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民政、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 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臺幣 800 元,供自己學習英語之用。試問上述兩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負擔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惟民法設有「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及「允許處分之財產」三項例外。兩個買賣契約須分別檢討是否落入例外,不可一併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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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積欠乙新臺幣 2,000 萬元工程款之甲得知乙準備向其訴訟求償後,為避免其名下之 A 屋日後被法院強制執行,甲旋即與丙共謀,將 A 屋以假買賣之方式出賣給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甲之經濟能力好轉,並清償其對乙之欠款。然丙已將 A 屋出租給不知情之丁,租期 10 年,該租約並經公證。試問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 A 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及善意第三人之保護。甲丙間之假買賣無效,甲仍為所有權人,但丁係信賴丙之登記外觀而承租並占有,得否以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對抗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即為本題勝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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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與女友 A 交往 3 年,因 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 B 訂婚。甲的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下拿取棒球棒找 A、B 報復。甲至 A 宅等候一天,因 A、B 出遊未遇見,遂作罷返家。次日,甲於下班時間至 A 辦公室埋伏,果見 A、B 手牽手走出來,甲便對其二人一頓暴打,A 手腳挫傷,B 被擊中後倒下撞及牆角,一眼受傷視力僅剩 0.2(原來視力為。又甲見 B 的手機掉在地上,覺得這麼貴的手機應該屬於自己才是,1.0)便將其帶走。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教唆犯之成立與範圍、傷害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及被害人倒地後掉落物之持有歸屬(竊盜或侵占離本所持有物)。應依行為時序,分別就甲、乙論罪,並處理教唆範圍以外之過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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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為毒殺老闆 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 A,仍泡好咖啡端給 A。因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A 因此未喝下毒咖啡。請問甲、乙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間接正犯之著手時點問題。甲利用不知情之乙為犯罪工具,自己該做的事已全部完成,結果卻因乙失手而未發生。核心在於利用人完成利用行為、被利用人已開始動作時,著手如何認定,以及不知情之乙有無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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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為夫妻,妻乙於民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凌晨偕同徵信社人員發現夫甲偕婚外情之對象丙至汽車旅館通姦,雙方鬧到派出所時,乙取出預擬之離婚暨監護協議書向甲恫嚇: 「如現在不簽字離婚,即告你倆通姦及對丙提告妨礙家庭」,致甲在毫無心理準備,亦無充分時間細閱協議內容下簽字,系爭離婚協議書除離婚部分外另有關於贍養費及子女之生活費之約定及夫妻財產分配等內容。事後甲主張係遭乙恫嚇,故主張系爭離婚協議書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主張離婚協議書「無效」,方向即有誤。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僅得撤銷,撤銷前仍屬有效,且行使撤銷權受第 93 條除斥期間限制。本題另須檢討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是否具備,以及協議書中身分與財產約定應否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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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網紅名人甲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將知名明星乙的頭像移花接木成色情影片女主角而牟取利益,嚴重貶損乙之形象。乙因此被取消了原有的廣告代言機會。試問:乙該如何主張以維護其權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以深偽技術將他人頭像合成色情影片並牟利,係對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法益之重大侵害,並造成代言機會喪失之財產損害。乙之主張宜分「人格權之除去與防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三條路線鋪陳,再補充刑事與程序上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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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的定義。