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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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登記簿係記載關於土地權利關係之簿冊,極端氣候來臨,世界各地常發生難以臆測之災害,萬一再出現如921大地震或者大洪水的大型災害,而造成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維持地籍管理之正確性?(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登記簿之永久保存義務與滅失後之重造程序。答題主軸是:登記簿滅失並不等於權利消滅,登記機關負有「依有關資料補造、保持原有次序」之義務,並在重造完竣前停止受理登記,以維持地籍公示的連續性與正確性;再延伸到平時的防災備援與事後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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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信託專簿?請說明信託專簿與登記簿及一般登記書件之保存與銷毀有無不同?(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信託登記之附隨簿冊。信託專簿係將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而成,用以補充登記簿無法完整記載信託內容之不足;比較題的核心在於三者「保存年限」與「起算時點」不同,不可籠統答「都是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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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地政機關會要求土地登記之申請人簽「切結」用來免除責任,並證明當事人所提文件屬實。請說明土地登記申辦時,須切結自行負責的情形有那些?(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切結係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所提文件及陳述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我國土地登記以形式審查為原則,登記機關無從實質調查私權真偽,乃以切結把不實之風險與責任轉由申請人承擔,藉此調和「便民」與「登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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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超高齡化社會來臨,興起以信託作為不動產的管理、使用、處分等財產規劃之方式,信託可達到資產增值、確保財產處分之權益、規避風險、合法節稅等目的。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之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謂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請說明目前五種土地信託登記之申請人規定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直接考土地登記規則信託登記專節的申請人規定。答題主軸是:信託登記一律以「受託人到場」為軸心,五種類型的差別在於對造是委託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新受託人、歸屬權利人,或受託人得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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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房子建造完成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和建物亦移轉登記給甲,可是建商原本向銀行辦理土地融資的貸款遲遲未清償,影響甲的權益。請問:若建商欠銀行的債務已屆清償期不還時,銀行是否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甲的不動產?建商若已清償債務,應辦理何種登記?應備那些文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買受人取得的是「帶著抵押權負擔的所有權」。先答銀行得實行抵押權,再論甲之救濟,最後寫清償後應辦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及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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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因為地籍整理而發現海岸範圍內的未登錄土地,應如何辦理登記?公告幾日?公告期間若有異議如何辦理?若有人主張時效占有取得所有權應如何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無主土地之國有登記程序。關鍵在兩點: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依土地法第14條不得為私有,故登記結果只能是國有;程序上走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異議循調處與司法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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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鹽田為濱海重要濕地,原為國有,因為發展觀光需要,奉核准將土地無償撥用予 A 市政府管理,請問公有土地撥用相關規定為何?依法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撥用是政府機關間就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之移轉,並非一般買賣。本題答題主軸為:撥用之法定程序(層請行政院核准)、有償無償之劃分、以及登記上原則辦理「管理機關(管理者)變更登記」並由機關囑託辦理;再加上鹽田屬重要濕地之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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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市政府依照地籍清理條例代為標售土地,得標人得標之後,如何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人在標售之後,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發給價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清理條例對權利主體不明或未依限申報之土地採「代為標售、價金保管、逾期歸國庫」之設計。本題前半考得標人如何憑權利移轉證書單獨申請登記,後半考原權利人申請發給價金應備之證明文件,答題時要把兩條線分開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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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依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土地登記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請從我國土地登記效力之觀點,詳細說明上述三者之規定是否相互矛盾?而除此相關規定外,地政機關可透過那些補救方式,以調和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條文分別站在保護「交易第三人」「真正權利人」「登記名義人」的不同立場,屬功能分工而非相互矛盾。答題先說明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之通說與實務限縮,再定位更正與塗銷,最後列舉調和絕對效力之補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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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神明會?其與祭祀公業之差異為何?並請詳細說明,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程序為何?應檢附那些文件?又有那些辦理方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神明會與祭祀公業同為我國舊慣之非法人團體,差別在「奉祀神明」與「祭祀祖先」、成員基礎在信徒或血緣派下,法源亦分屬地籍清理條例與祭祀公業條例。後半題應依申報、審查公告、核發證明書、辦理登記之順序完整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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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與土地登記規則辦理信託登記之相關規定,其中資產信託登記與投資信託登記之性質有何不同?兩者申辦之檢附文件與登記簿登載方式有何重要差異?如以契約方式辦理資產信託登記,其中受託人拒不申請登記時,可如何申請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根本差別在於「先有不動產或先有錢」:前者是委託人把既有不動產信託移轉給受託機構再發行受益證券,後者是受託機構先募資再以信託財產投資取得不動產。這個差別直接決定登記的申請人、檢附文件與登記簿上有無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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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關於滅失相關登記,主要包含登記簿滅失、土地所有權狀滅失與土地滅失登記,請詳細比較此三種登記之登記申請人、登記程序的異同;其中土地滅失登記,如其上之建築改良物併同滅失,且土地與建築改良物皆為需役不動產且皆有預告登記,則在登記過程應如何處理?登記完畢後又需有那些告知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者名稱都有「滅失」,法律性質卻完全不同:登記簿滅失是簿冊毀損的重造問題,權利書狀滅失是證明文件的補給問題,土地滅失才是權利標的消滅的消滅登記。比較時扣住申請人與程序兩軸,再處理需役不動產與預告登記的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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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土地為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3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而其中,丙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在案。