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普通考試,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3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問地政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有何不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之規定,土地登記之機關為何?臺灣土地面積不大,建築物如果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時應向何機關申辦?可跨區或跨縣市辦理嗎?(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種「事務所」只是名稱近似:地政事務所是縣市政府地政局轄下的登記機關(行使公權力),地政士事務所是地政士依地政士法開業的民間代理人。後半段接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的「土地所在地管轄」原則,以及建物跨轄區、跨所收件的例外,屬登記機關管轄的基本題,宜用比較表+條文層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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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屬私有之道路溝渠廢置地或因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如何辦理?其相關之公告及異議調處規定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種情形都屬「土地總登記後,就未登記土地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道路溝渠廢置地是回復原私有土地之登記,時效取得是原始取得。共同點在於都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必須經公告與異議調處,才能保護真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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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申辦各種土地登記之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財團法人某某文教基金會欲申請登記時,應附之文件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人申請登記除一般申請文件外,關鍵在三件事:法人是否已完成法人登記、代表人有無合法代表權、處分或取得是否須主管機關許可或備查。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其不動產處分受主管機關監督,答題應依「通則文件+法人專屬文件+財團法人特別要求」層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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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還有不少未辦登記之建物,但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欲依法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時,發現除已登記土地外,其上尚有一棟未登記之透天厝,試問此棟未登記之建物應如何辦理禁止處分登記?(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未登記建物本無登記簿,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為保全或執行債權,仍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禁止處分登記。答題主軸是:先建立僅供執行目的使用的建物登記簿(勘測、註記),再說明其效力、拍定後如何接軌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及塗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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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小林和其他九位共有人共有一筆建地,小林的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其他人持有另外的二分之一。土地上無建築物,因為無人願意除草等土地管理問題常有爭執,今小林想和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土地,卻沒有辦法達成協議。請問還有那些方法可以達成分割的目的?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的程序為何?本案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應備文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協議分割不成並非無路可走:土地法設有共有土地分割調處機制,民法另有裁判分割。小林持分二分之一,無法以多數決強制分割(多數決限於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因此答題主軸是調處與裁判分割兩條路,再接分割複丈與分割登記之程序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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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的土地被債權人申請假處分登記,未塗銷前,甲欲將其地移轉給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而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又如稅捐稽徵機關因為甲欠稅未繳而囑託登記機關辦畢禁止處分登記,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小題都在問「限制登記未塗銷前,登記機關能不能受理新登記」。核心規則是:土地經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後,未塗銷前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設有少數例外;欠稅禁止處分登記亦具相同的阻斷效果,但發動機關與塗銷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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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因為天然因素變遷、坍沒為水域,請問如何申請土地消滅登記?應備文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因天然變遷坍沒為水域,實體法上所有權視為消滅,登記上則以消滅登記使地籍與現況一致。答題要處理三件事:消滅之要件與勘測公告、消滅登記之申請人與應備文件、其上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如何一併處理,並附帶說明日後回復原狀時之回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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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建設公司及其股東陸續購買取得三筆建地,在申請建造執照前,欲將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請問申請土地合併有何限制?所有權人若不相同,土地合併如何辦理?合併後基地號保留的原則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合併是標示變更登記的一種,重點在三層:合併複丈之限制(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等)、所有權人不同時如何換算應有部分成為共有,以及合併後地號的編定原則。本題有數筆土地分屬公司與股東,屬所有權人不同之合併,須全體會同並協議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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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有一區分所有建物欲於民國 110 年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須符合那些要件?其可登記之權利範圍包含那些部分?如其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物,無使用執照,則可提出那些證明文件?其基地登記方式又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完整題:要件(原始取得人、建物完成並領照、辦竣建物第一次測量、基地權利)、登記範圍(專有部分、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之替代證明,以及基地如何登記(專有部分與基地應有部分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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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共有物之使用與管理應如何執行?而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使用間之限制得如何處理?其結果應如何登載於登記簿?