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四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二人居住地為臺中市,某日共同在臺北市犯竊盜罪後,分別逃逸。甲先被捕,經檢察官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犯共同竊盜罪。隨後乙則在臺中被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並未起訴,而係發函向臺北地方法院表明乙之部分與甲審理中之案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請求併案審理。臺北地方法院就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乙之部分,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共同正犯數人所犯之罪,是否屬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就未經起訴之共犯以函請併辦方式送交法院,法院有無審判之權限。作答方向應先釐清案件之單一性(被告單一加上犯罪事實單一),再說明共同正犯各被告之案件彼此獨立,最後導出法院對併辦部分應退還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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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遭檢察官起訴犯加重詐欺罪,惟甲於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除人別資料外,就法院訊問之實體事項問題均保持沉默不語,完全不為陳述。隨後一審法院依其他證據判決甲有罪,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甲自始自終均保持沉默不語,不配合法院之調查,犯後態度不佳,故加重量刑。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被告之緘默權係不自證己罪特權之具體化,法院不僅不得以緘默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亦不得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於量刑上為不利益之評價。作答時應將「有罪認定」與「量刑」兩層切開判斷,結論為量刑部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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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某日深夜在大馬路上徘徊,經警官 A 與同事上前關切,見甲回答問題時精神恍惚、兩眼無神,步伐不穩,講話內容語無倫次,懷疑甲服用毒品。A 隨後查詢,發現甲正因毒品案件被通緝中,遂當場逮捕甲返回警察局,並命甲配合解尿供毒品採檢。甲拒絕配合解尿,A 遂將甲帶至醫院,將甲綁在病床上,再由護理人員為甲插上導尿管採集尿液。A 之強制導尿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強制導尿係將器械侵入人體取得體液,屬對身體完整性侵害程度極高之強制處分,核心爭點有三:現行法之授權範圍是否及於侵入性採尿、有無事前司法審查(令狀原則)、以及手段是否合於比例原則。作答應先肯定逮捕合法,再集中火力檢驗採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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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持刀砍殺乙,乙經送醫急救後,幸運存活未死。甲隨後經判決殺人罪之一般未遂犯,該判決亦經二審與三審法院駁回甲之上訴而有罪確定。惟甲在服刑期間,發現另一受刑人 A 表示,曾向承辦員警陳述過,自己曾目睹甲砍殺乙之後,為乙止血,並請旁人撥打電話招來救護車將乙送醫,但該員警對 A 之陳述置之不理。甲得否據 A 之供述聲請再審?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A之陳述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新規性與顯著性);以及中止未遂所生之刑之減免,是否屬該款所定足以聲請再審之結果。答題應以兩層要件依序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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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家住屏東的 A,在高雄販毒。某日,A 出門訪友,警員獲知後,依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欲拘提 A。警員一路尾隨,從屏東跟監到新竹山區,見機不可失,在新竹將 A 拘提,並依檢察官指示,立即解送至新竹地檢署,後由新竹地院裁定羈押於新竹看守所。兩週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新竹地院起訴 A 販毒罪,新竹地院則諭知管轄錯誤判決,同時諭知移送屏東地院。請分析新竹地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2
被告 A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A 及檢察官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判決從程序駁回。A 以有利於己之新事證為由,向原確定判決之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A 發現再審案件之高等法院受命法官,為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 B,主張 B 應自行迴避。請分析 A 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爭點為: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B,於該案再審程序擔任受命法官,是否屬第17條第8款所稱「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而應自行迴避;附帶處理向法院聲請停止刑罰執行是否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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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有收賄約定投票之犯罪嫌疑。警察通知 A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警局接受詢問。詢問時,員警有告知 A 得行使緘默權,但智識不高的 A,無法充分理解保持緘默的意思,員警向他說明「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 。A 因而誤認自己有據實陳述之義務,遂向員警自白犯罪。請分析 A 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員警形式上告知緘默權,卻以「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之錯誤說明使A誤認負有據實陳述義務。爭點在於告知義務之踐行是否實質有效,以及因此取得之自白有無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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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偵查機關長期埋伏,認為某公寓進行販毒。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搜索該公寓,搜索票記載「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扣押物: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證物」等。執行搜索時,警員除發現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和吸食器外,意外發現一把手槍。