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0 份試卷、40 題,其中 37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民政、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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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乙返還該珍珠項鍊,但乙表示已將該項鍊出售並交付與丙,試說明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珍珠項鍊?(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被脅迫而為之贈與意思表示得否撤銷(民法第92條)、撤銷之效力是否及於物權行為,以及撤銷能否對抗已受讓該動產之第三人丙,亦即第92條第2項與動產善意取得(第801條、第948條)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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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可否向丁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民法第87條)、賭債作為違反公序良俗與不法原因給付之處理,以及虛偽登記名義人處分不動產時善意第三人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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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丙來訪,丙未經同意就打開冰箱飲用甲的牛奶,結果灼傷口腔和食道。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典型「自設陷阱式防衛裝置」案例,須依序處理:甲對丙之傷害結果是否成立故意犯(涉及未必故意抑或打擊錯誤)、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以及過當時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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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車來人往的大馬路上。乙墜樓後僥倖未死,但雙腿骨折,無法站立,未能閃過疾駛而來的公車,當場被撞死。請問甲、丙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因果歷程偏離下之既未遂認定(甲推乙墜樓、乙終因公車撞擊而死),以及所提供之兇器未被使用時,丙是否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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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在墾丁夜市外圍經營機車行,從事機車維修,以及機車買賣與租賃等營業活動。乙是 A 機車所有人。乙騎乘 A 機車至墾丁遊玩。未料 A 機車在當地突然故障。乙便將 A 機車交由甲維修,維修費用共 5 千元。甲是 B 機車所有人。甲出租且交付 B 機車於乙,約定租期一週,租金 5 千元。甲與乙並未約定,乙應預付租金於甲。甲以乙之機車在自己手上,故而並未請求乙先支付租金與維修費用。一週後,乙趁甲外出買便當,一時不在機車店內之際,將 B 機車停放妥當於甲之機車店內,並騎乘 A機車遠離墾丁。6 年後,乙再次至墾丁遊玩,恰巧為甲所撞見。試問,甲請求乙支付 5 千元租金與 5 千元維修費用,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請求有無理由」,實則考消滅時效:承攬報酬與租金各適用何種時效期間、起算點為何,以及時效完成後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所生之效果;併可論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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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名義,自丙購得 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 5 百萬元。丙將 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 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 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丙訂定 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公司支付 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層:甲仍具董事長身分時,其行為屬法人代表行為,效力當然歸屬乙公司;甲已卸任時則為無權代理,須依承認、表見代理及公司法登記對抗等規定,判斷乙公司是否受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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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偶然防衛(偶然避難)」之經典題型:甲主觀上僅有毀損故意,客觀上卻存在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情狀。關鍵在主觀正當化要素是否必要,以及否定阻卻違法時應論既遂或未遂——而毀損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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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以及同一被害人身上先後出現「重傷未遂」與「殺人既遂」時之犯意升高與罪數處理。特別要注意本題是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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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欲出售其已經使用半年的A牌手機一支,乙知悉後表明有意購買,並同時對甲表示授與代理權予十七歲之丙,由丙全權處理手機買賣事宜。乙將此事告知丙並委託丙處理,在代理權的部分則限制丙僅於新臺幣兩萬元之範圍內得代理乙為法律行為,丙在其法定代理人丁不知情下表示同意。若丙代理乙與甲締結手機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兩萬五千元之價格成交,試說明:甲ヽ乙ヽ丙ヽ丁間之法律關係。(25分)

    (25 分)

