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4 年共 7 份試卷、23 題,其中 23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原住民族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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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 2017 年 5 月 13 日第三次增開會議決議,就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

    (一)請說明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短期、中期、長期的策略與目標。(15 分)

    (二)請依現行法令之規定,說明設置「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依據、宗旨及其任務。(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制度化」。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落差來自語言、文化與傳統規範不被司法程序承認,故策略須分三層推進:短期強化程序保障、中期建立專業組織與審判機制、長期走向法律多元與自治。第二小題應把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定位為司法院層級的政策諮詢機制,其上位依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保障司法權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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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請說明:

    (一)憲法法庭肯認了那一項關於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並分析該權利之性質與內涵為何?(15 分)

    (二)依據前開憲法判決,立法部門對應本項判決所完成之修法內容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11年憲判字第4號的爭點是:原住民身分法要求原漢通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始得取得身分,是否過度限制個人的身分認同權。答題主軸為「肯認何種權利、權利性質為個人權兼集體權、內涵及審查結論」,再接立法部門的修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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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立法院甫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前揭條例第 1 條第 3 項規定: 「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請試舉三條規定為例,說明其內容應作為前述規定之準據規則。 (10 分)

    (二)舉實例分析所引規定之內容與實施,如何才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對國家所課予義務內涵?(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特別條例把「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寫進第1條,等於在災後重建的效率需求上,加設原住民族權利的程序與實質門檻。答題應先選出三條最具準據功能的原基法規定,再以重建工程的實例說明國家義務如何才算真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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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部落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就其創作之服飾、舞蹈、歌曲及迎賓歌,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申請,經審查准予登記後公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然而,B 縣政府於 2025 年原住民族日慶祝活動中,由 B 縣政府透過勞務採購程序委託外部團體組成之表演團體,未經 A 部落授權,演出其已依法登記之舞蹈及歌曲,且表演方式違反 A 部落之文化實踐、習慣規範與禁忌。A 部落認為該表演侵害其智慧創作專用權:

    (一)請說明 A 部落依據系爭條例,可以主張何種權利及其理由為何?(10 分)

    (二) B 縣政府主張,其於原住民族日活動中展演 A 部落之服飾、舞蹈及歌曲,屬於具「正當目的之合理使用」 ,據此抗辯。請分析 B 縣政府此一主張是否成立?(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權利內容與合理使用界線。重點在於:智慧創作專用權是「民族或部落」享有的集體權,且兼含財產權與人格權;縣政府以公部門慶典與採購外包為由主張正當目的合理使用,必須通過「使用型態、目的必要性、尊重人格權與出處標示」三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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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原住民族教育法為現行原住民族教育之主要法規範。請問,原住民族教育法係以原住民族個人之教育選擇或原住民族族群教育為目標?如果一位泰雅族原住民,選擇接受阿美族之族群教育,是否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範價值?原住民族教育與民族教育有何不同?(5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其實是同一條軸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範目標是以原住民族集體文化延續為本,個人的教育選擇是實現集體權的手段而非對立物。因此跨族接受族群教育並不違法,但不能取代學生所屬民族之民族教育;第三問則要把「原住民族教育」與「民族教育」的上下位關係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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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6 條規定:「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問,上述法律規定之組織組成主體或權利主體,係指「民族」 、「部落」或「原住民個人」?(30 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所定之推動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有何不同?各民族在其中有否特殊權利地位?(2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段條文剛好代表三種權利主體:推動委員會的席次依各族人口比例分配,主體是「民族」;原住民身分法的認定對象是「原住民個人」;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主體是「民族與部落」。這正是我國原住民族法制「集體權與個人權並存、主體多軌」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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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有關西拉雅族等平埔族群之人民無法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所生之違憲疑義,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試回答以下與本判決相關的問題。

    (一)本判決開宗明義即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有關憲法增修條文前開所稱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係參考自何處之法律規範?文字上有何差異?(10 分)

    (二)本判決指出尚未被核定為法定原住民族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在符合那幾項主客觀認定標準下,亦應能依法被認定為臺灣原住民族?請試舉例說明。(20 分)

    (三)本判決對於那一個違憲疑義法律條文作成如何之違憲審查結果?是否以及如何作成修法或立法指示?倘若逾期未完成前開之修法或立法指示,有何法律效果?(30 分)

    (6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11年憲判字第17號處理的是「法定原住民族之外的臺灣原住民族」如何被承認。三小題依序是:憲法解釋文字的來源與差異、民族認定的主客觀標準、以及違憲審查結論與立法指示的效力。答題重點在區分「民族認定」與「個人身分認定」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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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試說明「限制原住民族利用」有那些態樣以及有那些排除事由?(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是「限制型」的諮商同意與補償條款,與第1項的「開發型」相對。本題要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的行為態樣類型化,再說明哪些情形不落入該項之適用或不生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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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原住民族語言為我國之國家語言,於民國 106 年制定專法以促進其發展。試回答以下相關之問題。

    (一)制定專法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法律目的為何?(10 分)

    (二)依據現行專法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在那些場域積極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06年制定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是把族語從「教育政策」提升為「國家語言」與「語言權」的立法。第一小題答立法目的的四個層次,第二小題要把法定推動場域完整列舉,重點在「營造使用環境」而非只有學校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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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之父 B 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且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 C 之姓,A 之母 D 為非原住民,而 E 之父母皆為原住民。試問:

