婚登記申請?A 當初所遺留的土地,在尚未塗銷繼承登記前,現在所有權屬誰?(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死亡宣告只「推定」死亡而非擬制,本人生還時,實體法上的權利狀態與程序上的裁定效力可能脫鉤。第一問處理戶政機關能否受理B、C之結婚登記(涉重婚無效與善意信賴之例外),第二問說明繼承登記未塗銷前土地所有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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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喜獲一女 C。就 C 的從姓,民法如何規定?在兩人取得女兒從姓的共識後,因為 B 必須上班,所以委由 A 到戶政機關為出生登記。隔日 A 開車到市府所設的停車場,辦完出生登記後,卻忘記繳交停車費,隨即開車回家。三日後,市府向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的B,催繳停車費用,有無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互相獨立。前段考子女姓氏之約定、抽籤與變更機制;後段的真正爭點不是「B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而是 A 個人在停車場所生的停車費債務,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而使 B 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二項負連帶責任。答題時務必先替該筆停車費定性,再談夫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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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不睦而離婚。一個月後,B 和 C 男結婚,八個月後生下一女 D。B 到戶政機關為出生登記,在生父部分,應如何填具?又 C 此時發生車禍,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而以律師 E 為輔助人。C 始終認為,自己和 D 無血緣關係,欲提起親子關係相關訴訟。輔助人 E 為避免 C 思慮不周,E 因此向法院聲請裁定:「被輔助人提起相關親子訴訟,都須得到輔助人同意」 ,有無理由?(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是婚生推定的經典難題:B 離婚後一個月再婚、八個月後生 D,依受胎期間回溯,受胎期間同時落在前婚(與 A)與後婚(與 C)之中,發生雙重推定。後段考輔助宣告的效力界限——輔助人能否以一紙概括裁定,把被輔助人高度屬人性的親子訴訟全部收進同意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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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乙購買A屋,簽約時因A屋被第三人假扣押,乃約定於民國(以下同)90年5月1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尾款則於塗銷假扣押登記時給付。嗣於100年5月1日A屋假扣押登記塗銷後,乙仍拒辦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乃於110年5月1日起訴,依買賣契約請求乙應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試問:乙以甲之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為抗辯,是否有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單一爭點:甲對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契約所定之九十年五月一日,或假扣押登記塗銷之一百年五月一日。前者十五年於一○五年五月一日屆滿,甲於一一○年起訴已逾時效;後者則尚未完成。關鍵在「請求權可行使」的解釋與契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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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為甲之父,今甲、乙離婚後,丙向甲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甲抗辯丙尚有丁為其扶養,且甲已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致無資力扶養丙,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提出兩個抗辯:一是「還有祖父丁可以扶養」(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二是「我已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因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免除)。核心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性質與一般親屬間扶養不同,兩個抗辯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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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被繼承人留有之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用,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就無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的陷阱在於把喪葬費當成「被繼承人的債務」。若喪葬費是被繼承人之債務,拋棄繼承後繼承人確實不必負責;但通說認為喪葬費並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而是繼承開始後因處理遺體所生之費用,其終局負擔者依身分關係與社會倫常決定,不因拋棄繼承而當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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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與乙女為合法夫妻,惟因甲在外與丙女同居,置乙女生活不顧,且偶爾回家乙女即遭其毆打,乙女顧慮離婚對自己不利,乃訴請法院判決別居,是否應予准許,以及法院是否得為別居之和解?(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民法未設別居(分居)制度。判決別居屬形成之訴,須有法律明文為依據,法院不得於無實體法依據下創設身分關係之變動,故乙女之訴應予駁回。至於和解,因別居非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亦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答題重點在「形成之訴法定原則」與「乙女真正可用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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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其名下有 B 地,並收藏 C 古董。甲病歿,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 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 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分三個標的、兩種請求權交叉判斷。繼承回復請求權有二年及十年之期間,占用十七年已逾十年;真正的關鍵是物上請求權——B 地為已登記不動產,其回復請求權不受十五年時效限制;A 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屬未登記不動產;C 古董為動產,還要一併檢討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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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男、丁女、戊男及己女。丙認領 A、B 二子,丁婚後生下 C 女,戊婚後亦有 D 女。丙、丁、己三人曾對甲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丙丁己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一週後,丙意外死亡,甲不知其事,而甲於自書遺囑全文時,寫道:「我死後之財產的三分之二給乙,其餘的由丙、戊、己三人平分」 ,甲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三日後,甲、乙不幸於一場車禍同時死亡,甲留下新臺幣 900 萬元。戊於獲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分別財產制排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爭點,核心集中在四層:同時死亡之推定、繼承權之喪失與宥恕、代位繼承,以及自書遺囑部分失效後遺產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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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 、姐(丙)、弟(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 A 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B 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