請分析警察扣押手槍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警方持毒品案搜索票合法搜索中意外發現手槍,爭點為另案扣押之要件(本案搜索合法、偶然發現、一目瞭然)及事後陳報程序;並可附論搜索票概括記載應扣押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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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逕行拘提。在乙指揮下,司法警察官丙帶隊前往甲的住家執行拘提。發現甲並且確認身分後,按照刑事訴訟法,丙有那些告(通)知義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屬條文清單型題目,問的是司法警察官丙執行拘提時之告知與通知義務。作答應依「執行前後之時序」逐項列出對被告本人之告知、文書之提示交付、對家屬親友之通知,最後補上違反之法律效果,條列清楚即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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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拘提到場。乙在下午 10:40 以甲有逃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法官丙收到羈押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審查,至隔日凌晨 0:30 完成審查並核發押票。請問,依據刑事訴訟法,丙訊問甲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3
甲涉嫌實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調查中,司法警察乙擔心甲會把毒品沖入馬桶,遂率隊破門進入甲的住家將甲制伏,並且在甲住家內找到一級毒品海洛因 500 克。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的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司法警察乙未持搜索票即破門進入住宅、制伏被告並扣得海洛因。爭點為無票搜索之各類型要件是否具備,特別是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之發動主體差異,以及違法搜索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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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甲涉嫌實行偽造文書罪的案件。調查中,司法警察乙依法通知證人丙到場,開始詢問前,丙問乙是否會錄音,乙回答不會後,旋即開始詢問丙,丙也對此陳述。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的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男騎摩托車自乙女背後抓乙女之胸部,當日乙女配戴一條金項鍊,被甲碰觸胸部後扯斷掉落地面,乙誤以甲搶劫報警,檢察官以搶奪未遂罪嫌起訴,但法院審理時,甲辯稱不知乙女戴有金項鍊,其實甲是見乙穿著清涼,想趁機摸其胸部,請問法院可否判決甲成立強制猥褻罪?(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變更起訴法條」的界限:法院能否在檢察官起訴的搶奪未遂之外,改判強制猥褻,關鍵在起訴事實與改判事實是否具「同一性」,以及實體上甲的行為究竟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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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察甲與乙執行夜間酒駕路檢,依其辦案經驗,直覺迎面開來之車輛有問題而予以盤查。當二人前往盤查時,車內之丙見狀開車衝撞乙,並加速離開,甲與起身之乙遂開警車尾隨丙車,直至二公里後,因丙慌亂撞及路邊護欄而停車,甲、乙迅速制服丙,並發現丙之車內裝物之紙箱與手提袋頗為異常,乃直接打開車門,解開紙箱與手提袋,起出槍枝與毒品。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合法?(25分)
(25 分)
- 3
甲因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而被警方逮捕,偵訊時甲矢口否認涉案,承辦警員因擔心被擄人之安危,遂對其拳打腳踢。甲不堪凌虐,因而自白,警員遂依該自白順利在一處廢棄工寮找到已死的被擄人,並在屍體旁發現某火車站置物箱之鑰匙,遂再持該鑰匙開啟置物箱起出裝有贖金的旅行袋,檢察官隨後將該案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自白、被擄人的屍體與裝有贖金的旅行袋可否作為有罪裁判之基礎?(25分)
(25 分)
- 4
甲偽造大學註冊繳費通知單,上記載某人頭帳號,寄送給法律系學生乙,乙在匯入款項後經校方通知始知受騙,請問:在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前,檢察官已進行偵查,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才開始偵查,且檢察官在不知有自訴之情形下,將甲以犯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25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為同公司之業務員,因爭奪客戶發生口角,甲一怒將手上剛煮好的咖啡往乙身上灑去,導致乙手臂多處燙傷,乙立即去醫院驗傷,並至警察局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在公司主管出面力勸之下,乙顧及同事情誼,1 個月後撤回其告訴。但事隔 3 個月後,其妻丙在家裡發現乙之驗傷單,乙遂向丙說明始末,並表示希望息事寧人,不願追究。但丙不想善罷甘休,遂於隔日對甲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請問:丙之告訴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2
甲為公務員,因涉嫌收受賄賂,經檢察官偵查多時,但卻屢傳不到,嗣經檢察官拘提到案後,認為其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遂向法院為羈押之聲請。甲得知自己被聲請羈押後,決定委任 A律師為其辯護人。由於開庭時間已屆,A 律師遲遲未現身,並已逾等候時間,故甲主動向法院請求訊問,並請求閱覽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卷證。法院應否准許甲之請求而供其閱覽?(25 分)
(25 分)
- 3
甲涉嫌詐欺罪,檢察官起訴後,進入準備程序。在準備程序中,甲聲請傳喚證人 A 到庭接受詰問,但也表示 A 即將至英國留學,短時間內無法出庭,故請求法院在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A,請問法院應否准其請求?(25 分)
(25 分)
- 4
若被告抗辯其自白出於非任意性(例如主張自白出於強暴、脅迫等),法院在證據調查之順序或方法有何法律上之限制?(15 分)反之,若被告對其自白未主張非任意性之抗辯,其證據調查程序又有何不同?(10 分)
(25 分)
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涉犯竊盜罪,但未選任辯護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甲向法院聲請欲檢閱該案相關之卷宗與證據。對此,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法院得否同意其聲請?又若甲已自行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但甲向法院聲請欲親自檢閱該案相關之卷宗與證據時,法院得否同意其聲請?(25 分)
(25 分)
- 2
檢察官甲於偵查某市政府官員乙涉嫌收受賄賂之過程中,由行賄廠商之負責人處得知先前雙方均是在乙的辦公室內交付賄款,甲據此認定乙可能將賄款及有關文件放置於辦公室內。甲欲發動搜索以取得相關證據,雖然當時已經入夜,但甲認為如果隔天日間才去市政府搜索的話,有可能遭遇無法預期的麻煩,甚至會遇上媒體前來採訪。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甲逕自指揮警察前往市政府搜索,並於夜間十一點多時抵達,在知會市政府的駐衛警後,甲與警察即進入乙之辦公室搜索。對此,請附具理由加以說明,上述甲之搜索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3