    (一)依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A 與 E 是否均為可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原住民,申請程序為何?(20 分)

    (二)依據最新司法實務見解,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對於 A 與 E 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有無侵害 A 與 E 何種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立法者是否應進行修改?(3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身分法案例題。E為原原通婚子女,取得身分無疑義;A的關鍵在於其父B自己就因「未從原住民母親之姓」而未取得身分,A屬「第三代」,在舊法下連申請的前提都沒有。第二小題則要把111年憲判字第4號的違憲理由套回A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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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現行原住民族行政之組織設置,在中央與地方有無不同?(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央與地方的原住民族行政組織確有不同:中央是法定常設、專責且具法制與預算統籌功能的一級體系;地方則因人口、財政與原住民族地區分布而呈現層級不一、名稱不同的樣貌,並在山地鄉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另有特殊自治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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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以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為例,說明中央與地方各自如何對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與文化發展權利進行保障。(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以原住民族教育法為軸,分別交代中央與地方在民族教育及文化發展權上的保障義務。作答宜先確立權利基礎(憲法增修條文之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保障、原基法之文化保存義務),再依中央的法制、經費、標準、師資與地方的執行、學校、部落連結兩線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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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之父 B 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且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試問: (每小題 15 分,共 45 分)

    (一) B 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 A 可否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原住民身分?

    (三)如戶政機關誤將 A 登記為原住民身分,嗣後發現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4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從姓或傳統名字取得身分」的世代問題,以及戶政機關錯誤登記的處理。要先判斷 B 的身分,再由 B 的身分推論 A 能否申請,最後處理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與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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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說明當前原住民教育之理念與目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住民族教育的核心是「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從同化教育轉向民族自主的教育權保障。作答先交代憲法與法律依據,再分理念與目標兩大段,最後談當前推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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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原住民,在 A 原住民保留地上自費建築房屋並供為自住,於民國57 年間依法向該管鄉公所申請登記取得地上權。於後,依法申請無償取得 A 土地所有權。至 105 年因鄰地所有人乙(亦為原住民)占用部分 A地,甲乃向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乙因此向該管鄉公所舉發其祖父自 53 年間起即占有部分 A 地,並在該土地上建屋自住,請求鄉公所撤銷甲在 A 地(乙占有使用部分)之地上權設定。該管鄉公所調查乙所提出之航照圖、戶籍登記資料、申請用電證明及相關證明等資料後,認定乙的主張屬實。試問,該管鄉公所能否撤銷甲在 A 地(乙占有使用部分)之地上權設定?(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設定錯誤時,鄉公所能否撤銷已核定的地上權。關鍵在:地上權設定是行政處分還是私法行為、甲已取得所有權後地上權是否仍存在、撤銷的除斥期間與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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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舉「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與原住民族「文化」相關之條文,並藉以說明「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意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住民族文化權是集體權與個人權兼具的基本權,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多個條文具體化。作答先列舉條文,再從條文歸納文化權的內涵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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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一)請說明「原住民族地區」之範圍與定義。(10 分)

    (二)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內容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意旨,說明「傳統文化」之意涵。 (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狩獵權的兩個要件:地域限制(原住民族地區)與目的限制(傳統文化)。第一小題是定義題,第二小題要用兩公約條文與一般性意見詮釋「傳統文化」應採廣義、動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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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的父親是非原住民、母親是原住民,請問: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甲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5 分)

    (二)請從我國憲法保障基本權之意旨,說明「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合憲性。(2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先回答取得身分的方法,再以基本權審查架構檢驗「以從姓或傳統名字作為取得身分要件」是否合憲。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已宣告該規定違憲,答題應以此為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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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今有 A 自然資源治理機關,欲在原住民族地區新劃設國家公園,請問應如何完備行政程序,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除依國家公園法完成一般劃設程序外,還要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並取得同意」與「共同管理機制」。作答以程序先後排列,從前置調查到公告後的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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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請說明:

    (一)政府辦理原住民族產業發展之重要依據為何?(10 分)

    (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包含考量之主要相關項目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住民族產業發展的依據可分憲法與法律兩層:憲法增修條文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扶助原住民族經濟事業,原住民族基本法再具體化。第二小題要列出規劃產業發展時應考量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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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規定,請說明:

    (一)原住民之民族別指那些?(7 分)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認定以及取得方式為何?(18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半是民族別列舉題,後半考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基礎(山地/平地原住民之定義)與各種取得方式。作答要依法條體系分類,條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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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依何法令訂定?其委員會掌理事項為何?其設置相關規定為何?本委員會開會出席與列席之相關規定為何?迴避原則為何?協調相關處置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法規記憶題,題目已把六個小問列出,答題就依序逐項回答:訂定依據、掌理事項、組織設置、開會、迴避、協調處置。重點在條理完整,數字不確定時寫原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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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我國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請問:

    (一)本法規定中央以及地方之主管機關為何?(3 分)

    (二)本法中規範之比例進用原則為何?(12 分)

    (三)本法在原住民合作社方面有何規範?(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比例進用」與「合作社扶植」為兩大支柱。本題配分集中在比例進用,作答要把適用機關、職務類別、進用比例與未達比例的效果寫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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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