現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A土地全部出售予丁,並訂定買賣契約,而丙並未優先購買;於是,甲、乙會同丁,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於此情形,登記機關對於該登記申請案件,究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申述之。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時,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已有限制登記在案,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核心不在多數決門檻是否達成,而在「限制登記之保全效力」與「多數決處分權」衝突時的取捨,並須一併檢查通知、優先購買權、對價處理等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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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此規定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為何?又,假設甲於107年4月1日以遺囑指定其所有A土地之處分方式,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108年10月15日甲死亡後,乙檢具該遺囑及其他登記申請書類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A土地之遺囑執行人登記。於登記機關審查期間,甲之繼承人丙,質疑該遺囑之真正,爰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於此設例情形,登記機關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乙之遺囑執行人登記申請?以上二問,請綜合闡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問一體:先界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所謂「爭執」之內涵,再套用於「遺囑執行人登記遭繼承人質疑遺囑真正」之設例。貫串兩問的主軸是登記機關只有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認私權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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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試問:此規定所謂之「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究竟所指為何?請列舉3項事例說明之。又,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之證明文件,聲明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如處理?請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中「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如何證明(要舉三個事例),二是審查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拆屋還地訴訟證明並聲明異議時登記機關之處理。兩問共同的理論基礎是占有意思之認定屬私權事項,登記機關僅能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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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問:地籍清理條例第四章「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規定清理之對象(土地權利)為何?又,依同條例規定,以神祇名義登記之土地,得辦理更名登記之要件為何?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皆出自地籍清理條例:第一問要交代第四章「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對象及其成因,第二問要寫以神祇名義登記土地辦理更名登記之要件。答題主軸是「日據時期以來遺留、現行法已無或權利人不明之登記,如何回歸地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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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規定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賦予行政機關透過行政程序所為之塗銷登記,是否有產生矛盾之處?請詳細說明之。另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致受損害者,可透過何種程序請求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登記絕對效力之真義。土地法第43條所稱「絕對效力」,通說與判例均限縮為對「善意第三人」之公信力,在真正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並非不得推翻;土地登記規則賦予登記機關塗銷權,且限於第三人取得新登記之前,正是與第43條相調和,並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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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有一區分所有權建物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領有使用執照,除一般申請文件外,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等文件應記明那些內容?如何區隔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又應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102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區分所有建物為例,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應附文件、文件應記明之內容,以及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劃分與登載方式。答題主軸是「登記簿如何把一棟大樓拆成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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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若有兩宗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在辦理合併登記過程中,有那些限制?兩宗土地上,如原已設定不動產役權,則其範圍與位置如何決定?此不動產役權,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環繞「合併」: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有哪些限制、合併後原設不動產役權之範圍位置如何決定、以及不動產役權在登記簿上如何登載。主軸是合併不得損害既存權利,權利內容之變動須有當事人合意與圖面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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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在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關於遺產分割有那些方法?若分割標的物已設定抵押權,則應由何人申請登記?該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如遺產分割後,其中有一繼承人於其分得之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日後再次辦理共有物分割時,則後設定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又有那些例外狀況?(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分割繼承登記為軸,串三個問題:遺產分割之方法、標的物上原有抵押權時之申請人與抵押權處理、以及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上後設定抵押權」之移存原則與例外。主軸是擔保物權不因繼承或分割而受影響,例外才移存於設定人所分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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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申請登記時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申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如果義務人提出印鑑證明,則可以免親自到場。除了提出印鑑證明之外,義務人還有那些情形得免親自到場?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義務人親自到場之例外。義務人到場核符簽證(第40條)之目的在防止偽造、確保真意;凡有其他機制足以達到同等身分與真意確認效果者,即可免親自到場(第41條)。答題應以「替代驗證機制」為分類軸,而非死背條款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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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建商跟國有財產署標購一筆土地的地上權,該地上權可分割,權利存續期限設定為 70 年,約定作為住宅使用。建商與國有財產署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請問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應記載那些事項?3 年後如果建商興建集合住宅大樓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分戶出售給承購戶,購買地上權住宅的住戶與建商應會同辦理何種登記?