檢警在偵辦某起詐騙集團案之過程中,經調閱銀行自動提款機之監視攝影機錄影畫面,並將主機硬碟內之錄影紀錄複製於光碟,循線鎖定前來提款之車手甲為犯罪嫌疑人。該案經起訴後,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該錄影紀錄光碟,以此做為甲涉犯幫助詐欺罪之證據。對此,法院對於該證據應如何調查,始為合法?又若檢察官所提出者,係由錄影紀錄所擷取翻拍之畫面照片,對此,法院對於該證據應如何調查,始為合法?(25 分)
(25 分)
- 4
甲女發覺其夫乙男與丙女有通姦情事,即對二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於偵查後,依通姦罪對乙、丙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中,甲與乙辦理離婚完畢,甲因不想再與乙有所瓜葛,遂撤回對乙之告訴。對此,法院依法應如何判決?(25 分)
(25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民國 106 年間檢察官為偵查甲所涉及之販賣毒品案件,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法院受理後,分案由乙法官承辦。該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甲,案件分案給乙法官審理,後乙法官判決甲有罪。試問,此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偵審分離」:偵查中核准強制處分的法官,案件起訴後能不能再當審判法官。要先說明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沒有涵蓋這種情形,再帶出法院組織法的特別規定,最後判斷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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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乙犯強制性交罪,於第一審判決後,法院未教示乙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乙亦於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下,逕行提起上訴,並於上訴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第二審法院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前,第二審法院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25 分)
(25 分)
- 3
甲、乙共同對丙為傷害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程序時,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丙對法官表示:「已與甲和解,願意原諒甲,僅欲單獨對甲撤回告訴,因乙不承認犯罪,不願意原諒乙,也不對乙撤回告訴。」並當庭具狀撤回對甲之告訴,則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 4
被告丙因犯竊盜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嗣經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25 分)
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涉嫌殺害黑幫老大乙,遭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法官訊問甲後,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若不羈押,甲恐遭滅口,致無法供出其他共犯,甲也當庭請求法官羈押甲。法院遂裁定羈押甲,以保全程序進行。試問法官之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2
甲因發現其妻乙與前男友丙,趁甲出國之際在外姦宿,遂對乙、丙提出通姦罪告訴。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相姦者係甲弟丁,於是起訴乙與丁兩人的通姦事實。丁在法庭上質疑程序合法性,認為甲未對丁提出告訴,起訴違反控訴原則(不告不理原則)。試問丁的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 3
乙死於家中,驗屍結果有他殺嫌疑。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乙的妻子甲,訊問過程中,檢察官認為甲涉嫌重大,卻為避免打草驚蛇,繼續以證人身分訊問甲,而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隨後檢察官認為甲外遇對象丙與甲為涉嫌殺乙的共同正犯,將甲、丙列為殺人罪的共同被告起訴,並引用甲在其面前所為對己不利的陳述,請求法院判決甲、丙兩人有罪。試問法院得否使用甲的陳述作為證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實質被告」以證人身分訊問而規避告知義務的證據效力:檢察官已認定甲涉嫌重大,卻刻意以證人身分訊問、不告知緘默權,所取得的不利陳述能否用來對甲、對丙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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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丙因長期對妻子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遭其女兒乙下毒殺害。甲護乙心切,主動向警方自首。檢察官起訴甲殺人罪行,法院審理發現甲不是真正殺丙之行為人,兇手乃是到庭當證人且坦承犯行的乙,遂改判甲成立頂替罪,甲殺人部分,於判決內則未置一詞。試問法院對甲之判決是否違背法令?(25 分)
(25 分)
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在調查中,司法警察想要調查證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應該要如何進行?證人對於司法警察的調查是否負有到場的義務以及具結的義務?(25 分)
(25 分)
- 2
「審判中,該管法院對於逃亡中的被告可以對其他轄區的法院寄送通緝書。」「調查中,司法警察在犯罪嫌疑人逃亡時,可對其他轄區的檢察署寄送通緝書。」請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面這兩種說法是否完全正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通緝的發布權限與通知對象:通緝是對逃亡、藏匿被告的強制處分,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通知對象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兩種說法都不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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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允許提起告訴。」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告訴的受理機關為何?原則上,告訴權人可否放棄提起告訴?(25 分)
(25 分)
- 4
調查中,司法警察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可否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25 分)
(25 分)
