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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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又,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之程序。另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之前提要件。請比較此三者規定適用情境與關係,及其重要之異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條規定分別處理「登記之確定力」「登記錯誤遺漏之更正」與「不待法院判決之塗銷」。核心命題是: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受登記公信力保護,原則上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不得塗銷;土地法第 69 條之更正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報准塗銷,則是針對不同瑕疵類型所設的行政自我糾正途徑。宜以「原則—例外」與「瑕疵類型」兩軸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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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有一民國 110 年 10 月完工之 20 層樓區分所有建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其專有部分,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登記過程,應如何標示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又如何載明於登記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完整流程題,要同時交代三件事:專有部分應附文件、基地權利種類與範圍如何認定與填載、登記簿如何登載。答題可依「前置測量→應附文件→基地權利標示→登記簿登載」順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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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請詳細說明,此所謂「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係指那些情況?另在登記過程,如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那些情況應於登記完畢後註銷權利書狀?(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前段確立「登記完畢即發給權利書狀」之原則,其例外分兩類:一是依法不發或免繕發,二是雖已登記完畢但原書狀應予註銷。作答必須把「不發/免發」與「註銷」分開處理,並記得書狀只是權利之證明文件,不是權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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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如有一筆甲、乙、丙三人共有之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有一筆土地為所有權人丁、戊、己所共有,但其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其權利範圍又應如何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是共有應有部分登載不實的更正問題:前者為合計不等於一(多算或少算),後者為漏未登載。處理軸線一致:先查明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屬記載疏忽者逕行更正→無從查明者依民法推定均等並循更正登記程序辦理;涉及實體爭執則屬私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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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土地登記行政上,有所謂「註記」之登記原因用語。試問: 「註記」之意義為何?並請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中,舉出 3 項關於註記之規定內容,同時說明其註記之法律性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註記不是土地法所定的登記種類,而是登記機關在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特定事實或法律關係的公示手段。本題三層次要分明:意義(是什麼、與登記如何區別)、舉例(三項並說明內容)、法律性質(分類討論,不能一句「僅供參考」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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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試問:適用本條規定之「登記」 ,其範圍(亦即,本條規定「登記」之內涵)為何?請詳細申述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法第 68 條是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採結果(無過失)責任;其適用範圍完全取決於「登記」二字的射程——是否僅限權利登記、是否及於標示部之記載、是否包含地籍測量與登記以外之地政作為。本題應以「條文定性→登記之內涵分層→爭議與相關制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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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9 條規定:「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請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中,舉出 2項關於得申請更名登記之情形,說明其內容,並說明於各該更名登記之情形,其申請人為何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更名登記是「權利主體同一、僅名稱變更」的登記,不生權利移轉,故為單獨申請、不課移轉稅賦。本題重點在挑出兩種典型情形,並把各情形的申請人與證明文件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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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擬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爰與乙簽訂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2 人並已著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事宜;然而,嗣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前,發生甲因故死亡之情事。試問:於前開設例情形,關於A 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究應如何申辦登記,始能使乙取得土地所有權?請詳細分析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買賣契約已成立、移轉登記尚未完成而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仍屬遺產。乙要取得所有權,必須先讓登記名義回到有能力為登記行為之義務人,即「先辦繼承登記,再辦買賣移轉登記」;繼承人不配合時,則以訴訟取得確定判決並利用代位申請登記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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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試問:本條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應提出文件內容為何?請就申請「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及「繼承登記」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 34 條是申請登記的一般文件清單,「本規則另有規定」指各類登記的特別文件要求。時效取得因無登記名義人配合、繼承因原權利人已死亡,兩者都無法照一般清單提出文件,故本規則另設替代文件與特別程序。答題宜先歸納例外之三種型態,再分述兩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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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所有 A、B 地號兩筆土地,登記面積分別為 300 平方公尺及 200 平方公尺。A、B 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經 T 市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並經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 C、D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310 平方公尺及 210 平方公尺。109 年,甲將 D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亦會同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0 年,登記機關發現 C、D 地號土地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地籍測量錯誤,爰依法定程序報准更正原重測成果,並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結果更正後,C、D 地號土地登記面積分別改為 280 平方公尺及 180 平方公尺。試問:甲、乙 2 人是否得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之「登記錯誤」是否及於地籍圖重測所生之面積增減。結論應為否定:面積更正並非登記錯誤所致損害,土地所有權範圍以實地界址為準,甲、乙均不得依該條請求賠償;乙之不利益應循買賣契約向甲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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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地號土地面積 4,500 平方公尺,民國(下同)70 年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迄今。當時,A 地號土地原由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丙於 92 年間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甲之應有部分,丁則於 93年間因繼承取得乙之應有部分,丙、丁 2 人對 A 地號土地持續維持共有關係。