94年修法後,公務員改採限縮的功能性認定,不看有沒有考試及格,也不看任用身分,重點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是否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作答時先說明修法意旨與三種類型,再把甲、乙分別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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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與 A 結怨已久,知悉乙武藝甚高,與人相打從無敗績,因此相約乙一同結束 A 的生命。恰巧乙與 A 也有過節,立刻答應。兩人相約當天由乙負責出手,甲則在旁邊避免他人插手,並留意是否有警察前來。在約好的日子,乙果然將 A 打倒在地,乙正要直接取 A 性命,甲過來表示就放著讓 A 慢慢死去吧,於是兩人離開日常罕無人跡的現場。孰料當天竟然有路人 B 經過,急忙將 A 送醫急救,挽回一命。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同正犯之成立、把風者之地位,以及「打倒被害人後離去任其死亡」能否構成中止未遂。關鍵在第 27 條對中止之要求:己意中止並防止結果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本題兩人均未為任何防止行為,A 之獲救純係第三人偶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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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價值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為戊所設定擔保 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受贈一棟設有高額抵押權之不動產,是否仍屬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之利益」?這是本題唯一核心。若非純獲利益,即須依第 79 條判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並注意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且原則上須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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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新臺幣 200 元餐盒 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擅自冒用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約,屬狹義無權代理。題目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答題就要分「甲與丙」「丙與乙」「甲與乙」三組關係鋪陳,核心條文為第 170 條、第 171 條與第 110 條,並須先行排除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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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 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 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 A 持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 B,一同到甲的住處理論,並舉起球棒作勢攻擊甲,甲見狀為保護自己,從住處牆角取出其所有之農用掃刀一把,揮向 A 數次,其中一刀揮中,致 A 的左手腕的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行為第一部分) ;隨後 A 見球棒不足以與農用掃刀抗衡,且左手受傷,轉身要逃離,然就在 A 打開紗門逃至庭院時,甲自後揮刀數次,其中一刀砍中,致使 A 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行為第二部分) ,所幸在一旁的 B 及時推開甲,A 與 B 二人得以順利逃出屋外,並在路人協助下送醫,倖免於死。請分別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依刑法條文與學理,討論甲是否應負罪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同一場衝突分成前後兩段,關鍵在「現在不法侵害」是否仍然存在。第一部分屬正當防衛(至多防衛過當)的問題;第二部分因 A 已轉身逃離、侵害業已過去,防衛情狀消滅,只剩下故意內容與罪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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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與乙二人共同謀議到 A 宅竊盜,約定好由甲進去竊取財物,而乙則在屋外把風。適家主 A 返家,乙先發出撤退信號給甲,假稱 A 擋路而拖延A 的時間,正當 A 與乙二人發生口頭爭執之際,乙的朋友丙碰巧經過,乃過來加入乙的陣營,並引開 A 注意力,使甲、乙二人得以順利離去,問如何論斷甲、乙、丙的罪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同正犯與把風者之地位、加重竊盜之款次認定、中途加入者之責任(承繼共同正犯),以及乙丙拖延屋主之行為是否構成準強盜或強制罪。應依甲乙之原計畫與丙嗣後偶然加入,分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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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經營二手精品店,並聘請乙擔任門市銷售一職,但未授與乙代理權。顧客丙明知,精品店所出賣之 A 皮包為 H 牌之真品,其卻向乙偽稱該皮包為贗品。乙則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廉價將 A 皮包出賣並交付予丙。經鑑定,A 皮包為真品,價值20萬。試問:甲向丙行使撤銷權,並向丙請求返還 A 皮包,是否有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層:一是乙未受授權卻以甲之店舖名義出賣皮包,該買賣契約是否對甲生效(表見代理);二是丙以「贗品」之虛偽陳述使乙低價出賣,甲得否以受詐欺為由撤銷並請求返還。必須先肯定契約效力歸屬於甲,才會有甲行使撤銷權與返還請求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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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之母病逝,甲繼承 A 土地一筆與 B 名畫一幅。因甲罹患精神疾病,偶爾會難以自控之情形,甲為免自己受騙,致 A 地與 B 畫落入他人手中或為不利益處分,遂和其兄長乙虛偽訂立 A 土地之買賣契約,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乙名義下。約定甲仍是保有使用管理 A 地之權利,俟甲病情穩定後,乙再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另就 B 畫部分,甲授權乙出租 B 畫三年,每個月租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萬,乙將 B 畫以每月2萬元出租給善意不知之丙。試問:(一)甲、乙間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15分)
