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普通考試,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3 題,其中 43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傳聞例外有幾種類型?試分別舉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傳聞法則之體系。應先點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確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之原則,再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立法順序,分別說明各類型例外的要件並舉例,最後補充散見其他程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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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三與李四二人共犯殺人罪,張三於落網後否認犯罪,惟因犯嫌重大,於偵查中即遭羈押,檢察官起訴後由某地方法院甲合議庭審理。審理中李四落網,偵查後經檢察官起訴,由同地方法院乙合議庭審理。如甲合議庭認為二案應合併審理,該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辨明「合併管轄/移送合併審判」與「法院內部事務分配」之分野。張三、李四共犯殺人罪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但二案繫屬於同一地方法院之不同合議庭,並非繫屬於數個法院,故不生以裁定移送合併審判之問題,應依該法院既定之分案併案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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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甲涉犯刑法第278條重傷罪,於偵查中,檢方得據何事由限制甲出海?如甲所犯係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檢方得據何事由限制甲出海?(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限制出境、出海之獨立強制處分及其罪名門檻。重點在區辨重傷罪與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法定刑:前者屬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案件;後者專科拘役或罰金,依法不得逕行限制,只能循其他途徑間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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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為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起訴後,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列出審判中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情形。關鍵在先指出毀壞建築物罪之最輕本刑並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屬「重罪強制辯護」類型,故必須從被告個人情形、審判長裁量指定及選任辯護人不到庭等事由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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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因涉案遭警方於某日下午 4 時約談到案並有辯護人陪同。進行至 6 時,警方讓甲進餐並休息至 6 時 30 分後繼續詢問,甲見多項證據已遭警方掌握,遂於晚間 8 時自白犯罪。檢察官於晚間 10 時向法院聲押,法院隨即開庭訊問,甲並於晚間 12 時當庭再度自白犯罪。後甲遭起訴,甲主張二次自白均屬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兩次自白之證據能力:警詢晚間八時之自白須檢驗夜間詢問禁止規定;法院聲押訊問時晚間十二時之自白則不受該禁止之拘束。答題主軸為自白任意性、夜間詢問禁止之例外與違法取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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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檢察官偵查甲涉及信用卡犯罪,發現甲有持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但無明顯證據證明甲偽造信用卡,遂對此部分予不起訴,只起訴甲行使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審判時,法院認為甲尚有偽造信用卡罪刑,甲則主張此部分無罪,後法院認兩部分均有罪並判處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審判範圍:檢察官就偽造信用卡部分為不起訴,僅起訴行使偽造信用卡,法院卻認定二部分均成立。應先判斷二行為是否為同一案件(案件單一性),再據以決定法院有無審判權,以及判決適用法條與罪名告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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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某日進入某加油站,持刀恐嚇員工乙交出金錢,乙被迫拿出 5,000 元給甲,正當甲離開加油站之際,有員警至附近巡邏,乙立即指著甲大喊「抓強盜!」,警方順利逮捕甲,乙於案發數日後不幸因車禍喪生。甲遭起訴後,於審判中抗辯乙係單一指認,且從來沒有對乙有對質詰問之機會,不能採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爭點:乙於案發現場之呼喊指認是否因屬單一指認而無證據能力;乙已死亡致被告從未詰問,該陳述得否使用。應以指認瑕疵不當然排除、傳聞例外(陳述人死亡)及對質詰問權之替代保障三層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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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涉及竊盜遭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甲妻乙認為此判決多有違法,遂提起上訴要求法院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乙非訴訟當事人,無權提起上訴,駁回上訴後確定。試問本案有無救濟之途徑?(25 分)