現丙、丁 2 人經協議同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以將 A 地號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試問:登記機關對於是項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申請,得否准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 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其分割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之限制。本件 4,500 平方公尺分割為二人單獨所有,各 2,250 平方公尺(0.225 公頃),未達下限,故能否准許完全取決於可否適用「該條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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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 1 第 1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得代位申請之。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說明此款代位申請登記應如何辦理?又,同規則第28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此項規定所稱「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之情形為何?請舉兩項法律規定之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代位申請登記中最特殊的一款:權利質權人為保全其法定抵押權,代位出質人申辦不動產登記;後段考逕為登記的概括條款,須舉出法律明定得逕為登記之實例並說明理由。兩段都要寫出「為什麼可以不由當事人依常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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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我國土地登記係採「權利登記制」,登記機關必須履行「實質(依法)審查主義」所生相關義務,則「實質(依法)審查主義」所具之特色為何?不動產登記簿上之物權記載事項因具有「公信力」,試論述其發生之構成要件。又請一併分析前揭「實質(依法)審查主義」與「公信力」之關聯性。(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一體:實質審查主義是我國權利登記制的程序基礎,登記公信力是其實體效果,兩者互為因果。作答宜先界定權利登記制的性格,再鋪陳實質審查之特色、公信力之構成要件,最後以「審查密度決定登記可信度,登記可信度正當化對真正權利人的犧牲」收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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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定有登記虛偽之損害賠償等規定。其「虛偽」之意涵為何?若因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致使登記機關發生登記虛偽,並使登記名義人權利受損者,地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應負何種賠償責任?又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如何行使?試分述之。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問:虛偽之意涵、地政機關責任之性質、請求權如何行使。核心在於土地法第68條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採無過失(結果)責任;登記虛偽縱係第三人偽造文件所致,登記機關仍不免責,除能證明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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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所有一地於多年前因流失而浮覆,甲於今(109)年5月間至登記機關申辦該地之回復所有權登記,試按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說明其應備文件為何?又當甲申辦前開登記時,發現該地於浮覆後不久已登記為國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甲主張應塗銷之,但登記機關於審查後否准之,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合法?甲應如何維護其土地權益?(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程序面(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登記的應備文件),後段是實體爭執(土地已登記為國有)。判斷關鍵:塗銷登記原則上須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無審認私權之權能,故否准並非違法,甲應循協議返還或民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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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註記登記」為不動產登記類型之一。試就其定義與目的分別說明。又若甲有一地被登記機關為「徵收公告註記登記」者,則該註記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認該註記登記違法者,應如何為救濟?試分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註記登記不是物權登記,只是把法律上已存在的事實或限制記載於登記簿供公示。徵收公告註記的爭點在「是否行政處分」,這個定性直接決定救濟管道:實務多認非處分,應針對徵收處分本身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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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學說上,向來認為我國土地法所定土地登記制度之特色之一為「強制登記」。試問:其理由為何?請闡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強制登記」指土地登記不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主動辦理總登記,人民負申請義務,不申請有失權或罰鍰之不利效果,且未登記則物權變動不生效力。理由應從立法設計(總登記+期限+制裁)與效力設計(登記生效主義+絕對效力)兩線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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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均已成年之本國人甲、乙 2 人分別共有 A 地 1 筆,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持分)分別為十分之七、十分之三。數年前,甲、乙 2 人合意將 A 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使用,經簽訂土地(基地)租賃契約後,丙即於 A 地建築別墅一棟。現甲因經濟急需,爰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所有權全部出售予已成年之本國人丁,並親自會同丁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 地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試問:於前開設例情形,其申請登記時,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除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外,其餘之文件為何?另,甲依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上應切結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應有部分十分之七已逾三分之二,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單獨處分共有物全部;但A地上有丙依基地租賃契約興建之別墅,丙為基地承租人,享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順位在共有人之前。本題分數落在「通知、優先購買、對價提存、他共有人權利書狀」四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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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規定所稱之「預為抵押權登記」,其意涵為何?此項登記,如係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者,其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之申請文件為何?又,預為抵押權登記之登記費如何計收?登記機關對於此項登記,應如何辦理?請對以上四項問題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預為抵押權登記是民法第513條把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改為「得請求登記」之配套。四小問各約六分,答案要短而齊:意涵(將來完成之不動產)、單獨申請文件(承攬契約須經公證)、登記費(按權利價值計收)、登記機關辦理(暫編建號、編造登記簿、於他項權利部登記並通知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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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此規定,其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得由登記機關對已登記土地權利逕為塗銷登記之情形有那些?另,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得依職權逕為塗銷土地權利登記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登記規則與地籍清理條例關於登記機關得逕為塗銷土地權利登記規定之立法意旨,有何不同?請對以上三項問題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確立「塗銷登記原則保留給法院」,行政逕為塗銷只是例外。三問的軸線是:例外情形(規則)、政策性清理(地籍清理條例)、以及兩者立法意旨的差異(個案自我糾錯與真正權利人保護,對比制度性清理與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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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說明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形成、特點及內涵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面向:形成(沿革)、特點(制度性格)、內涵(種類、程序、效力)。