購屋者可否持憑購買標的向銀行申辦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試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興建住宅出售(地上權住宅)為背景,考三件事: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分戶出售時應辦之登記,以及地上權能否作為抵押權標的。主軸是地上權之約定事項須經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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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所有權人接獲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時,有關於到場指界的規定為何?如果因為有事不能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之辦理程序為何?如果與鄰地所有權人之間界址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圖重測程序中土地所有權人之協力義務。重測以界址為核心,法律因此課予所有權人設立界標與到場指界之義務,並就未到場、界址爭議分別設有逕行施測順序與調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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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申請繼承登記的 6 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感到很無奈。請問大華可以就被繼承人之土地,以何種方式申請繼承登記?如果拖延下去仍未有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登記費的罰鍰規定為何?如果多年未辦繼承,被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列冊管理及公開標售後,大華如何就其應得部分主張領回?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繼承登記之綜合題:繼承人間無法協議時如何單獨申請、逾期未辦之罰鍰、以及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管理與公開標售後如何領回價款。主軸是法律一方面提供公同共有登記之出口,一方面以罰鍰與列冊標售制度促使地籍不致長期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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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乙向甲購買 A 地,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有某丙看上該地,向乙出高價購買 A 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今有某丁主張甲非所有權人,無權處分 A地,故乙亦無權處分,請求丙返還之。惟甲、乙皆主張於處分 A 地時,為所有權人,故有權處分,丙主張為合法取得 A 地之所有權。試問該 A 地之權利歸屬為何?請就我國登記制度之「推定力」、「公信力」及托崙斯登記制度所稱之「不得推翻之權利(Indefeasible title),說明甲、乙、丙、丁主張之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連環移轉中真正權利人請求塗銷的經典題型,核心在區辨「推定力」保護登記名義人(得舉反證推翻)與「公信力」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不得推翻),並以托崙斯制之不得推翻之權利作對照。結論方向:A 地歸丙,丁僅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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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丙三人就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誤登記甲之分別共有之土地持分,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為何?又「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通說為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實質要件」之一,試申其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更正登記在使登記事項回復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相符,屬技術性補正,不是新的權利變動。本題持分誤登記屬登記人員記載疏忽,得辦更正;答題重點在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形式要件與「不妨害原登記同一性」之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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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何謂「流抵約款登記」?請說明流抵約款之意涵,並應如何辦理登記?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流抵約款即抵押物代物清償之預約—約定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明文承認,並採登記對抗主義。答題須寫出意涵、效力界限,以及設定時併同登記與事後變更登記兩種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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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丙、丁四位好友合夥,在民國 106 年籌備成立科技公司,籌備期間因業務需要,購置不動產一處,試問如何辦理登記?又該科技公司之設立登記未獲核准時,所購置之不動產產權應如何處理?請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司於設立登記前尚未取得法人格,不能為登記名義人;實務上以籌備人名義登記,公司核准設立後辦理更名登記。設立未獲核准時,該不動產回歸發起人(合夥人)間之共有或合夥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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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咸認為兼取權利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之精神,試問托崙斯登記制之特色為何?又托崙斯登記制之公信力與我國現行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其差異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托崙斯登記制之制度特徵,以及我國以權利登記制為體、兼取托崙斯制精神後,公信力在「保護對象」與「損害填補方式」上的根本差異。主軸一句話:托崙斯制保護登記名義人本人,我國僅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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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惟同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試問此二條文所定內容意涵為何?請闡釋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在維護登記之確定力與交易安全,將塗銷登記原則保留給法院;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則於「登記所憑原因自始不存在、且尚無第三人信賴」時,允許登記機關以行政程序除去違法登記。二者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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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土地一筆,其中乙將其應有部分向某 A 銀行貸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試問登記機關如何辦理登記?嗣後該共有土地經甲提出裁判分割獲得確定,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請問前揭抵押權依規定如何登記?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環節:應有部分得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時權利標的為乙之應有部分;共有物裁判分割後,該抵押權原則移存於乙分得之部分,例外(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已參加分割訴訟、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始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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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就我國現行相關規定說明登記之合意主義與公示主義之涵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合意主義(會同申請原則)著眼於登記之發動—登記須本於當事人之合意,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公示主義著眼於登記之機能—物權變動須以登記對外表現且得供查閱,登記因而生推定力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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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乙女於民國 89 年結婚,婚前兩人一無所有,婚後胼手胝足,共同努力,育有一子 10 歲。甲乙均上班工作,以工作所得共同購置自用住宅一棟,登記於妻子名下。惟乙女不幸於民國 104 年死亡,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 3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乙婚後工作收入存款 200 萬元及婚後購置自用住宅現值 500 萬元,房貸未償還金額 350 萬元。請問:甲男對於妻(乙女)的財產可主張何種權利?(15 分)甲男和其子欲按照法定應繼分共同繼承,各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辦登記?