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述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刑事審判以言詞辯論主義為原則(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例外於法律明定之情形,因無實體審理必要、屬法律審或程序已有其他保障,始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作答應先立原則,再依審級與程序類型分項列舉例外,並與「一造辯論判決」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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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述被告得聲請檢察官迴避之事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迴避制度在確保追訴及審判之公正客觀。檢察官雖為當事人之一方,但負有客觀性義務,故刑事訴訟法明文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本題應先說明準用依據,再分「法定迴避事由不自行迴避」與「有偏頗之虞」兩大類聲請事由,最後交代聲請時期限制與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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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因涉嫌殺人未遂,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日前,法院已合法通知甲選任之辯護人 A 到場,A 卻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未於審判期日到場。審判長認為本案證據不足,為免耗費司法資源,乃當庭指定公設辯護人 B 為甲進行辯護。審理後,審判長隨即宣示辯論終結,其後亦宣判無罪。請詳述本案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殺人未遂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強制辯護案件。本題爭點在: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審判長當庭指定公設辯護人後隨即辯論終結,是否使被告受實質有效之辯護;若否,即屬應用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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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警察 A 以 B 涉嫌販毒為由,取得對 B 住宅之搜索票,其「應扣押之物」欄記載「有關犯罪贓證物及犯罪所得之物」。A 執行搜索時,果然於 B 宅之櫥櫃內發現海洛因 30 公克。試問:A 所取得之海洛因得否作為證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搜索票「應扣押之物」欄概括記載「有關犯罪贓證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是否違反令狀特定明確原則而使搜索違法;若違法,所扣得之海洛因(違禁物)證據能力如何,應依權衡法則判斷,並可另從附帶扣押、違禁物扣押角度檢討扣押本身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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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共同強盜 A 之計程車並故意將之殺害,法院判 2 人以共同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論,均處無期徒刑。法院對本案指定律師 1 人為甲、乙 2 人共同辯護,然於審判中,乙陳稱:「甲用膠帶綑住 A 雙眼及嘴巴。」,甲則一再辯稱:「這一切是乙所為,我沒有做。」。問: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強制辯護案件。數被告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本題甲、乙互相推諉犯行,利害顯然相反,法院仍指定同一律師共同辯護,致辯護人無從為各被告盡忠實辯護義務,判決應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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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因販賣毒品經起訴,第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 59 條予以減輕刑責。甲不服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檢察官並未為上訴人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但第二審法院認為甲顯無悔悟之意,實無堪資憫恕,應無刑法第 59 條規定適用之情,乃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較重之刑。問: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上訴而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時,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例外為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爭點在於:第二審認原審不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否屬「適用法條不當」,而得改判較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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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審法院承辦書記官在被告甲的報到證上記載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19 日上午9 時 30 分在該院第 13 法庭續行審理,應自行到庭不另發傳票等語。法院於 101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第 10 法庭公開審判,於點呼甲未到,審判長即開始調查證據,並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即逕行辯論判決。事實上,甲當時已經於第 13 法庭等待,而錯過開庭時間。問:上述判決的程序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題法院通知之法庭與實際開庭法庭不同,被告依通知在第13法庭等候,自不能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行調查證據並辯論判決,屬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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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強迫 13 歲少年乙與自己互為猥褻之行為,第一審就甲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進行審理時,諭知乙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其具結。問:乙的證言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未滿十六歲之證人依法不得令其具結。本題乙為13歲少年,法院卻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令其具結,屬違法命具結。爭點在於:違法命具結是否影響乙證言之證據能力,應區分「應具結而未具結」與「不得具結而命具結」兩種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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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刑事訴訟法概要」
- 刑事訴訟法概要(普通考試)(43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