    (二)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扶養義務人之順序: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兄弟姊妹為第四順序,兄姊弟妹僅在子女無扶養能力時才輪到。第二小題考扶養方法之決定程序——原則上協議不成應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於不能協議時得逕由法院酌定,這是條文但書,也是本題得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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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甲傳給乙的內容為: 「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 A 牌電腦,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但我其實更想要手機」 。乙遂回發訊息,內容為: 「我願意以 25000 元向你購買該 A 牌電腦」,但卻誤打成 35000元。乙隨後發現有誤,而將該訊息收回,但甲已經已讀。試問:

    (一)甲為買手機想要現金,雖訊息被乙收回,仍回覆乙先前訊息,表示願意以 35000 元之價金將該電腦賣給乙,則甲、乙之意思表示是否達成合致?(10 分)

    (二)乙可否因錯誤而撤銷該意思表示?(10 分)

    (三)該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依序對應意思表示之到達與撤回、錯誤之撤銷、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效力。作答前先定性:甲、乙均為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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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志在擔任公務員,因努力於公務員之國家考試,年過半百仍未婚。在偶然機會下,認識單身之乙女。二人同居一段時間之後,乙懷有甲男之子丙。於丙尚未出生前,甲立即以意思表示認領丙,並向戶政機關為登記。試問:

    (一)戶政機關可否受理甲之認領登記?(10 分)

    (二)乙於丙出生後先辦理出生登記,其後卻與甲為丙之姓氏,應從父姓或母姓意見不合,在戶政人員面前爭論不修,則丙應如何從姓?(10 分)

    (三)甲、乙於辦理丙之出生登記前,兩人已書面約定變更丙從甲姓,於丙成年前,甲、乙可否合意再以書面變更丙從乙姓?(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全繞在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之戶籍實務:胎兒得否辦理認領登記、非婚生子女之姓氏適用哪一條、以及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的額度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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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男與丁女。丙長大後與戊女結婚,生下 A 與B 二女,丁長大後嫁給己男,也生下 C 男。甲尚有其母庚。丙曾於大學畢業考取駕照時,為買車與甲發生衝突,故意對甲下重手,被宣判殺人未遂之二年徒刑。丁為 C 出國留學之事,與庚發生爭執,並對庚重大辱罵,而被甲認為不孝,聲明將來不得繼承其財產。一年後甲、乙不幸於一場空難同時死亡。試問:甲留下 1200 萬元之財產應如何繼承?(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爭點:丙因殺人未遂受刑宣告之絕對失權、丁侮辱被繼承人之母能否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以及甲乙同時死亡之效果。金額計算不難,分數高低取決於爭點是否寫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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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與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於丙胎兒三個月時,甲男因病死亡,留下婚前財產A、B二塊土地分別各一百坪,A地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建地,每坪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總價值一億元,B地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山坡地,每坪價值一萬元,總價值一百萬元,乙女具有私心,竟將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建地A地遺產分割給自己,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將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山坡地分割給丙胎兒,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乙女以代理人身分,將甲男遺產A、B二塊土地分割A地給自己,B地給丙胎兒是否有效?(20分)