(25 分)
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在臺北市文山區傷害乙,嗣後於同年 2 月間在基隆市傷害丙。經乙、丙分向犯罪地派出所提出傷害告訴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亦分別偵查乙、丙告訴之傷害案。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 3 月對甲傷害乙之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傷害罪公訴,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得管轄甲傷害丙之案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先後在臺北市、基隆市傷害乙、丙,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臺北地院要取得傷害丙案件之管轄,須經檢察官合併偵查、合併起訴,或二案已分別繫屬時由法院裁定移送合併審判,關鍵在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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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涉犯詐欺罪,經偵查後獲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如同一告訴人另以甲可能有共犯乙為由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否偵查甲、乙共犯詐欺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應分開處理二個對象:對甲,詐欺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受再行起訴限制之拘束;對乙,其非原不起訴處分之對象,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答題主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力之主觀與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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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涉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偵查中於具保停止羈押後,具備何種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法院命再執行羈押之要件。應先說明具保停止羈押之性質為羈押之停止而非撤銷,故法定情形發生時得回復羈押之執行,再逐項說明事由,並補充強制性交罪在羈押事由與預防性羈押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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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為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解送警局後,司法警察官在何種情況下,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何時得逕行詢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直指偵查中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之義務要件與例外。應先指出竊盜罪本身並非強制辯護案件,該通知義務係基於被告個人之特殊情形而非罪名,再寫出應通知之情形與得逕行詢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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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兩人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某日甲外出時,警察前往兩人住處,向乙表示甲涉嫌販賣毒品,詢問乙是否同意警察進入屋內查看。乙相信甲不可能是為非作歹之人,於是答應警察。不料,警察果然在沙發座墊下發現數包毒品。審判中,檢察官以毒品作為證據,甲主張警察未事先獲有法院所簽發的令狀,亦未取得甲的同意,搜索違法。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25 分)
- 2
被告甲因收受賄賂案件被起訴。在證據調查程序中,甲以曾在某學術研討會中親耳聽聞該法官就賄賂罪表示對於被告較為不利的法律意見為由,聲請其迴避。請問,甲的聲請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裁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25 分)
- 3
甲及乙為父子。甲及丙二人因需錢孔急,一同竊取了乙的財物。乙知悉後,向警察提起告訴。之後,乙念在與甲父子一場,向警察表示,欲撤回對於甲的告訴。偵查後,檢察官對甲及丙皆提起了公訴。請問,法院是否得就甲及丙諭知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25 分)
- 4
證人向檢察官供稱,看到甲持有被害人所失竊的行動電話,檢察官認該行動電話為竊盜案件之證據,遂命甲提出。甲以該要求未經法院授權為由,予以拒絕。請問,檢察官命提出的處分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25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在臺北市竊取 A 所有之機車代步,半年後,又在臺北市偽造 A 名義的私文書借據,持至臺中市向乙主張權利,向乙詐欺取得新臺幣 1 萬元。經乙向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甲犯竊盜罪嫌、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試問:臺中地方法院對上開案件是否均有管轄權?(25 分)
(25 分)
- 2
甲與乙共同竊取 A 的機車,乙並於現場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碰巧甲的妻子 B 在場目睹犯案經過,甲為警當場查獲,乙趁機逃逸,甲經警詢問後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據甲的警詢筆錄、A 的失竊報告、贓物領據、證人 B 的警詢證言筆錄,以甲、乙涉有共同竊盜罪嫌及乙犯有施用毒品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傳喚證人 B 到庭作證。試問:證人 B 對甲、乙共同竊盜罪嫌及乙施用毒品罪嫌的案件,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25 分)