(二)甲、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意思表示不真實與代理權限制兩個基本問題: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背後隱藏借名登記;乙出租B畫低於甲所定之租金下限,涉及代理權之內部限制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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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違規將其所有房子之地下室以簡單木板隔成兩個出租房間。乙因曾進入地下室維修電線而大略知道有人住在其中一個房間,而另一個房間當時因房客剛搬走,沒有人居住,房門也沒上鎖。某日,乙邀請丙進到沒有人居住的那間房間吃火鍋。之後,兩人在知道火鍋電源未被關閉、電源插頭也未被拔掉下離開。不久後,鍋體空燒起火,火勢迅速延燒至隔壁房間,居住在內之獨居老人 A 因無法及時逃生而命喪火窟。試說明甲、
乙、丙對 A 死亡結果應負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一個失火致死事故串起過失犯的三個核心:作為之過失(乙、丙未關火鍋電源)、不作為之過失(甲違規隔間、未維護防火安全),以及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之競合。重點在注意義務內容、預見可能性與結果之客觀可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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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日,甲到乙家吃飯,共享美食與共飲美酒。在雙方酒酣耳熱、情緒逐漸放鬆下,甲取笑乙是沒有人愛的可憐蟲,乙感到氣憤與受辱,而在出乎甲意料下向甲頭部方向連揮數拳。甲成功閃避乙拳頭攻擊後,為避免遭受乙之再度攻擊,而向乙頭部方向揮拳,致乙鼻樑受傷。在經歷一段冷靜期後,甲、乙又開始語言爭執,彼此不滿而互毆,最後甲占上風,將乙毆打至負傷倒地,甲也因體力耗盡而在旁休息。乙怕甲再度攻擊,在負傷下勉強站立試圖離開現場,但卻因酒精影響意識不清而跌下樓梯,頭部撞地,致頭顱出血死亡。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冷靜期」切成兩段:前段乙先出拳、甲反擊,屬正當防衛之判斷(含侵害之現在性與挑唆防衛);後段冷靜後互毆,甲將乙毆倒,乙自行起身跌落樓梯死亡,屬傷害罪與加重結果犯之客觀歸責問題。兩段必須分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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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 A 裝潢設計公司的董事,某日 B 大樓之住戶乙拜託 A 公司於其頂樓打造空中花園,A 公司欣然同意,於談妥報酬及確認設計圖後,即由甲負責施工。甲明知若未確實施工,可能會導致漏水,但為了增加 A 公司的利潤,於施作防水層時偷工減料且未做好排水措施,導致乙的空中花園完工後,乙的鄰居丙即飽受漏水之苦。除丙的天花板因漏水而有所毀損,且居住環境變得潮濕,丙也因漏水的水滴聲不絕於耳而難以安眠。請問,丙得向甲及 A 公司主張何種權利?(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丙與甲、A公司間並無契約關係,請求權基礎只能建立在侵權行為(及相鄰關係)上。應分別處理「對甲」之自己侵權行為與「對A公司」之法人及僱用人責任,並區分財產上損害(天花板毀損)與非財產上損害(居住安寧、健康、睡眠受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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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有名畫一幅,委託丙代為出售該畫,並授予代理權於丙。乙的下屬丁得知乙甚為喜歡該畫,便瞞著乙私下威脅丙,「若不將該畫出售於乙,即殺害之」。丙受此脅迫心生恐懼,便以甲之名義將該畫出售予乙,並交付該畫。一年後,丙得知丁已去世,隨即向甲坦承係因受丁之脅迫方將該畫出售予乙。然此時乙已將該畫售予不知情的戊,並已為交付。試問,於上開情形中甲未受脅迫,甲可否向戊請求返還該畫?(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第三人脅迫」與「撤銷之溯及效力對第三人物權取得之影響」之組合。關鍵有四:脅迫之撤銷不以相對人知情為要件;撤銷權人為本人甲而非代理人丙;撤銷期間自脅迫終止時起算;最後判斷戊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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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與手下甲混跡黑幫,魚肉鄉民。村人乙與 A 某次發生衝突後,A 放話將對乙不利,乙聽聞風聲後,決定先下手為強,A 亦有防備,在該段時期行蹤異常保密,且捉摸不定。甲知悉乙有殺 A 的計畫後,竟將某日 A的行程透露給乙,希望藉由乙的殺 A 行為,讓自己上位。乙知道 A 的行程後,將平時所收藏之大量安眠藥磨成細粉,利用機會放入 A 的飲食中,豈知該安眠藥藥劑性質無法致死(事後鑑定確認一般人只要稍有醫療常識,都應該知道此安眠藥即使大量服用,也無法有致死藥效)。A吃了乙所提供的飲食後,昏睡很久,醒來經檢查證明健康無損。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遇?(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以無致死效力之安眠藥下手殺A,屬不能未遂之認定;甲僅向已有殺人決意之乙透露行程,屬幫助犯與從屬性問題。