    (二)丙年滿20歲時,始知乙之上述分割甲遺產之行為違法,丙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有二:一是胎兒之權利能力與其應繼分之保留,二是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遺產分割時之利益相反與自己代理禁止。乙同時居於共同繼承人與胎兒法定代理人之雙重地位,且將高價土地分歸自己、低價土地分歸胎兒,屬典型利益相反行為,應以無權代理處理,再論丙成年後之救濟途徑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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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自第三人丙受胎生子A,依法推定為甲、乙之子,甲知悉其情,惟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後甲、乙協議離婚,乙即攜A子與丙同住,A子成年後,得知其非甲之親生子,惟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丙晚年臥病,A因感念丙多年來對其母乙及自己之照顧,希望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俾能對丙盡人子之孝道,經甲、乙同意,由丙與A簽訂收養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可否予以認可?(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在檢驗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真實血緣生父可否收養之。因婚生否認之訴除斥期間已過,A在法律上仍為甲之婚生子;丙雖為真實血緣父,於法律上與A無親屬關係。爭點在民法第1073條之1所定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是否及於僅有自然血緣而無法律上親屬關係之人,並須一併審查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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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脅迫乙出賣汽車一輛,乙於事後乃以受脅迫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乙於事後乃以受脅迫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理由?(20分)

    (二)如法院判決駁回乙之訴訟,甲仍不返還前開汽車,乙在法律上得對甲主張那些權利?(15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撤銷權之性質與行使方法。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撤銷權為形成權,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生效力,無須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乙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撤銷買賣契約,於法無據。第二小題則在檢驗撤銷後之回復原狀,應先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否一併撤銷,據以決定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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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乙所有之 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效力又如何?(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禁止之典型題。前段甲同時代理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屬雙方代理,原則禁止;後段丁代理戊清償對庚之債務並代理庚受領,落入同條但書專履行債務之例外。作答應先說明該條之規範目的,再分別涵攝,最後交代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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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乙女係夫妻,膝下無子女,因夫妻感情不睦,甲男在外與丙女同居共同生活,丙女無工作,均由甲男賺錢養家,嗣丙女自甲男受胎而懷孕,於丙女懷孕六個月時,甲與其妻乙離婚,逾一個月後,甲不幸遭遇車禍而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甲尚有父丁、母戊,兄弟己、庚。則甲之遺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數額若干?(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於誰是繼承人。甲死亡前一個月已與乙離婚,乙非配偶不繼承;丙女僅為同居人,亦無繼承權;真正的變數是丙女腹中之胎兒。該胎兒為非婚生子女,須先解決親子關係之認定,才能決定繼承順序,故答案應分認領成立與不成立兩種情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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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 年 5 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年 6月甲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 A 房地,乙則於 75 年 3 月間自其父母處受贈當時價值二百萬元之 B 房地。至 85年 2 月間,甲因繼承而取得當時價值一千萬元之 C 房地,乙則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六百萬元購買 D 房地。迨 100 年 9 月間因甲有外遇,為乙發現,兩造感情因而生變,乙乃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並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乙提起離婚訴訟時,甲有存款(結婚後之工作薪資及以該薪資投資之所得)五千萬元,債務一千萬元;乙有存款(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二千萬元,無債務。A 房地市價值一千萬元,B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C 房地市價值三千萬元,D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訴訟進行中之 101 年 9 月間,乙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中之一千萬元再購買市價等值之 E 房地,購買一個月後 E 房地增值為二千萬元。若法院准許乙與甲離婚,則就其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計算及行使?(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題,三個關鍵決定答案:一是70年結婚時適用舊聯合財產制,91年修正後如何換算;二是判決離婚以起訴時即100年9月為計算基準,故101年購入之E房地不列入;三是繼承與受贈取得之財產應自分配標的中扣除。掌握這三點,計算即無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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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 3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 1000 萬元,其他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 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竟趁機將甲之 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問:

    (一)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二)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主軸,串連惡意第三人不受保護、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地位、以及債權人之撤銷權與繼承有限責任之例外。第一小題處理不動產之回復,第二小題處理債權人乙如何追及已移轉給丁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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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為一大企業之經理,退休5年後,因心智欠缺,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不足,而被法院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選任其子乙男為輔助人。試問:

    (一)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應受乙之同意?何者得由甲自己決定?並說明理由。(15 分)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甲接受舅父之遺贈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20 分)

    (35 分)