(25 分)
- 3
甲持鋸子到其鄰房乙公寓大廈內,將乙大廈管理委員會種植於庭園中的羅漢松 4 棵鋸短而毀損之,乙大廈管理委員會乃向檢察官提出甲毀損的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犯毀損罪嫌,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25 分)
- 4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如何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25 分)
(25 分)
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偵查甲的竊車案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甲的住所。搜索票上的應扣押之物記載為:「失竊之車輛、零件等物品」。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警察在甲住所裡,翻閱桌上的冊子後,發現其為行賄官員的帳冊。其後,警察進入到甲的臥室,發現床上有槍枝。最後,在甲住所後院發現失竊的車輛。搜索結束後,警察扣押車輛、帳冊及槍枝。試問,警察所扣押的帳冊及槍枝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 2
甲涉犯偽造文書罪,檢察官偵查後,做成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二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一年內,命甲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向國庫繳納了 10 萬元,但檢察官誤以為甲未向國庫繳納前述金額,故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理由詳述之。(25 分)
(25 分)
- 3
於準備程序,檢察官表示,預備於審判期日中提出證人於警察詢問時作成的筆錄作為證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於審判期日,調查數個證據後,法院指示調查前述的證人警詢筆錄,甲的辯護人表示反對,擬撤回對於該筆錄的同意。請問,該證人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 4
犯罪嫌疑人甲涉犯重傷罪,乙及丙親眼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後向丁說:「我親眼看到甲把別人打得頭破血流!」丙將甲涉重傷行為經過,以書信方式寫下寄送到警察局。於審判中,法院傳喚丁。丁到場具結後,經雙方當事人詰問。此外,檢察官提出了丙寄出的書信作為證據。請問,丁及丙所撰寫的書信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撿到一張假的千元鈔票,自覺似乎足以亂真,乃持向檳榔攤購買飲料,未料竟矇騙過關。後經被害人報案,甲被捕後,經檢察官對甲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向 A 法院起訴。嗣後發現甲行使假鈔之行為,尚有檳榔攤受騙情事,乃再以詐欺罪向 B 法院起訴。經 A、B 法院傳喚甲就被訴案件審理時,發現甲所犯者,其實為單一案件,試問 A、B 法院應如何就所繫屬之甲案為處理?(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同一案件重複繫屬於數法院」的處理,也就是競合管轄。先確認甲的行為在實體法上是一罪、屬於同一案件,再依刑事訴訟法競合管轄的規定,判斷由哪個法院審判、另一個法院應該怎麼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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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警察於路檢時發現甲開車形跡可疑,乃準備予以盤查,惟甲因無照駕駛心虛,乃加速逃逸,警察隨即加以追緝。之後甲因慌張而自撞路樹,遂棄車逃逸,跑不到100 公尺,即為警所拘捕。警察隨即搜查其所駕駛之車輛,發現車中載有一批不明疑似犯罪的工具,乃予以查扣。試問:
(一)本案司法警察是否需向檢察官申請補發拘票?(15 分)
(二)如檢察官拒簽發拘票時,司法警察應如何處理甲及查扣物?(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在於警察拘捕甲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麼:屬於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就不需要拘票;屬於緊急拘提,就要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拒絕簽發時,人要放、物要看搜索有沒有獨立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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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案件,對於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於警詢完畢後之處理方式。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形,分有「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 。試問二種不同到案的情形各為何?(20 分)
(二)不同到案的情形,警詢完畢後,各應如何處理?(20 分)
(40 分)
10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因交往多年之女友 A 移情別戀,且分手不久即與任職於派出所之甲的舊識巡官 B訂婚,因而懷恨在心。某日甲駕車在 A 返家必經之路旁守候,見 A 騎機車經過,即駕車尾隨,於十字路口遇紅燈,見 A 停車,即佯裝剎車不及,故意追撞 A 之機車,A 被撞飛落地,手臂嚴重骨折,B 聞訊趕至,協助處理傷患送醫、指揮交通及逮捕現行犯事宜。警詢時,B 未對甲踐行權利告知,即直接詢問甲:「為何撞 A?意欲為何?」甲回答:「你心裏明白!這種女人死不足惜!」B 再問: 「是否想撞死她?」甲回答:「我已說過了,這種女人死不足惜!沒死至少也要落個殘廢,才能洩我心頭之恨!」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後,以證人身分傳喚 A 依法訊問,並製作偵訊筆錄,另調閱道路監視光碟,自行勘驗後,即以甲涉有重傷害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並提出甲之警詢筆錄、道路監視錄影光碟、A 在偵查中作證之筆錄等為證據方法。試問:B 就本案之警詢應否迴避?(12 分)13 分)