登記結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效力又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共有物之管理(多數決與登記後對受讓人之效力)與區分地上權之相互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兩者的共同關鍵是:私人間的約定或決定,須經登記才能對抗、拘束第三人;而登載位置是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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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一土地所有權人甲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其土地所有權狀遺失,則甲應如何處理?而有那些情況,得免提出土地所有權狀?(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權狀是登記名義人的權利證明文件,遺失時原則上應先辦理書狀補給(經公告程序)才能續辦移轉;同時土地登記規則設有免提出權利書狀之列舉情形,答題應一邊寫程序,一邊把例外情形整理成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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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其中甲提供擔保,讓丙設定一個普通抵押權,如甲與乙欲將土地分割為兩筆單獨所有權之土地,試問有那些分割限制?要辦理那些登記?丙設定的普通抵押權又有那些處理方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把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轉載綁在一起:分割有法規與登記上的限制,分割登記須先複丈再辦標示與權利變更,而甲之應有部分上丙的普通抵押權,依民法規定原則上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例外(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已參加或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分割訴訟)才移存於甲分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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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及其12歲之長男乙與行蹤不明之親友丙等3人原分別共有A地號土地1筆,該3人之應有部分依序分別為十分之六、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一。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程序且同時代理乙,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售予丁;又,於A地號土地出售過程中,丙未有任何意思表示。現A地號土地業經依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丁所有。試問:當甲、乙、丁向主管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登記費應如何計收?又,依規定其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記明(簽註)之事項內容為何?請申述之。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的登記實務,重點有二:登記費的計收基礎與繳納義務人(含被代為處分之他共有人部分),以及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依執行要點與土地登記規則所必須簽註的切結事項(含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土地的「確為其利益處分」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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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問: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時,其要件為何?又,預告登記經辦竣後,權利人(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辦該預告登記權利之繼承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登記?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預告登記是保全請求權的限制登記;耕地移轉的特殊性在於承受人資格與耕地使用受農業發展條例限制,故要件除一般預告登記要件外,還要審查該請求權將來實現的合法可能。第二段考請求權人死亡後,登記機關如何以註記方式變更請求權人,而不是在所有權部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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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問:「再轉繼承」之意涵為何?關於臺灣光復後始發生繼承事實之土地,如有部分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之情形,因繼承開始時間之不同,其他未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於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所應檢附之拋棄繼承文件有何不同?又,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為胎兒者,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如何辦理其登記?以上三項問題,請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各自獨立:再轉繼承是「連續繼承」的概念,須與代位繼承區辨;拋棄繼承應檢附之文件因民法繼承編歷次修正而不同,關鍵在繼承開始日落在民國74年6月5日修正施行之前或之後;胎兒繼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以胎兒名義由其母申請,出生後再辦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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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關共有土地使用、管理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第1項規定,係由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試問:此項登記,是否為土地法第43條所定登記公信力(絕對效力)保護之對象?請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辨明兩種效力:民法第826條之1賦予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登記的「對抗效力」,與土地法第43條所稱登記的「絕對效力(公信力)」。通說與實務認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第1項的記載屬註記登記、非權利登記,並非土地法第43條所保護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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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有何異同?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應採此兩者何種之登記?及如何登載於登記簿?另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如何決定其管理方式?申請登記過程中,登記申請書又應如何記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都是依附於原登記的記載,差別在前者是權利登記、隨原登記之次序而生物權效力,後者僅為事實或法律關係之公示。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應採註記登記,並須連同民法第820條的管理決定方式與申請書簽註一併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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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辦理此等限制登記。如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第三人,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有那些例外情況?若完成上述限制登記後,未為塗銷前,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那些情況例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都在限制登記:囑託限制登記的辦理義務、標的已移轉第三人時的處理、以及限制登記後停止新登記的例外。答題要扣住限制登記的目的在禁止處分,並以「登記名義人是否為執行債務人」與「是否妨害禁止處分效力」為判斷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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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甲有一筆土地出售予乙,在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過程,可能涉及那些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各種類型之優先購買權,各包含那些情況?及各應在辦理移轉登記過程如何處理?若在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優先購買權依效力分兩類:具物權效力者,出賣人未通知即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申辦登記時須檢附放棄證明或通知證明並切結;僅具債權效力者,出具切結或於申請書記明即可。