  3. 3

    甲男有繼承人妻乙及子丙,以經營水泥為業。甲死亡時僅留有一筆 A 土地,值 300萬元,甲生前以該 A 土地向丁銀行貸款 180 萬元,向其兄戊男與其子丙,分別調頭寸 120 萬元與 60 萬元,並以自書遺囑贈給其母親己 30 萬元。丙、丁、戊對甲之債權皆已屆至而尚未清償。繼承開始後一個月,丙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所有繼承債權人皆依法院所公示催告之申報繼承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試問:甲所留下價值 300 萬元之 A 地,其繼承債權人應以如何順序受清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開具遺產清冊後之遺產清算與清償順序題。重點有三: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繼承人丙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不因繼承而消滅,仍得與其他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遺贈須待債務清償後始得交付。將三百萬元依此順序分配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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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擅自接受丙贈與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A 地一筆,然 A 地為戊銀行設有抵押權,以擔保丙欠戊銀行之 100 萬元債務。另丁將價值 5 萬元之 B 鑽戒一枚,以 1 萬元賣給甲,甲之買受行為亦未經乙同意。試問甲和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甲和丁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範圍。與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同,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僅就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之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因此判斷關鍵不是有沒有得到乙的同意,而是該行為是否落入列舉事項,兩小問都應循此架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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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收養乙之子丙後,又收養戊之子丁,甲、乙、丙、丁、戊五人均無任何血緣關係。嗣後,因乙常來探望丙,甲、乙遂逐漸相知相熟,最後決定結婚。試問甲、乙結婚後,甲、乙、丙、丁間之親屬關係為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在檢驗收養所生之擬制血親關係,以及收養後養父與本生父母結婚所造成的身分關係疊合。應逐一處理甲與丙、甲與丁、丙與丁、乙與丙、乙與丁五組關係,並注意民法第1077條關於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及其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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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弟弟,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亡後五個月始發現甲欠債權人己 100 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 100 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權人庚,債權額高達 300 萬元。試問庚得對何人主張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又應如何分擔?(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未開具遺產清冊之繼承人違反比例清償義務時的法律效果。繼承人未依法陳報即全額清償己,致庚未能按比例受償,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162條之2,繼承人就庚應受償而未受償之部分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但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戊受有保護。作答應先定應繼分,再算應受償比例,最後論責任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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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7 歲之甲因沈迷於手機遊戲,將零用錢全數花用於購買遊戲內虛擬寶物。某日,甲將其父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丙,並將取得之價金花用殆盡。乙向丙表示拒絕承認甲之行為,丙則向乙表示其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請附具理由回答丙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層:第一層是十七歲之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出賣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第二層是甲所出賣之筆記型電腦為其父乙所有,屬無權處分。丙主張善意取得,核心觀念在於善意取得所保護的是對處分權之信賴,不保護對行為能力之信賴,故丙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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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與乙於民國 99 年 4 月 2 日結婚,結婚之初感情尚融洽,惟乙自民國 102 年 4 月 3日起即無故離家,棄家中老人於不顧。甲設法打聽乙下落,也要求乙返家履行夫妻應盡之義務,然乙卻百般推託,並拒絕返家。乙同時主張: 「伊並非不告而別,伊因家裡瑣事遭大姑持燈座打腳,且被小姑、婆婆摑耳光,遭受虐待始離家,想要到臺北生活,但甲卻不同意。」等語。若乙所稱遭婆婆等人虐待始離家云云,事後證明皆不足採信,試問:甲應以何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乙自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起無故離家、經催告仍拒絕返家履行同居義務,且其所稱遭夫家虐待之抗辯事後證明不足採信。核心爭點即在裁判離婚事由中的「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並應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備位理由,強化甲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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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在兒子乙創業之初,贈與 15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後來甲因為購屋,積欠銀行 50萬元未還。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500 萬元,繼承人為與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之妻丙,但甲卻將 500 萬元遺贈情婦丁。請問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同時涉及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特留分之算定基礎,以及扣減權之行使。核心在先算出「應繼財產」與各繼承人之特留分額,再判斷甲將全部遺產遺贈情婦丁是否逾越其自由處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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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母自作主張,透過代書將所有的土地一筆贈與年僅 17 歲的女兒乙,並完成登記。只是該土地已有抵押權設定,並且根據稅法,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土地所有權人。試問:乙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受贈已設定抵押權、且將負擔地價稅之土地,對17歲之乙是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以及贈與人甲母同時為乙之法定代理人,其行為有無自己代理禁止與利益相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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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18 歲的甲因偷嚐禁果而懷孕,不敢告知父母,遂偽造父母同意書,和 20 歲的富少乙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此事被甲的父親丙得知,氣憤異常,遂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有無可能?甲在結婚半年後,和乙書面協議,欲將夫妻財產制約定為共同財產制,並到法院為登記,法院要求甲必須提出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甲卻堅稱自己已經結婚,但終究法院仍不許可登記。誰有道理?丙得知此事,興奮異常,遂立刻同意甲乙兩人的共同財產制約定,但隔日乙即後悔。現在甲、乙兩人的夫妻財產制究竟為何?(35 分)