    本題含圖表或公式,請對照原卷 PDF。

  2. 2

    甲向好友乙借用M牌珍珠項鍊參加聚會,因該項鍊光彩奪目成為眾人談論的焦點,同在聚會場所的丙以為項鍊為甲所有,即詢問甲是否願意割愛,甲表示同意,以二十萬元出賣給丙,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不久之後乙請求甲返還項鍊,甲據實以告,乙堅持要拿回項鍊。試說明:甲ヽ乙ヽ丙三人之法律關係。(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並涉及動產善意受讓之典型題型。應先確定項鍊所有權最終歸屬(丙有無善意取得),再依序處理甲丙間之買賣與處分行為效力、乙與丙間有無物上請求權、乙對甲之契約、侵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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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計劃殺死乙,乃趁周末在乙平日上班騎機車必然經過的乙家大門口前方,挖了一個大洞,洞的下面鋪滿刀片,並在路面上作好偽裝,完全看不出來路上有大洞。未料隔天周一早上,本來要上班的乙突然生病,乙之妻丙為了買成藥而騎機車出門,丙未能發現路上有洞,連同機車摔入洞內而被刀片刺死。試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陷阱式殺人行為之著手時點,以及實際受害人與行為人預定對象不一致時,應以等價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處理。須先定性甲對乙之行為階段,再處理丙死亡結果之歸責與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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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欲下毒殺人,瓶中液體已被兒子換成自來水,客觀上絕無致死可能。本題核心在於區辨普通未遂與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不罰),關鍵在危險有無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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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清償日為民國(下同)93 年4 月 30 日,惟甲屆期並未返還借款。乙為保全上述借款債權,先於 93 年5 月 8 日向法院就甲名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再於同年月 16 日持法院上述裁定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查封完成。嗣乙於108 年 5 月 13 日訴請甲清償借款,甲旋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並拒絕返還借款。對此,乙聲稱本件為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形,自無罹於時效可言;縱令時效中斷之事由終止,其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等語。問誰的主張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假扣押之聲請與執行是否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以及中斷後自何時重行起算。借款返還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時效,勝負繫於93年5月16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查封完成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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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以乙之人頭名義設立 A 砂石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甲為 A 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竟盜採丙所有之 B 地砂石,以供 A 公司開採加工及買賣交易。嗣丙發現上情,就其砂石遭盜採所受之損害,訴請甲與 A 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公司與藉人頭設立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可否連帶賠償。應以民法第184條盜採砂石之侵權責任為基礎,再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第8條第3項論公司與實質負責人之連帶責任,並以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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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與 A 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 為人奸詐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 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 流血,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 趕緊逃跑,A 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後,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 所為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有三:甲乙共同教訓A之犯意聯絡與甲逾越共同故意升高為殺人、乙中途喝阻並協助A逃離可否主張中止未遂或共同正犯之脫離、以及甲另行刺乙之獨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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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是某機關新進公務員,入職後第 2 個月,直屬長官乙直接交給甲新臺幣2 萬元,告知是 A 廠商負責人代為轉交之入職慶祝禮金,且說明此一科室裡的每一個新進人員都有收過 A 廠商之禮金,甲擔心不收禮金會觸怒長官,遂將禮金收下。事隔數月之後,乙指示甲查驗 A 廠商進口貨櫃,甲發現貨櫃內物品與 A 廠商當初報關之貨品名稱與數量,全然不符,甲原本要記載查驗不合格,但乙威脅甲如不放行該貨物,將舉發甲收了 A 廠商 2萬元,甲迫於無奈與恐懼,遂記載查驗合格而放行該批貨物,A 廠商也因此逃漏新臺幣 50 萬元之關稅。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應分三段處理:收受2萬元禮金之賄賂罪認定(有無職務對價關係)、明知查驗不合格仍登載合格放行之違背職務行為(公文書登載不實與圖利)、以及受長官脅迫可否阻卻違法或減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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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於心智清醒時,未經輔助人允許,妄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乙。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輔助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出售甲所有之 A 地於丙,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向銀行貸款 1000 萬元,於訂立買賣契約時交付予乙,因此支付利息 10 萬元及代書費用 5 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丁,雙方約定買賣價金 1600 萬元。甲之輔助人發現後,主張甲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其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乙與丙訂立契約之效力不及於甲。請問丙得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先定性甲受輔助宣告後授與代理權出售不動產之效力(是否須經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之效果),再處理乙之無權代理及表見代理,最後分別整理善意相對人丙對乙、甲、丁所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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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17 歲年輕好動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非常炫之追風機車,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甲向乙交付約定之買賣價金 100 萬元,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機車交付於甲。甲之法定代理人認為追風機車非常危險,故對甲購買追風機車之交易行為均不予以承認。請附理由說明甲是否能取得追風機車之所有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重點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別觀察:17歲之甲未得允許所訂買賣契約因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但受讓機車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是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無須允許,才是甲能否取得所有權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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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在路邊擺攤賣西瓜,將幾把極為鋒利的西瓜刀放在桌上供使用。住在附近的乙與丙兩位熟客經常到甲擺攤處與甲聊天,脾氣暴躁著稱的乙經常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彼此間亦偶有肢體衝突。某日,乙與丙兩人又發生爭吵,乙突然拿起桌上西瓜刀朝丙砍去。丙以手抵擋致手部受傷,後失去重心跌倒,頭部撞擊地面致顱內出血。雖經甲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條線:乙持鋒利西瓜刀砍丙致其跌倒撞地死亡,須認定故意類型並處理加重結果與客觀歸責;甲將鋒利刀具置於桌上供使用,則屬過失致死與第三人故意行為介入時之歸責限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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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決定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在