宜用「沿革—性格—運作」三段式,並讓特點與內涵相互呼應,避免三段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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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有些俗稱「大公」,有些俗稱「小公」,即區分所有權人全部或一部分共有。請問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前述兩種共有部分應如何編列建號及辦理測量與登記?共同出入、休憩交誼空間登記為共有部分是否會有獨立權狀?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大公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有部分,小公是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兩者在測量登記上的差別只在於「分別合併、各自另編建號」,共同點是都不另發所有權狀。主軸為: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依竣工平面圖測繪並分算權利範圍→於專有部分權狀加註而不另發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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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請說明下列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何?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又為何?(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共有土地協議分割

    (二)公有土地標售

    (三)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調解

    (四)法院之判決

    (五)抵押權塗銷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如何對應。原則是:證明文件即使權利變動發生的那份文件;原因發生日期為該文件成立或生效之日(契約成立日、決標日、核定日、確定日、清償日)。五小題各五分,答案要短而準,不必鋪陳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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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建物登記簿謄本標示部除記載主建物以外,還有附屬建物和共有部分等資料。請問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附屬建物得測繪及登記之規定為何?共有部分之移轉和設定負擔得否單獨為之?試依相關法令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問: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附屬建物測繪登記範圍已縮小(屋簷、雨遮不再測繪登記);共有部分則不得單獨移轉或設定負擔。兩者共同的方向是「登記面積與可使用空間相符」與「區分所有權之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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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在何種情形下應通知補正?在何種情形下應予以駁回?並請說明通知補正與駁回之區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登記機關審查後的三種處分(准予登記、通知補正、駁回),核心是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57條的法定事由,以及兩者在「瑕疵可否補救」上的性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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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那些文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實體依據是民法第772條準用取得時效規定,登記程序在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答題重點在「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證明、公告通知與異議之調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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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請問所謂權利變更之日係指那些情形?另請就申請期限之性質說明逾期申請者,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2項「權利變更之日」的列舉,後段考申請期限之性質——該期限非登記生效要件,僅為督促規定,逾期之效果是罰鍰而非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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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經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例外得為新登記,例外情形有那些?又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在何種情形下,始得塗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禁止處分登記期間停止新登記為原則,但書四款為例外;後段考塗銷須回歸原囑託機關,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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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 2 人於民國(下同)97 年分別出資 100 萬元及 200 萬元共同購買 A 地,約定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 A 地,並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登記機關將2 人之應有部分誤登為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而 2 人均未察覺。嗣甲於 98 年死亡,其登記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由配偶丙及子丁、戊繼承取得,並登記為 3 人公同共有。99 年,丙、丁將其 A 地該公同共有部分全部出售予不知情之己,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100 年,乙始發現其 A 地所有權登記錯誤之情事,遂向登記機關請求更正登記。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析本題設例中乙與登記機關間之法律關係。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有三層:先定性為登記錯誤,再判斷更正登記是否可行(是否妨害原登記同一性、是否害及善意第三人己),不能更正時轉為土地法第68條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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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對於「越界建築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及「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何規範?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子題都出自內政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作答主軸一致:先說明該類建物之性質,再說明登記上能否登記、如何登記(專有或共用)、是否須於登記簿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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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 2 人共有 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依序為四分之三及四分之一。甲將 A 地全部設定登記地上權予丙,丙並於該地上建築 B 房屋(非區分所有建物),且辦竣房屋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甲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予丁。試問:於本題設例中,當申辦 A 地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及甲之應有部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相關法令規定,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上記明(或切結)之事項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不是登記程序,而是申請書上「應記明或切結之事項」。地上權設定部分主軸是共有物設定負擔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及應記明之約定事項;買賣移轉部分主軸是優先購買權之切結(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且本題有共有人乙與地上權人丙兩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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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登記機關之土地登記簿記載,A 地登記為神明會所有,其管理人為甲;地籍清理條例公布施行之後,A 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依該條例規定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試問:該 A 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後,其管理人甲依法應為之事項為何?請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神明會非法人、權利主體不明,地籍清理條例以「申報—公告—核發名冊—更名登記」四段程序清理;管理人甲的義務即依序完成這四段,逾期未辦者土地將被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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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市為興建捷運系統工程,須使用甲所有土地中之特定範圍,雙方經依規定,擬以設定「區分地上權」方式為之。試問如何辦理該「區分地上權」之登記?