(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先處理夫妻財產制清算,再處理繼承。順序是:確認適用法定財產制、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算出甲得請求之差額半數,先自遺產中扣除,餘額再依應繼分由甲與子各二分之一繼承,最後列出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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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根據各縣市地政局(處)的統計,民國 103 年仍有相當多的不動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未繼承的原因多為繼承人旅居國外或繼承人不明。請問:如果逾期無人認領出面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如何處理?又繼承人旅居國外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和印鑑證明要如何證明其有效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小題分屬不同制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走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公告、列冊管理、公開標售、價款保管與歸屬國庫程序;旅外繼承人之授權則靠駐外館處驗證與印鑑證明制度確保其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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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一筆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標售,請問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登記機關於登記簿內應載明那些內容?地上權標售契約明確載明租金及權利金的計收方式如有變更,應辦理何種登記?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標售國有土地,屬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設定利用。三小題分別對應:地上權設定登記之登載內容、租金與權利金計收方式變更之「地上權內容變更登記」、存續期間屆滿之「塗銷(權利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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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申論土地登記的公示力?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之規定現行土地登記謄本分為那幾類及申請人資格有何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示力是登記制度的起點:登記事項公開並得供查閱,物權變動因而得對世主張,並進而支撐推定力與公信力。第二小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之三類謄本及申請人資格差異,關鍵在交易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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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有一筆土地及其上之建物同時申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相關法令規定,那些情況會涉及代位申請?又代位申請立法意旨為何?如申辦登記標的物在同一縣市(或直轄市)或跨越不同縣市時,則申請人申辦之登記機關有何差異(請依兩種情況分別比較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土地及建物同時買賣移轉為例,測驗代位申請之類型、立法意旨與登記管轄。主軸是:代位申請係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使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狀態一致而設的程序設計;管轄則以「土地所在地」及「是否跨越轄區」為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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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準地上權登記?另如有一筆土地,只就其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該如何設定登記?此項登記完成後,如有若干相關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其使用收益相關約定,又如何進行登記?此外,如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但建築物尚存在,則地上權人如何維護其權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四問環環相扣:準地上權之概念、就土地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之測量與登記、使用收益約定之登記效力,以及存續期間屆滿而建築物仍存在時地上權人之保護。核心是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的規範,加上登記程序上的位置圖與約定事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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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說明普通抵押權登記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有何異同?又兩者於登記簿記載內容有那些主要差異?於登記簿中明定登載內容之立法意旨為何?如最高限額抵押權欲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應辦理何種登記?又如何處理登記之債權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兩種抵押權的比較,重點不在背條文,而在「所擔保債權是否特定」如何一路影響從屬性、擔保範圍、登記簿記載與變更登記。最後的變更登記與債權額處理是本科的得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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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何謂「代位繼承」?如有一筆土地之代位繼承人有兩人以上,無法會同申辦繼承登記,則可如何辦理登記?如此等繼承人申請遺產分割,有那些分割方法?又有那些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代位繼承是繼承人資格問題,後兩問則是繼承登記與遺產分割的程序問題。答題順序宜為:先定義與要件,再處理「無法會同」時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最後談分割方法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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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問世界各國採行契據登記制(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Deeds)及權利登記制(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Title)之主要國家各為何?並舉土地登記實務上,土地買賣之案例,說明買賣與登記之先後,在兩種制度下,其法律效力有何差別?(請注意一定要舉實務案例說明,否則不給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比較契據登記制與權利登記制,且明文要求舉實務案例。比較的軸線是「買賣與登記孰先」對物權歸屬的影響:契據登記制採意思主義、登記為對抗要件;權利登記制採形式主義、登記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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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學說上對土地登記有靜態登記與動態登記之分,請問我國土地登記規則中所提之登記,有那些是屬於靜態登記?那些屬於動態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靜態登記與動態登記,是以「登記是否伴隨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為分類標準。答題要先立標準,再把土地登記規則的各類登記歸位,最後說明分類的實益與有爭議的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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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 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請說明此一規定之立法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條處理的是「抵押人非債務人」,即物上保證人的情形。立法理由環繞三件事:抵押權對主債權的從屬性、登記簿上債務人欄的正確性,以及防止冒名與虛偽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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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土地登記簿上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時,請問共有人或登記機關如何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更正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是總登記或歷次轉載時計算錯誤遺留的地籍瑕疵。答題主軸:先說明成因與其何以屬更正登記,再依地籍清理條例的處理順序(查明原始文件、通知協議、按比例調整逕為更正)逐層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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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土地登記」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