    甲、乙兩人等待 A 出現之前,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乙在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疑問下,收下該槍。當看到 A 出現在遠處時,甲即對乙說: 「可以動手了!」乙隨即朝A 連開數槍,A 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乙以為 A 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雖尚有未被擊發的子彈,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甲看到乙離開現場,恐 A 反擊,亦於隨後離開現場。實際上,A 已受到致命性槍傷,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試問:

    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同正犯之成立(默示犯意聯絡與犯罪支配)、既了未遂下能否中止,以及行為人離開現場而未防止結果之評價。A受致命槍傷後自行就醫存活,甲乙均止於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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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希望向乙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汽車,故於 106 年 6 月 1 日以普通信件對乙發出要約,並要求乙至遲於 106 年 6 月 12 日答覆,乙於 106 年 6 月 6 日收到該信件,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生效?(8 分)

    (二)如事後甲後悔,甲欲以限時掛號通知乙,表示撤回該訂購,倉促之間未寄限時掛號,僅以平信投入郵筒,致該信遲至 106 年 6 月 8 日到達乙處,甲撤回其要約是否有效﹖(9 分)

    (三)如乙覺得甲之出價太低,故以信件通知甲希望至少 55 萬元出售,該信件於 106 年6 月 12 日送達至甲處,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8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均屬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撤回與變更承諾問題,應以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及但書、第162條、第160條第2項為軸線,逐題附上日期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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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有鑑於其未成年 17 歲子 B 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 B 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架,而一架 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 16000 元,B 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如 A 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一) B 和店家 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 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8 分)

    (二) 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 16000 元,遂向店家 C購買航拍機。(8 分)