核心在刑法第26條之判斷標準、正犯不罰時幫助犯之命運,另不可遺漏乙使A昏睡所成立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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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在家中常感覺有不明人士不知用什麼方法在窺視自己,甲決定在家中裝上防護工具保護自己,於是在家門的玄關處,貼上警語「此屋有機關,當你不受邀請入內,已自陷危險,請即刻離開」,甲並在自己的臥房門把接上足以灼傷人的通電裝置。某日甲外出時,將房間通電裝置啟動,隨即出門,適有不明人士 A 侵入家中房屋後,雖看見警語不以為意,想進入甲的房間裝置隱藏攝影機,不料 A 的手一碰觸房間門把後,隨即被防盜機關電擊使得手掌皮膚組織灼傷。A 受傷後即刻離開就醫。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遇?(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以預設之通電裝置灼傷侵入者A,屬「自動防衛裝置」之經典題。構成要件上為故意傷害,重點在正當防衛能否成立:設置時尚無侵害,但裝置作用時侵害正在進行;以及灼傷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警語與A之明知能否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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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乙死亡時,丙年僅十五歲。丙繼承乙留下來之金錶一隻。甲急需用錢,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丁,並交付之。其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試問:前述買賣契約及保證契約是否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行為分開判斷:甲以「自己名義」出賣丙因繼承取得之金錶,涉及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之區別;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丙訂立保證契約,涉及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及使其負擔債務之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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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乙為夫妻,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一直賴著不還。20 年後,甲乙離婚。離婚當日,乙向甲請求返還 100 萬元之借款及 20 年來之利息。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借款返還請求權經過二十年是否已因時效消滅(夫妻間權利之時效不完成);以及未約定利息之借貸,乙能否請求二十年之利息(原本利息與遲延利息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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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就刑法而言,義警(義勇警察)或義消(義勇消防隊員)是否屬於「公務員」?(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刑法第10條第2項於民國94年修正後之公務員三分類,並以義警、義消操作。答題主軸是:先建立定義與修法沿革,再逐一檢驗義警義消是否具「法定職務權限」,最後區分服勤與非服勤期間並交代認定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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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月前甫僱請外傭乙在家幫忙照顧年邁的父親,卻因生活習慣及語言隔閡,兩人相處不睦。某日深夜,乙因不明疼痛,大聲呼救,甲僅袖手旁觀,並未將其送醫。幸鄰居丙突聞夜半哀嚎,警覺有異,報警處理,雖經救護人員緊急送醫,仍因延誤致乙死亡。請問:甲有無刑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對深夜呼救之受僱人乙袖手旁觀致其死亡,核心是不作為犯:先確立保證人地位與作為可能性,再依甲之主觀認知在不作為殺人、違背義務遺棄致死與過失致死之間定位,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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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 100 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並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 100 萬元之債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當事人為掩飾賭債而另立借據,該借貸契約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其所隱藏之賭債關係則因違反公序良俗與法律禁止規定而無效;加上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甲從未交付借款,契約亦未成立。故甲不得憑借據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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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建商將 A 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1 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 10 月初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 A 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 200 萬元。