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52 題,其中 5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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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務人員甲應律師考試及格,為參加律師訓練,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甲得否另從事與律師訓練無關之其他工作?又其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留職停薪期間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是否仍然存續,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兼職與營利限制是否繼續拘束,以及律師職前訓練中受領報酬應如何定性。作答方向為:留職停薪僅停止職務之執行與俸給之發給,身分關係並未消滅,服務法義務原則上繼續適用;且留職停薪係附目的之人事措施,不得挪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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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之聘用人員甲,經 B 政黨提名參加 A 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其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參加 B 政黨於某週六晚上舉辦之候選人發表造勢大會,並登台發表演說,於演說中咒罵三字經批評屬敵對政黨成員之 A 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乙。A 直轄市以甲之行為構成失職行為,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問:該申誡一次之懲處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懲處合法與否,實則考三層:一、聘用人員之身分定性與適用之法規;二、行政中立法對聘用人員之準用及對「參選者本人」政治活動之界線;三、申誡作為懲處是否有法律依據。核心結論宜為:聘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機關逕依考績法核予申誡欠缺法律依據,該懲處難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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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2 月當選為 A 鄉鄉長,並於 104 年 3 月 1 日就任。甲之妻乙之舅舅丙前經 A 鄉前鄉長丁任用為機要秘書。甲、丙與丁皆為政治上相同派系之人員,為使丙於甲上任後得以續任機要秘書一職,甲與乙於 104 年 1 月辦理假離婚,並於同年 3 月 1 日就任當日,即核發派令,任用丙為其機要秘書。嗣因民眾檢舉甲與乙藉由假離婚之方式,大量任用親人在 A 鄉任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甲與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於 114 年 6 月 27 日確定。A 鄉戶政事務所旋即撤銷甲與乙之離婚登記,並通知 A 鄉公所。A 鄉鄉長戊於同年 7 月 15 日撤銷甲於 104 年 3 月 1 日對丙核發之派令,並溯自 104 年 3月 1 日生效,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違法領取之薪俸。問:A 鄉鄉長戊溯自 104 年 3 月 1 日起撤銷甲對丙核發之派令,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領取之薪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違法任用機要人員為背景,考行政程序法違法授益處分之職權撤銷(信賴保護、除斥期間、溯及效力)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並須處理「事實上公務員」已實際服勞務時,俸給可否全額追繳之衡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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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原任職於 A 機關,為薦任 7 職等之專員。其於離職後在臉書分享其任職於公務機關之經驗。後 A 機關發現,甲分享之經驗涉及其任職 A 機關時所得知與 A 機關有業務往來之 B 機關之機密,認為其違反公務員之保密義務,將甲移送懲戒。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重點不在保密義務的內容,而在程序與要件:離職者得否受懲戒、行為發生於離職後有何影響、對離職者得科處何種處分,以及行為是否構成應受懲戒之事由。答題應以「裁判種類」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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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 A 直轄市政府文化局局長,乙為該局科員,甲與乙若認為長官對其所發之命令違法時,應如何處理?若其就此與長官有所爭議時,其得否提起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之服從義務界限(相對服從說)與違法命令之處理程序,並以局長與科員之身分差異,帶出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在救濟途徑上的不同。答題主軸為:先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則服從並移轉責任、違反刑事法律者絕對不服從;救濟則視處置性質與身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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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 A 直轄市政府 B 局建築管理處處長,甲之兄長乙欲承攬 A 直轄市政府某項工程。試問:乙得否承攬該項工程?若乙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而承攬該項工程,應由那一機關處罰之?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補助及交易禁止」與「處罰機關」。作答依序判斷:甲是不是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乙是不是關係人、這項工程是不是跟甲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交易、有沒有符合但書例外,最後再說明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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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人員之ㄧ次記一大過與一次記二大過在性質上、法律效果上與法律救濟上有無區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次記一大過屬平時考核之懲處,一次記二大過則是專案考績並直接發生免職效果。兩者在法律性質、法律效果與救濟途徑上均有本質差異,答題宜以「性質—效果—救濟」三欄對照,並援引釋字第243號、第491號說明免職處分之處分性與正當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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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 A 縣 B 鄉鄉民代表會之代表,乙為該鄉鄉長之候選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甲與乙是否須申報財產?若須申報財產,應於何時與向誰申報?又其財產是否須交付信託?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三個層次:申報義務人之範圍(現職人員與候選人是否相同)、申報時點與受理機關、強制信託之對象。關鍵在於甲為現職鄉(鎮、市)民代表,乙僅為鄉長「候選人」,兩者結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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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義的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何種範圍?鄉長如果任用其小學同學的兒子為清潔隊的工友,是否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應予處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利益衝突迴避法「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範圍,後段以鄉長任用小學同學之子為工友為例,測驗「關係人」之界定。