(12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司法警察有沒有迴避義務。B 是被害人 A 的未婚夫,又是甲的舊識,客觀上有偏頗疑慮,但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原本是針對法官,準用範圍只到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等,沒有包括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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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酒醉開車,疏未注意,撞倒路人 A,A 起身後只略感頭痛,以為沒事,向甲取得名片及聯絡電話後,表示保留告訴權,便獨自返家。嗣甲被警員以酒後駕駛移送法辦,檢察官認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酒後駕駛罪,對甲為緩起訴處分,並敘明過失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料,在緩起訴期間,A 因先前車禍,視力逐漸退化,終致失明,經向甲索賠,甲不聞不問,A憤而向檢察官提出過失重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為 A 對過失重傷害部分已逾告訴期間,但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試附理由,回答下列二問題:A 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是否須為不起訴處分?(12 分)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提起公訴?(13 分)
(25 分)
- 3
A 於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1 日,簽發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到期日為 104 年 7 月1 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期,甲多次向 A 請求清償票款,A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 104 年 1 月 1 日,再次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 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裁量減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13 分)全一張(背面)
(12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簡易判決處刑的適用要件。要從「犯罪事實明確」與「所科之刑有上限」兩個面向說明,再套到本題:偽造有價證券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透過刑法第 59 條酌減後是否能落在簡易程序可科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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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涉嫌侵入住宅搶奪及傷害之犯行,經檢察官以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諭知侵入住宅搶奪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傷害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試問:關於加重搶奪罪部分之量刑太輕,指摘原審判決適用刑法第57 條各款事由不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之傷害罪部分,係甲犯搶奪罪時,為脫免逮捕之強暴行為,被害人已達難以抗拒之程度,甲之所為應已構成加重準強盜罪時,應如何審理與判決?(12 分)不當,僅定合併執行刑太輕,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六月,判決是否合法?(13 分)
(25 分)
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年老失智,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某日從住處離家之後流浪街頭,遭數名少年戲弄,因而揮舞木棍抵抗,未料竟誤中其中一名少年頭部,少年經送醫不治死亡。試問:警員在訊問甲時,應遵守之法定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 2
甲駕機車不慎撞倒少年A,A不知其已顱內出血,起身回家休息,半夜昏迷不醒,翌日經家人送醫急救,三個月後,仍告不治死亡。醫院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相驗後認屬他殺,分偵案,命警員追查,得悉甲涉有過失致死罪嫌,經調閱甲前科記錄表,發現A之法定代理人B,於A死亡之前,已委任律師對甲提起過失重傷害之自訴。試問:
(一)法院對於B自訴甲過失重傷害案件,應如何處理、判決?(12 分)
(二)檢察官就甲過失致死案件,應如何處理?(13 分)
(25 分)
- 3
甲為頂替真正之犯人A,向警局「自首」犯罪,並冒稱其姓名為「乙」,檢察官偵查時,甲仍以「乙」之姓名應訊,檢察官未發現,將被告之姓名記載為「乙」,提起公訴,第一審審理時,法院查明真相,應如何處理、判決,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冒名」與「頂替」情形下被告的確定:起訴效力及於誰?法院應對誰審判、判決如何記載。關鍵在於區分被告是由起訴書記載的姓名決定,還是由實際受偵查、檢察官意思所指的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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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醫師因醫療行為,遭病患提出業務過失重傷害之告訴,檢察官偵查中,將案件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審會囑託醫學中心代為鑑定,並將鑑定結果直接函復法院,醫學中心依輪值班表,指派A醫師鑑定,A依法院囑託鑑定事項,逐一撰寫鑑定意見,提交醫學中心開會討論後,以醫學中心名義函復法院。試問:
(一)該鑑定報告證據方法之性質為何?法院應如何調查?(12 分)
(二)法院將A醫師以鑑定人之身分傳喚到庭,庭務員誤將證人之結文,交予A簽名,A在法庭上關於鑑定內容之供述,是否有證據能力?(13 分)
(25 分)