於 102 年 1 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 105 年 2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爭點只有一個:建商出售房屋之價金請求權,是否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之代價」而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實務見解認為出賣不動產不在該款範圍,應適用第125條之15年一般時效,故甲之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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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與 A 因選舉結怨,某晚,基於殺害故意持槍到 A 家門口埋伏,看見 B 開門走出,以為 B 是 A,朝 B 頭部開一槍後迅速離開,只是 B 正好彎腰撿拾掉落地上的手機,子彈打中站在 B 後面並準備送客的 A,A 經送醫急救後仍因槍擊造成中樞神經休克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的複合」:甲誤認B為A而瞄準B(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開槍卻擊中站在後方的A(打擊錯誤)。應先確定甲的殺人故意指向何人,再依所採之錯誤理論處理實害結果,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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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無業並染上毒癮,常與父親 A 發生激烈爭吵,甲對 A 懷恨在心,A 則揚言要教訓甲,讓他回歸正途。某日,甲缺錢買毒,回家向 A 要錢,A 拿起球棒但未舉起,稱甲如果再要錢,就要棒打教訓。甲不假思索拿起木椅擲向 A,A 跌倒受傷流血,憤而提告傷害,甲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施以防衛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以木椅砸傷父親,該當傷害罪並因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加重;其所辯正當防衛,因A僅持球棒揚言「如果再要錢就要棒打」,屬將來之侵害而非現在之侵害,欠缺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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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有婦之夫甲,垂涎未成年人乙之美色,乙雖已婚,但禁不住甲之百般追求,遂於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於 19 歲生日前夕離婚,以恢復自由身,展開新生活。甲得知此事,為誘使乙與其同居,遂於乙 19 歲生日當天,答應交付乙新臺幣(以下同)5 千萬元,作為生日禮物,復與乙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乙須返還 5 千萬元;同時,甲要求乙簽妥借據,並與甲以書面做成 5 千萬元的消費借貸契約,以逃避贈與稅,而乙欣然同意,兩人當天隨即展開同居生活。不料,半年後兩人感情生變,乙執意分手,並搬出兩人同居之愛巢。甲挽回未果,一氣之下遂出示當年乙簽名之借據及借貸契約,並稱當年早就說好,如果不再同居乙就必須返還 5 千萬元。試問:甲得否請求乙返還 5 千萬元?(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一是乙的行為能力(19歲、已婚後離婚之人),二是甲乙間以「終止同居即須返還」為內容之5千萬元往來,究為借貸或贈與、其效力是否因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以及甲能否請求返還。結論為甲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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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 歲之知名美妝部落客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獨立開設網路商店 A,販售甲於網路上所推薦之美妝產品,並僱用 18 歲之乙負責客服事宜。甲雖具有高知名度與高人氣,但網購市場競爭激烈,A 店的生意不如預期,勉強達到損益兩平。甲因此鬱鬱寡歡,決定變賣其因繼承取得之 B 畫,以換取赴歐散心的旅費,而授權予乙,要求乙代理甲將 B 畫出售。乙遂以甲之名義,與善意第三人丙就 B 畫訂立買賣契約。試問:此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6歲之甲雖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就「其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出售因繼承取得之B畫與美妝網購營業無關,非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故甲之授權行為與買賣效果之歸屬,仍受限制行為能力之限制。至於代理人乙之年齡,依民法第104條不影響代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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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0 歲老翁甲嗜酒如命無法自拔,不可一日無酒且每飲必醉,醉後必狂砸物品。某日甲酒醉後在街頭發酒瘋,持木棍砸毀路旁之商店,被店主報警逮捕後移送法辦。試問:應如何論處甲?(15 分)若甲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確定並命於執行前應送至禁戒處所施以禁戒 9 個月,9 個月後甲受禁戒執行完畢。某日,甲又酒癮發作,再度酒醉並打傷路人,被害人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構成累犯?(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原因自由行為:甲明知自己不可一日無酒、每飲必醉、醉後必砸物,仍飲酒致不能辨識而毀損他人之物,依刑法關於責任能力之規定,其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減免,成立毀損罪。後段考累犯要件:甲所受者為罰金刑與禁戒之保安處分,非徒刑之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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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察局長甲要參加市長召開之治安會報,因時間急迫唯恐遲到被市長責罵,乃要求座車駕駛乙高速行車,乙唯恐抗命將遭甲處罰,乃照辦超速趕赴市政府,途經某十字路口時,又依甲之指示闖紅燈,結果撞傷騎機車經過之丙,丙依法提出告訴。