結論應為:小學同學之子不屬利衝法所定關係人,鄉長之任用行為不構成利衝法之利益衝突,不得依利衝法處罰;但仍可能發生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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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的基本法理何在?兼營商業的範圍如何?公務員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是否受到兼營商業的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層層遞進:禁止兼營商業的法理(為何限制)、禁止的範圍(限制什麼)、單純持股是否在內(界限何在)。主軸應為:限制源於忠實義務、專職義務與利益衝突之防杜,但屬對工作權與財產權之限制,須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檢驗,故單純投資原則上不在禁止之列,僅於持股逾法定比例或涉及經營、監督關係時始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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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理基礎為何?如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上,充當聽眾,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利用下班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是否同受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行政中立之憲法與行政法理基礎,後段以兩個具體行為測驗中立義務之界限。關鍵不在「上班或下班」,而在「行為態樣」與「是否使用辦公場所或行政資源」:單純以聽眾身分參加政見發表會原則上不受限制;在辦公室散發傳單則縱使於下班時間,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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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只有部分公職人員須為財產申報。請問:何以不是所有公職人員之財產皆應申報?若應申報財產,那些財產應予公開?又下列人員之財產,有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是否應依法申報其財產?(25 分)成年子女前配偶已訂婚,但尚未結婚登記之人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問:一、為什麼只有部分公職人員要申報財產(立法目的與比例原則);二、哪些人的申報資料要公開;三、本人以外的親屬財產申報範圍,用三種身分逐一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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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應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分配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間期滿,經 A 機關考核,認為甲工作消極懈怠,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保訓會於民國(下同)109 年 3 月 2 日廢止甲之受訓資格。嗣 A 機關於甲離職後接獲任職於 A 機關之乙反映,甲於實務訓練期間對乙有性騷擾之情事,且甲於離開 A 機關後仍持續對乙有騷擾行為。A機關經查證後認為確有性騷擾情事,惟情節輕微,對甲予以申誡一次之處分。甲對於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以及 A 機關對其之申誡一次處分皆不服,甲應如何尋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含兩個獨立爭點:一、受訓人員對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之救濟;二、已離職者遭機關核予申誡之救濟。前者須說明受訓人員雖未取得任用資格,仍得準用保障法;後者則須指出對已無身分關係之人逕依考績法申誡欠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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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在公務員懲戒之學說與實務見解,皆承認為「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此一原則之意涵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源自德國法上之 Einheit des Dienstvergehens)係指公務員之數個違失行為,在懲戒上應合併為「一個」違失行為整體評價,科處「一個」懲戒處分,而非逐一分別懲戒。其理論根據在於懲戒罰不同於刑罰:懲戒所評價者,是公務員整體上是否仍適於繼續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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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任職於 A 機關擔任人事處專員一職,經 A 機關指派兼辦採購業務。後甲調任 A 機關法政處專員,其所兼任採購職務是否應同時免兼?如 A 機關打算繼續指派甲兼辦採購業務,是否應重新指派?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兼辦業務(兼職)與本職之依附關係。核心在於:機關內部指派所屬人員兼辦其他業務,係附隨於受指派人「當時所任本職」而生之職務指派;本職一經調任變動,原兼職之基礎即失所附麗,應同時免兼。機關如仍有兼辦需要,須以新任職務為基礎重新核派,不得沿用原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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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政風人員甲自 97 年 2 月起即經常接受廠商乙之招待,出入酒店等場所,乙並逐筆記錄其與甲飲宴之情形。主管機關於 110 年 3 月發現甲與乙飲宴情事,並從乙之筆記得知,甲長期接受乙之招待,認為甲違反公務員之保持品位義務情節重大,將其移送懲戒。於懲戒法庭之審理程序中,甲主張公務員懲戒法於 105 年 5 月 2 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之法定期間為 10 年,對其之懲戒就 97 年 2 月至 107 年 1 月部分,已經逾越懲戒之法定期間,不應納入考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為懲戒時效之「起算點」與「效力範圍」。甲把長期、反覆接受招待之行為切割為逐次獨立行為,再主張較早部分已逾懲戒期間;能否如此割裂計算,以及時效經過之效果究係「不得為特定懲戒處分」或「該段事實不得審酌」,是本題勝負所在。結論: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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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務員甲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之住所緊鄰辦公地點附近,其只要花費約 10 分鐘的車程即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幸福。惟 1 年後甲被指派到該事務所之景美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每天必須多花費半小時的車程才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不便。若甲就此一工作指派措施不服,請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甲之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85號對公務人員權利救濟門檻之突破。重點有二:一是「須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其權利有重大影響」之限制已不再適用,公務人員得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二是甲所受「調派至同一事務所所屬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之定性,決定其應循申訴、再申訴或復審,以及有無權利受侵害與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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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擔任某市政府之法制局長,其岳父乙則為某大學法律系教授。甲基於內舉不避親之古訓,乃圈選並聘任乙為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另甲之配偶丙早在甲擔任局長前,即為該機關聘僱人員。在甲成為該機關主管後,甲於年度考核時在「聘僱人員年度考評表」之主管欄位核章。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逐層檢驗三件事:甲是否為該法所稱公職人員、乙與丙是否為關係人、甲之圈選聘任與考評核章是否違反自行迴避義務及禁止圖利關係人之規定。