最後一問考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提出異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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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營造廠甲承攬建設公司乙之尚未完成新建住宅工程,如甲依民法第 513條規定,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申請此登記應提出那些文件?須由何人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民法第513條把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改為登記生效之請求權,並允許就將來完成之建物「預為抵押權登記」。本題考應備文件、申請人(會同或得單獨申請)、以及尚未完成之建物如何登載於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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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登記機關在接受登記申請收件時應如何辦理?請說明收件號的次序對於登記的進行有何效果?如果債務人欲脫產,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尚未登記完畢,登記機關接獲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請問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收件是登記程序的第一步,收件號決定審查與登記的先後以及權利次序。本題最後一問是經典爭點:買賣移轉登記已收件但尚未登記完畢時接獲法院囑託查封,應先辦查封、駁回移轉,理由在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完畢前所有權仍屬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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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發現權狀遺失,有何替代做法?申請登記那些情況可不提出權狀?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申請登記原則上應提出權利書狀;繼承登記時被繼承人之權狀遺失,因權利人已死亡而無從辦理書狀補給,實務改由申請人敘明理由並出具切結,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原權狀。第二問則要列舉法定得免提出權利書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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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政機關對於地籍圖重測結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那些清冊?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的期間與後續辦理的程序為何?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重測結果通知書,在公告期間內,認為重測結果有誤,應如何申請辦理?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圖重測屬地籍整理程序:重測後依面積計算表編造清冊、公告三十日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認為結果有誤,須於公告期間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且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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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若所有權人以信託契約委託受託人管理土地,雙方應會同辦理何種登記?基於信託公示,土地登記簿、所有權狀和信託專簿應如何記載、註記或提供查詢?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以契約成立之信託,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信託公示的重點在三處: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的記載、權利書狀的註記、以及信託專簿的建立與提供閱覽、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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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與登記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登記程序中「利害關係人」的概念。土地登記以權利人、義務人會同申請為原則,但登記簿的記載常牽動非當事人的權益,法律因而在更正登記、塗銷登記、書狀補給、閱覽登記文件等程序中,要求兼顧「與登記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答題應先界定意義與判斷標準,再分項說明相關規定中的地位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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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登簿公開主義」?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登簿公開主義是土地登記的立法原則之一,包含兩層:權利內容必須登載於登記簿才算登記完成(登簿),以及登記簿所載權利狀態對外公開、供人查知(公開)。其目的在貫徹物權公示與交易安全;但因登記資料含有大量個人資料,公開範圍在現行制度下有分級限制。答題宜先拆解兩層意義,再連結相關規定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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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甲擁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且無使用執照者之建物,今為貸款之需,擬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問應提出之文件有何?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應附文件,重點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無使用執照」這個特殊情形:一般情形須提出使用執照,本題須以替代證明文件取代。答題應先寫共通文件,再寫替代證明的具體項目與其備位順序,最後帶到貸款設定抵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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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有那些?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若只照抄條文易顯零散,宜以分類架構作答:共通文件、主體適格文件、處分權限文件、稅費文件四類,再補特別登記之附加文件。核心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所定五款文件,並以土地法第 73 條會同申請為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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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土地登記?土地登記的客體與土地法第 1 條所規定之「土地」是否有別?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土地登記的定義與性質;登記客體與土地法第 1 條「土地」概念是否相同。答案是有別,且不僅範圍較窄,還另外納入建築改良物,答題時要正面點出這個交集不完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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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所有之透天房屋設定典權給乙,嗣後因颱風倒塌後重建。試問設定典權依規定之登記事項為何?又重建後甲遲不辦理建物登記,典權人乙如何確保其權利?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典權設定登記的登記事項;典物滅失重建後,典權人如何確保權利。關鍵條文是民法第 921 條與第 922 條之 1,考點在於重建之物上典權繼續存在,但建物須先有登記才能登載典權,故乙的手段都圍繞「促成建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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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登記權利人,卻由乙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甲為所有權人之申請。請問乙得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之資格有何?試就現行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登記原則上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非權利人之乙要為甲申請所有權登記,必須在法律上具有「申請適格」。答題宜建立兩大類架構:以甲之名義為之的代理(意定、法定),以及法律特別賦予的單獨申請或代位申請權源,最後補程序審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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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法所稱「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其本旨為何?今有下列不同方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不動產繼承人 A、受贈人 B 及買受人 C,何者可受絕對效力之保護?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本旨不是登記絕對不可推翻,而是賦予登記公信力,保護信賴登記而依法律行為取得物權並完成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因此判斷 A、B、C 誰受保護,關鍵在「是否依法律行為取得並已完成登記」以及「是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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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申請期限與逾期申請的罰則為何?並請舉一例說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以扣除的情形。(25 分)