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捷運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實體依據是民法第841條之1的區分地上權,取得方式先協議設定、不成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準用徵收;登記上的特色是須以土地複丈測定立體空間範圍並附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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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我國土地登記在採申請主義之原則下,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土地權利變更時,會同申請登記。試問在此原則下,何謂登記權利人?何謂登記義務人?並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申請主義下以會同申請為原則,登記權利人與義務人之判準不是誰是所有權人,而是「因該次登記受利益或受不利益」;同一人在不同登記中角色可能互換,舉例時要顯示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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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以乙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向丙銀行貸款設定抵押權。今甲已清償該筆貸款,與丙銀行債之關係消滅。請問乙可否向丙銀行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又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塗銷登記的原因有那些?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抵押權為債權之從權利,債權因清償而消滅,抵押權隨同消滅,登記僅形式上存續而構成對所有權之妨害;乙雖非債務人,仍為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得請求塗銷,丙拒不會同時得訴請法院判決後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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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不動產共有人依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處理?又經登記後,共有人對共有不動產使用管理方式有所變更時,如何辦理原登記之變更?試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屬「註記式登記」,目的在使原僅有債權效力之共有人約定,於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發生效力;登記機關只作形式審查、於標示部註記並建立專簿,不介入私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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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一件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至少包括申請登記之權利主體(人)、申請登記之權利客體(物)及所要登記之法律關係(事)。其中所要登記之法律關係究為何?請依民法、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登記三要素」中的「事」,即所要登記之法律關係(登記原因)。作答方向:先指出土地登記係就人(權利主體)、物(權利客體)、事(法律關係)三者所為之公示;再依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三個層次,分別說明應登記之法律關係範圍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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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共有土地或建物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之方法有那些?共有土地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不相當時,應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如以區分所有建物為標的辦理共有物分割時,其所屬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應否併同為共有物分割之標的?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子題: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方法、分割後價值不相當之土地增值稅、以區分所有建物為標的分割時共有部分與基地應有部分應否併同。核心觀念是「共有物分割在稅法上視為共有人間之相互移轉」,且「專有部分不得與共用部分及基地權利分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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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關係消滅,申請塗銷信託登記。將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其登記性質,究係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或係屬信託內容之變更?於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依相關稅法之規定,應否辦理查欠稅之作業?又如係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其查欠稅之規定有無不同?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塗銷信託登記為核心,考信託登記之性質定位與稅捐查欠之實務處理。作答方向:先辨明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之種類,再論信託關係消滅回復委託人名義究屬「土地權利變更(主體變更)」或「信託內容變更」,最後分別說明一般申請與依法院判決辦理時查欠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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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說明地籍清理條例立法之目的。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有關清理程序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有那些情形應先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如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地籍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以及主管機關在公告應清理土地前應先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之情形與查明後之通知義務。作答主軸:地籍清理係以「先查明、再公告通知、後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之程序,兼顧地籍健全與真正權利人之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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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申請土地登記,除應依法繳納各種登記規費外,並應視各種登記之性質,繳納有關稅費,始得據以辦理登記。請就各種登記應繳納之稅費列舉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申請土地登記應繳納之規費與各類稅捐。作答宜分三層:登記規費(登記費、書狀費、罰鍰及免繳情形)、依登記性質應繳之稅捐(土地增值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印花稅等)、以及登記前應查明之欠稅限制,最後點出稅費與登記審查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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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寓大廈之承重牆壁或主要支柱等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不得約定為專用,於登記時亦不得登記為專有部分。請問登記機關於辦理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就此一部分應如何辦理測量及登記?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承重牆、主要支柱等共用部分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之處理。核心結論:此類構造不具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不得約定專用、不得測繪及登記為專有部分;其面積併入所在之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計算,共有部分則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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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民法物權篇,新增諸多涉及為對抗第三人而應辦理登記之規定,請依相關規定舉四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就當事人間之若干「約定」採登記對抗主義:未登記僅生債權效力,經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作答應先說明其與民法第758條登記生效主義之區別與立法目的(調和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再舉四例並各附「效果」與「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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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清理之土地權利價金應如何處理?權利人得於多久時間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清理條例中代為標售、代為登記為國有後之土地權利價金處理及權利人申請發給之期限。主軸:以「價金替代原物」方式清理地籍,價金專戶保管、權利人於十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經公告審查後發給,逾期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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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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