    (35 分)

  3. 3

    甲未婚生有一子乙,不久甲因病過世,乙由同居的祖母丙照顧。三年後,生父丁欲認領三歲的乙,並在戶政機關完成認領登記,若丙欲否認該認領,應如何為之?又丁應如何主張,戶政機關之認領登記始終局確定?(30 分)

    (30 分)

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委託其 18 歲之子乙為其出售建地一筆,乙乃將此事告知女友之父丙,正巧丙急需購買建地,丙向來信任乙,雖知乙乃甲之代理人,仍委託乙購買該建地。試問:本件買賣契約是否有效?(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18歲之乙(依題示當時之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為代理人;以及乙同時代理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丙所成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是否因違反雙方代理之禁止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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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已依法結婚之 18 歲甲男與 17 歲乙女,於婚後 1 年二人即因個性不合要求離婚,然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甲乙認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乃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因一時不察竟受理登記。離婚後 19 歲之甲因認識年長 2 歲之丙女而與丙再婚,並依法完成結婚登記。試問:甲、丙之結婚是否有效?(35 分)

    (35 分)

  3. 3

    甲雖事業有成仍孑然一身,僅有一親人弟弟乙,甲因病自覺來日不多,為感念其事業之成功均拜恩師丙所賜,甲乃自書遺囑將遺產六千萬悉數贈與丙。乙獲悉此事竟找丙理論,丙因年歲已高突因心臟病發而死,丙僅留下一子丁,不久甲亦死亡,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處理?(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受遺贈人丙先於遺囑人甲死亡,遺贈不生效力,該財產仍屬遺產,由唯一繼承人弟弟乙依法定繼承取得;並須辨明遺贈無代位問題,以及乙與丙死亡之關聯不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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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原住居於 A 地,於民國 90 年 3 月間出外購物而失去行蹤已逾 7 年,迄今仍無音信,惟其配偶乙深信甲仍存在,不願向法院對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則檢察官得否不顧乙之反對,逕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之宣告?若甲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嗣發現甲仍存在而在 B 地生活,並在該地向丙借款新臺幣 30 萬元,則該借款行為是否不生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檢察官之死亡宣告聲請權是否受利害關係人意願之拘束;以及死亡宣告僅生「推定死亡」之效力,失蹤人實際生存時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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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所有之土地出租予乙,乙於該土地上種植果樹,租期屆滿後,果樹結滿果實,乙乃逕行前往採取,嗣為甲所知。則該果樹及果實應歸屬何人所有?請附理由。甲可否請求乙返還已採取之果實(若不能返還原物,則賠償相當之金額)?(25 分)

    (25 分)

  3. 3

    甲未經乙授權,擅自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腳踏車一輛,則該買賣行為之效力如何?若乙拒絕承認上開買賣行為,則丙是否得請求甲履行買受人之義務(即給付價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典型之無權代理:甲未經授權以乙之名義訂約,該買賣契約對乙效力未定,經乙拒絕承認即對乙不生效力;又無權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丙不得請求甲履行買受人義務給付價金,僅得依第110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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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惟婚後感情不睦,遂協議離婚,雙方並連同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且辦妥離婚登記。嗣乙女以證人丙、丁不知彼等有離婚之真意,而係丙、丁遭甲男施詐而應允簽名為由,主張該協議離婚應屬無效,乃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甲男間之婚姻關係存在。若乙女主張之事實,經法院查明屬實,則甲男與乙女間之婚姻關係是否仍存在?又若甲男於上揭離婚登記後,旋即與善意且無過失之戊女結婚,則甲男與戊女結婚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第1050條所稱之證人,實務一貫要求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證人不知離婚真意者,該離婚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其次為甲與善意無過失之戊結婚,是否因重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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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