(25 分)
- 2
請問地政機關對於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保存的期限為何?何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登記文件之保存年限;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之人。答題要注意制度上的分層:登記簿與地籍圖永久保存且高度公示,申請書及附件則有保存年限且限制閱覽,理由在於附件含有大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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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地籍圖重測?地籍圖重測的結果應公告多久?公告期滿如何辦理登記?(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圖重測是地籍整理的更新程序,本題三問:定義、公告期間、公告期滿後如何登記。關鍵記憶點是公告三十日、公告期間內得申請複丈,以及期滿後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非由所有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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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問土地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若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其中的債務人和設定義務人所指為何?若有土地上有建築物,但是僅以土地設定抵押權,未將建築物共同擔保,將來若實行抵押權拍賣土地時,地上建築物與土地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抵押權登記事項中「債務人」與「設定義務人」之區別;土地單獨設定抵押而地上有建物時,實行抵押權拍賣土地應如何處理。第一問簡答即可,重心放在第二問的民法第 866 條、第 876 條與第 8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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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代為申請與代理申請登記有何異同?另請依相關法令,說明目前可代為申請登記之情況有那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代為(代位)申請」與「代理申請」之區辨。兩者同屬「非本人親自提出申請」,但法律基礎截然不同:前者為法律明文授權之法定權限,後者為當事人意定之委任代理。宜先對比二者之相同與相異,再依現行法列舉得代為申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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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與法定地上權登記,有何差異?另,完成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過程,須經公告程序。試問除此一類型登記外,依相關法令規定,尚包含那些土地登記類型亦須經公告程序,方能完成登記程序?公告期間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係基於占有事實之原始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須經公告與異議調處程序;法定地上權則由法律規定當然發生,屬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之物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後段列舉須經公告始能完成之登記種類及公告期間,屬記憶題,宜分項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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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與一般土地分割登記有何重要區隔?另請依相關法令,說明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有那些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區辨「權利分割」與「標示分割」:共有物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消滅共有關係、變動權利主體;一般土地分割僅係地籍標示之變更,所有權人不變。後段再依各法令列舉土地分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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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登記與塗銷登記有何差異?有那些原因可申辦塗銷登記?當建物滅失,如未於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時,其他相關權利人可如何處理?如該建物所在土地亦同時滅失,則申辦消滅登記,其土地設有法定地上權及同時為需役地時,應個別如何處理?辦理完上述他項權利相關登記後,登記機關對於相關他項權利人或單位有那些義務?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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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所稱「登記機關」究係何所指?請簡要說明我國中央及地方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又在何種情況下,土地登記得不由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一問土地登記規則所稱「登記機關」之意義,二問我國中央與地方土地登記主管機關之體系,三問例外不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之情形(跨轄區建物、跨所辦理與跨縣市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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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應先申請建物複丈,建物分割複丈應具備那些要件?分割後之建物,其建號應如何編列?建物分割複丈後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建物分割是地籍測量(建物複丈)與標示變更登記之銜接題型。三問依序為:分割複丈應具備之要件、分割後建號之編列方式、複丈完成後應辦理之登記。宜逐問標號、要件逐項附一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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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需役不動產之典權人或承租人可否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有何特別限制?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不動產役權係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由舊「地役權」擴大而來。本題考其意義與設定登記、得為設定之主體(需役不動產之典權人、承租人)及其特別限制,以及登記機關在供役與需役兩造登記簿上之登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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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使用管理登記?其登記之主要內容為何?登記機關應如何登載?(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使用管理登記係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為使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及用益物權間之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得以對抗第三人而設之登記。答題核心在於:它不創設新權利,而以「登記簿註記加專簿保存」之方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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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土地登記概要」
- 土地登記概要(地方特考四等)(44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