    (三) 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 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9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範圍,核心在於「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與「負擔債務行為是否另須允許」之區別。三小題依序測試:超出零用錢範圍的分期負擔、以已允許處分之財產為對待給付、以及非屬允許範圍之新取得財產(彩金)。答題主軸為:先定性 B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再逐一判斷是否落入民法第 77 條但書或第 84 條,未得允許者效力未定,A 反對即拒絕承認而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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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參考法條(刑法):第 352 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第 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是毀損罪,真正考點是「偶然防衛」:甲主觀上出於暴怒毀損乙之車,客觀上卻中斷了乙的殺人行為、救了自己一命。爭點在正當防衛是否以防衛意思為必要,以及欠缺防衛意思時應論既遂、未遂或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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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 30A 室之乙,卻誤闖 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錯誤層次疊在一起:走錯房間造成的等價客體錯誤,與床上之人早已死亡造成的客體不能。爭點依序為侵入住宅之故意、殺人故意是否受客體錯誤影響、以及對屍體開槍應論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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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贈與其汽車給乙,乙又將該車出賣給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甲之輔助人丁不知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並嗣後得知甲受乙脅迫而贈與該車,丙明知甲受乙脅迫之事,但不知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將「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被脅迫之撤銷得對抗第三人」與「無權處分與動產善意取得」串成一條物權返還請求鏈。答題主軸:先判斷甲乙間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效力,確定乙有無處分權;再判斷丙能否善意取得;最後決定甲得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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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向乙承租一店面經營自助餐廳,未定期限,約定每月一日支付租金。三個月後,甲發現營運收入未如預期,乃於第三個月的最後一日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表示欲撤銷該租賃契約。乙抗辯甲係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甲主張其意思表示得轉換為終止契約。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層次:營運不如預期是否構成民法第 88 條之錯誤(動機錯誤)、錯誤撤銷之要件與除斥期間、以及撤銷之意思表示能否經解釋或轉換為不定期租賃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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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公益文教機構館長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6 月 19 日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價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惟甲並未依規定交該單位之專責人員予以典藏,而於二天後私自將該畫帶回家,於同年 6 月 28 日以 250 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A,隨後將其中 50 萬元送給其不知情的情婦 B,另 200 萬元存於銀行(一年獲取利息 3 萬元);甲於 105 年 7 月 1 日又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價值 400萬元,其再度如法炮製,於同年 7 月 4 日以 300 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 C,隨後以該款項購買名車一部,送給其不知情的兒子 D。甲之上開犯行於 105 年 7 月 6 日經人舉發(以上金流證明均已明確) 。問:前揭各金錢財物應如何適用刑法規定予以沒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新舊沒收法制:修正後之沒收專章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而甲兩次犯行分別發生於施行前後。關鍵在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兩次犯行一律適用現行規定;其後逐筆處理犯罪所得、孳息、變得之物、第三人沒收與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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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缺錢花用,乃決意向公園約會情侶抽取「戀愛稅」。某夜甲、乙開車至某公園,兩人下車尋找目標,發現幽暗處丙男與丁女正在親熱,甲、乙分持西瓜刀與藍波刀架住丙、丁脖子,喝令不准出聲,然後乙拿出繩索與膠布,分別將丙、丁嘴巴貼上膠布並捆綁手腳,搜刮其財物。甲、乙得手後,甲臨時起色念,欲對丁性侵,遂向乙佯稱尿急,要其先去開車,乙不疑即先行離去。正當甲對丁強制性交之際,丙不知何時已解開繩索,拿著石塊悄然走到甲背後,往其後腦一砸,甲立即昏厥,惟丙基於除惡務盡之意,又拿起掉落在地的西瓜刀對其連砍十幾刀後,始偕同丁逃離。待乙折返找甲時,見其身受重傷倒地,趕緊將甲送醫,幸逃過死劫。問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人三線:甲乙共同加重強盜後,甲逾越犯意另為強制性交,涉及強盜結合犯及乙是否同負其責;丙先為正當防衛、後基於除惡務盡連砍十餘刀,須判斷是防衛過當或侵害已終了而另成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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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未成年之高中生甲於上學途中拾獲內有財物十萬元之皮夾,不久失主領回遺失物並感謝甲拾金不昧而致贈一萬元。甲將三千元捐給假扮殘障人士之乙,另二千元向丙超商詐稱父母同意購買遊戲點數,又用剩下五千元擅自向丁補習班報名參加數學補習。試問:甲所為上述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未成年高中生的數個行為,逐一測試民法第 77 條但書(純獲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第 79 條效力未定、第 83 條詐術行為有效,以及受詐欺之撤銷。宜逐項分論:先定性行為性質,再找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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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有一幅名畫委由畫廊業者乙代理出售,因藝術價值高被丙覬覦已久,丙遂脅迫畫廊業者乙向甲詐稱該畫係仿冒品並不值錢,甲遂同意乙以低價出售並交付給丙。試問:此買賣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把「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就代理人決之」與「本人受代理人詐欺」兩個瑕疵疊在一起:甲同意低價出售之意思表示受乙詐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則受丙脅迫。答題主軸為分層檢驗授權行為與買賣契約之效力,再處理撤銷後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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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與仇敵乙在路上相遇,乙立即拔槍射甲,甲動作敏捷躲過一槍。甲遇襲後迅速靠近乙並施以擒拿術制伏乙且奪下手槍。甲奪下手槍後,為避免乙再度攻擊自己,遂朝乙射了一槍,不僅將乙射死,子彈還貫穿乙而射中路人丙,導致丙手臂中彈受傷。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的槍被奪、人被制伏後,現在不法侵害是否已終了,決定甲射殺乙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再以打擊錯誤處理誤傷路人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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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一同到墾丁海邊租用香蕉船遊玩,當二人駕駛香蕉船來到海中間,突然一陣大浪打翻香蕉船,導致船體翻覆,二人同時落海。兩人均未穿救生衣,但乙在落海時緊急抓住船上浮板一塊,甲見到乙有浮板可抓,從乙的後方游泳靠近,然後趁乙不注意時,從後奪取浮板。乙因浮板被奪,在海上掙扎一陣子,最後仍不幸溺斃,甲則自己游上岸獲救。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難中奪取他人賴以求生之浮板,是刑法經典的「卡內阿德斯之板」情境。核心不在構成要件,而在緊急避難能否以犧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結論是不能阻卻違法,但有減免罪責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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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丁約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此情之丁乃以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已將實務長年發展之審查標準明文化(含四項要件與最長二年之期間上限),答題應以現行法為準。本案雇主為個人美髮工作室、技術屬一般技藝、無補償措施、期間三年且未限地域,約款難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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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貸與金錢予乙後,乙非但未於清償期屆至時清償,甚至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即將完成。在此之際,乙授予甲代其為管理金錢事務之代理權,甲乃以乙之代理人的地位,以乙之金錢對自己為部分清償。甲代理乙為部分清償之行為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有兩層:一是「部分清償」在消滅時效上的法律性質(是否構成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之承認而中斷時效),二是甲以乙之代理人身分、用乙之金錢對自己為清償,是否違反自己代理之禁止、以及「管理金錢事務」之代理權是否涵蓋承認債務、拋棄時效利益之效果。作答方向:先肯定部分清償原則上為默示承認而中斷時效,再以自己代理與代理權範圍檢討該行為對乙是否生效,最後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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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 A 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典型題:船長甲之可罰性不在「撞礁」(那是過失),而在撞礁後「不救助、且自己先登船逃離」的不作為。應依保證人地位、不作為與作為之等價、殺人故意(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界分)、著手時點、以及結果未發生時之未遂與中止未遂逐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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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晚,以打獵為業之原住民甲持土製獵槍打獵時,乙也正巧戴著頭燈、蹲在附近樹林整地。在黑暗中,甲誤把乙頭燈的光點,當成是山豬的眼睛,於是迅速舉槍、瞄準、射擊,一聲槍響之後,乙頸部中彈,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經調查,乙是甲認識多年的老鄰居,甲也知悉乙有晚上整地的習慣。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構成要件錯誤」與「過失責任」的組合題:甲把人誤認為山豬而射擊,屬「以為是物、實為人」之不等價客體錯誤,阻卻殺人故意,但因夜間狩獵且明知鄰居有夜間整地習慣,過失明顯,應論過失致人於死;另有原住民自製獵槍之特別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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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監護宣告應具備什麼要件?設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某日,精神狀態回復正常,惟尚未依法定程序撤銷監護宣告,即自行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監護宣告之實體與程序要件及其效果,後段考「宣告之形式效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縱事實上回復常態,在法院撤銷宣告前,其行為能力並不自動回復,故其自行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無效。答題重點在說明「宣告主義」之取捨理由(交易安全與本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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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 19 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奉公司之命,代理公司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請問:

    (一)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13 分)

    (二)乙、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12 分)

    (25 分)

  3. 3

    鑽石大盜甲探聽到富商 A 坐落於某鄉間的別墅內藏有剛進口的鑽石一批,於是向乙說明詳情,尋找乙合作一起竊盜,乙應允。甲載著乙到別墅附近,甲在外把風,乙進入別墅。乙進入兩分鐘後,在外把風的甲見有雙 B 名車駛近停在別墅隔壁不遠處另一棟綠色小屋前,赫然又發現下車進入綠色小屋者正是富商 A,甲始知乙所進入者根本不是富商的別墅,於是趕緊打手機聯絡乙放棄行動。在別墅裡翻箱倒櫃兩分鐘的乙根本找不到鑽石,卻發現金錶一隻,於是於接到甲的緊急通知後隨即帶著金錶退出別墅,不過乙事後獨吞金錶,根本沒有讓甲知道竊得金錶的事情。請就刑法第 320 條所規定的竊盜罪論述甲的刑事責任。(25 分)參考法條: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只問甲之竊盜刑責,考點集中在共同正犯:把風者之正犯性、共同正犯之著手與客體錯誤(進錯屋、鑽石不存在)、甲以電話通知放棄能否成立中止未遂、以及乙另取金錶是否逾越共同犯意(共同正犯之過剩)而不歸責於甲。結論方向為竊盜未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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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積欠黑道大哥甲新臺幣千餘萬元的債務,屢經催促而事隔經年,不但未見償還,還放話批評甲不夠義氣。甲盛怒,決定殺 A,某日持進口制式手槍於 A 在夜市逛街時堵住 A,貼近對 A 的頭部開槍,子彈穿過 A 的頭部後又射中夜市遊客 B,B當場死亡,A 則經送醫搶救後並無大礙。請就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第 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以及第 186 條(危險物品罪)規定,討論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參考法條:刑法第 186 條: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5 分)

其他等別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