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司法警察某甲持法官簽發之拘票到被告乙之住處拘提某乙,經與乙同住之其配偶丙開門後,甲出示拘票,隨即在乙、丙住處實施搜索。甲進入乙之臥室,打開其使用書桌之小抽屜,赫然發現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甲隨即將該支手槍扣案,之後並在該臥室衣櫥內,發現躲藏在該處之乙,而將其拘提到案。警察甲後來將該扣案手槍移請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乙涉犯無故持有手槍罪嫌將其向法院提起公訴。請附理由回答:甲搜索並扣得上開手槍之行為,是否合法?(15 分)又該手槍在乙被訴案件中,審酌有無證據能力的標準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執行拘提時可以搜索到什麼範圍:附帶搜索只及於被拘捕人的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與立即可觸及處所;為了找人而逕行搜索住宅,範圍限於能藏人的地方。搜索違法扣得的手槍,證據能力依權衡法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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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檢察官以甲涉犯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通常程序開庭行準備程序時,發現甲具有原住民身分,雖甲沒有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但法院認為甲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全部自白,法官認為案情單純,隨即綜合甲之自白及其他補強證據判處被告有罪。請附理由回答:法院上開程序之進行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3
被告某甲在法院審理時向法官說:「我在警察局被刑求,所以才做出不實的自白。請法官明察,還我清白。」檢察官聽聞,即要求被告說明如何被刑求,此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某乙向法官表示:依法應該要由檢察官來證明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有任意性,故要被告拒絕說明,並請法官命檢察官證明該自白具有任意性。請附理由回答:選任辯護人乙上開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白任意性的調查順序與舉證責任。被告主張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法院應優先調查,並命提出自白的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被告也有緘默權。辯護人乙的主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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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檢察官偵查某甲涉犯販賣毒品案件,傳喚某甲之配偶乙為證人到案,經對乙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即命乙在結文具結後,對乙進行訊問。請附理由回答:檢察官對乙進行之訊問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涉嫌夜間騎機車搶奪婦女皮包,剛得手即被路人制伏,旋即被趕到之員警 A 逮捕。適值其他員警皆因勤務外出,派出所只剩員警 A 一人。等候一小時後,仍不見其他員警回派出所,A 只好一人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也坦承犯罪,但 A 卻忘記詢問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審理時,甲抗辯該自白無證據能力,但法院最後仍採認該自白。試問本件法院採證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 2
甲涉嫌詐欺而被提起公訴。審理時,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甲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院審理後,認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屬裁判上一罪,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又如檢察官係以函片將甲另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移送法院聲請併案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不屬單一案件,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案件單一性、審判不可分與追加起訴、函請併辦的區別。重點在:同一案件不能重複起訴,法院審判範圍及於全部;不是同一案件時,併辦函不是起訴,法院不能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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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付審判」?適用之前提要件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交付審判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再議又被駁回後,請求法院介入審查的外部監督機制。112 年修法已改名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作答應先寫考題用語,再說明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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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以臨檢名義夜間進入酒店,要求酒店客人出示身分證件。員警並進入包廂,在某包廂內,偶然發現沙發底下有數包疑似毒品之不明粉末。警察查扣該物,且因包廂內之客人無人承認該不明粉末從何而來,因而皆被逮捕,強制帶到警局。試依刑事訴訟法說明警察行為之合法性及警察查扣之物得否作為證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區分行政臨檢與刑事搜索:臨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只能查證身分、目視檢查;一旦翻找沙發底下就成為刑事搜索,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再檢驗集體逮捕與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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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刑事訴訟法概要」
- 刑事訴訟法概要(地方特考四等)(44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