試問: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依長官指示超速並闖紅燈撞傷丙,該當過失傷害罪;其所憑「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因該命令顯然違法且乙明知,依刑法規定之但書不得阻卻違法;緊急避難與無期待可能性亦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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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甲 30 歲,為 A 小型租車公司的董事,為公司業務開車且車上有 10 位客戶,途中為閃避一煞車失控的貨車以免造成全車人員重傷,因此急轉彎,不得已而撞傷路旁之攤販乙。請問乙得否向甲及 A 公司請求因受傷的損害賠償?若甲和 A 公司拒絕賠償,是否有法律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為避免車內乘客因貨車失控而重傷,急轉彎撞傷路旁攤販乙,屬民法第150條之緊急避難。避難行為若為必要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行為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之責任既以行為人成立侵權行為為前提,亦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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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甲 25 歲,以販賣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為生。18 歲未婚女大學生某乙一時好奇,向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價格。甲表示:若乙有興趣,願以該盒 1 萬元大麻菸及該只 10 萬元的二手名牌包合併出售給乙,只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乙在未徵詢父母允許的情形下,表示願意購買並馬上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甲隨即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律行為之分離、違反禁止規定之無效、一部無效之效果,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須先數清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個數,再分別處理大麻部分的無效與未成年部分的效力未定,並指出現行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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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花錢請乙幫其殺 A,乙應允之。隔日,乙前往 A 住宅附近勘查地形及確認 A 通常外出之路線,以便伺機而動找適當時機殺 A。不過,在勘查地形時乙突然看見 A 的太太帶著一對子女出門,乙心想如果 A 死了,其子女將成孤兒,心生不忍乃決定放棄犯行回家,並以手機告知甲其不願再為他殺 A。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受甲重金委託殺A,但僅止於勘查地形之預備階段即自願放棄。爭點有三:乙之行為屬預備或已著手;預備階段之任意放棄有無中止犯規定之適用;甲之教唆於正犯未著手時,依限制從屬性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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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電視臺劇組在街頭從事連續劇拍攝工作,場景為甲搶走 A 的皮包後逃走,A 則用手指著甲高喊「搶劫啊!」。豈料,當時乙正好路過,突然聽到 A 指著甲高喊「搶劫啊!」,乙匆忙間疏忽未發現是劇組在拍戲,誤以為甲是搶劫的現行犯,隨即衝上去將甲壓制在地加以逮捕。甲遭乙壓制約 1 分鐘無法動彈,為掙脫乙的壓制乃趁其不注意時出腳將乙踢開,導致乙胸部挫傷。此時電視臺劇組人員趕到制止,乙方知是誤會一場。試問甲是否成立傷害罪?乙是否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並說明理由。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誤認街頭拍戲為真實搶劫而壓制甲,屬誤想之現行犯逮捕,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為掙脫而踢傷乙,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取決於乙之逮捕行為在客觀上是否仍屬不法侵害。應先處理乙,再處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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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船員,民國(以下同)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甲與乙為夫妻,甲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乙及 A、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甚至在 83 年 10 月 1 日以公開儀式與丙結婚。83 年 12 月 1 日,乙則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之訴。本案最後在 84 年 5 月 1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推定甲死亡在案。豈知85 年 5 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國。試問:
(一)甲被宣告死亡之日,究竟應為何年何月何日?此一死亡宣告是否影響甲、乙、丙間婚姻之效力?(13 分)
(二)甲返國後,甲與乙是否當然回復其夫妻之關係?已由乙、A、B 加以繼承之財產是否亦當然應回復為甲所有?(12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船難失蹤為背景,考死亡宣告的期間起算、推定死亡時點,以及甲生還後身分與財產關係如何處理。全題的軸線只有兩句:死亡宣告只是「推定」死亡而非真正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判不影響裁判確定前的善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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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自其父 A 繼承一古董字畫 X,經甲花 5,000 元請專家乙鑑定為並非真跡後,將之以 10 萬元出賣於丙,丙受領 X 之交付後花 1 個月時間仔細推究,懷疑可能係明代唐寅真跡,乃花 6,000 元請另一明畫鑑賞家丁詳細鑑定,確信係為唐寅之作無誤,X 乃以 200 萬元出賣於知悉乙、丁鑑定結果之富商戊並交付之。這個時間距甲將 X出賣、交付於丙之後僅半年而已。甲知丁鑑定 X 係為真跡後,依民法之規定,向丙主張因錯誤而撤銷其與丙間之買賣行為,並欲自戊請求返還該古董字畫。試問:
(一)本案甲是否有理由撤銷其與丙之古董字畫買賣行為,並請求戊返還該古董字畫X?(12 分)
(二)設甲撤銷其與丙之買賣行為請求返還該古董字畫有理,則甲對丙、丙對戊究否有何賠償責任?甲對乙是否亦有理由請求損害賠償?(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錯誤撤銷的三個關卡:性質錯誤是否屬內容錯誤、表意人有無過失、除斥期間;撤銷後再處理物權行為是否受影響與第三人保護,最後落到撤銷人的信賴利益賠償與鑑定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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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年男子甲於某晚以萬能鑰匙侵入一戶民宅行竊,甫竊得財物欲離去,正好屋主乙男偕同懷孕滿 6 個月的妻子丙返家,甲受困屋內不及逃離,情急躲入浴室。乙因尿急直衝浴室,發現浴室門由內擋住推不開,猛力推出縫隙,赫見裡面露出一條人腿,驚覺有人躲在裡面,因擔心竊賊會危急妻子和胎兒,硬推開門擠進浴室。不料對方一個右勾拳就打過來,乙蹲下閃避沒被擊中,立即撲上前與對方扭打一團。年輕力壯、曾在軍中受過搏擊訓練的乙,用雙手肘緊緊壓制甲之下顎部直至勒昏,經報警送醫急救後,甲仍不治身亡。試分析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住宅內制伏竊賊致死」案型,主軸在三階層:先定構成要件(殺人故意或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再處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最後談罪責減免。判斷關鍵在於乙壓制甲至勒昏、甲已喪失抵抗能力後行為是否仍具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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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試分析行為人甲在下列案例中的刑事責任:
(一)甲意圖使乙、丙、丁 3 人受到刑事處罰,以一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 3 人犯強盜罪。(15 分)
(二)甲同時偽造乙、丙、丁 3 人名義之支票,面額 1 百萬元各 1 張。(10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 7 人組成,乙擔任其董事,為無給職。如乙為甲財團法人僱用丙為員工,疏未辦理丙的勞工保險,致丙受傷時無法請求勞保給付,丙請求甲財團法人賠償其損害,有無理由(12 分)?甲財團法人董事的行為或董事會的決議,倘違反捐助章程或強行規定時,其效力如何(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半考法人侵權責任(董事執行職務致生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推定過失;後半考財團法人監督制度的核心條文——違反捐助章程並非當然無效,而是由法院宣告無效,與違反強行規定當然無效兩者要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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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有 A 地,出租給乙,後來乙因故遲付租金,尚未給付的租金已達 2 年,甲乃數度以存證信函催促乙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但均被郵局以「空屋」或「查無此人」為由予以退回。甲後來親自到乙的住處,並以言詞向乙之妻丙催收乙所欠的租金,並表示乙如未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即終止租賃契約。如丙未向乙轉達甲口頭表示的內容,乙也沒有任何表示,試問:甲是否已完成對乙終止租賃契約的催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終止租約的催告,實際考的是意思表示如何對相對人生效:存證信函退回等於未達到,向配偶當面表示則要處理「代理人」或「受領使者」兩條路。作答主軸是民法第95條的「達到」概念與其風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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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國籍之甲乙夫婦到馬來西亞旅遊,於下塌的飯店遭到馬來西亞籍之丙男夥同其他不知名的匪徒挾持。甲於反抗中遭丙持槍射殺身亡,乙則遭丙等人的綁架,丙再向乙家屬要求 500 萬美元贖金。乙家屬與中華民國警方及馬來西亞警方合作,假意與丙約好支付贖金,於丙取贖金時將丙逮捕。試問:丙之殺人及擄人勒贖行為,能否依我國刑法加以處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純粹考刑法的適用範圍(效力論)。犯罪地在國外、行為人是外國人、被害人是我國人民,唯一的出路是保護被害人原則。作答要依序排除屬地、保護、屬人各原則,最後落在刑法第8條準用第7條,並逐一檢驗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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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與乙結仇,於某日遭乙持棍棒追打。甲在逃跑中,見路人丙手握名牌雨傘,於是奪取丙的雨傘,向乙用力反擊,乙被甲打得頭破血流,但丙的雨傘也因而折斷。試問:乙可否對甲指控傷害罪?丙可否對甲指控搶奪罪與毀損罪?甲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對照題:對加害人乙適用正當防衛,對無辜第三人丙只能走緊急避難;另有一個隱藏考點——奪取雨傘供防衛之用,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搶奪罪在構成要件階段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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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高考三級)(40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