「內舉不避親」在法律上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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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員甲因涉嫌貪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乃自請辭職。請問服務機關得否拒絕之?若服務機關准予辭職,惟於免職令註明甲係「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事由。甲若對上述註記不服,有何救濟管道?(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是服務機關對涉貪被起訴之公務員自請辭職有無准駁裁量權;二是核准辭職之令上附記「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性質與甲之救濟途徑。關鍵在於辭職原則上機關不得拒絕,機關真正的法定工具是停職與移送懲戒;而不利附記則須先定性再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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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工友。甲平時熱衷政治事務,為響應其支持之政黨所發起之公民投票案,乃向其同屬工友之同事乙遊說並表示:只要乙投下不同意票,甲願意為其代班 3 天。請問甲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次:一是工友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拘束(適用或準用);二是以「代班3天」為對價遊說同事在公民投票中投特定票,是否違反該法禁止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規定,並可能另涉公民投票法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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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時,於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未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A 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於106年9月26日通知甲免職,免職處分溯及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為犯罪情節輕微,A 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一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免職,機關有無「情節輕微得不予免職」之裁量空間;二為該免職之效力應溯及至刑事判決確定日,或自送達之次日起算。兩者關鍵均在於:此一免職究為改變身分之形成處分,或僅是確認「已當然喪失任用資格」之確認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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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案;於通緝後1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旋轉門條款以「離職」為適用前提。甲遭通緝在逃,僅是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其公務員身分是否已經消滅?若未離職,即無旋轉門條款之適用,而應回到在職公務員之經商禁止與兼職禁止規定處理。本題是典型的「要件不該當,但改用其他規定評價」的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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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臺銀核布其107年年終考核列乙等79分。A 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人的適用範圍」。臺灣銀行依財政部訂定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經銓敘審定之人員,不屬保障法之適用對象,亦不在準用之列;保訓會對其再申訴,應作成程序上之不受理決定,而非實體審查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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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公務人員甲向來熱衷環境保護活動。其因欣賞公職候選人乙之環境保護政策,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穿著印有支持乙文字之 T 恤,並於乙的臉書按讚留言;下班後則於家中開網路直播,呼籲民眾支持乙。另甲又於某日上班時,拿出反對特定開發案之公民投票連署表單,要求辦公室同仁參加連署,以利該公民投票案成案。甲上述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中立之核心,在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公正無私、不介入政黨與選舉活動,但其身為國民之政治參與自由亦受憲法保障。本題四個行為應逐一涵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區別「上班或勤務時間」「辦公場所與行政資源」「公開助選行為」「利用職務影響力」四條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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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服務於 A 機關之公務人員甲因繼承取得家族公司股份,其所取得股份占該公司股權之 16%。A 機關知悉後,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予以停職。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判決前,A將其所有股份之半數出售予其親屬。試問:甲售出股份後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准其復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其一,因繼承取得逾百分之十之股份是否構成公務員服務法上之違法經商;其二,甲出售半數使持股降至限額以下後,停職事由是否已消滅而應准其復職。答題重點在於「違法狀態除去」與「停職原因消滅」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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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 A 縣縣長,某日其向承攬 A 縣政府工程的 B 公司借貸新臺幣 1,000萬元。試問:

    (一)甲向 B 公司借款之行為是否違法?(10 分)

    (二)承上,若違法時,得否對甲予以懲處或懲戒?又得為何種懲處或懲戒之方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民選縣長向承攬本府工程之廠商借貸鉅款,表面上是私法上之消費借貸,實質上是利用職務地位取得財產上利益,同時觸及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廉政倫理規範;又因其為政務人員,責任追究只有懲戒一途,無考績法上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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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警員因執行指揮交通勤務時身著名牌雨衣、休閒鞋及屢次未刮鬍鬚等各種服裝儀容不整行為,遭服務機關核予申誡懲處共計 18 次。服務機關以甲執行指揮交通勤務屢次造成嚴重塞車,平時考核紀錄表中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品德操守項目 3 次為 D 級、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項目2 次及語文能力項目 1 次為 C 級,其餘項目均為 B 級,當年度有 18 次申誡,僅 2 次嘉獎等情,將甲之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甲主張值勤時因下雨需穿雨衣,雨淋濕皮鞋因而換穿休閒鞋,其未著機關製發之制式雨鞋與未刮鬍鬚並無儀容不整之情形,不應予以申誡;其雖沒有大功勞,但未曾犯大錯,不應核予年終考績丙等。針對 18 次申誡及考績丙等之評定,甲有何救濟管道?甲之上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相關法條: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 「執行勤務時,除服行便衣勤務外,應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嚴禁發生下列情事:……(二)未依規定穿著制服、服裝儀容不整或配件不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申誡與年終考績丙等雖同為對甲不利之處置,法律性質卻不同:申誡屬懲處性質之管理措施,循申訴、再申訴;考績考列丙等影響晉級與考績獎金,實務認屬行政處分,循復審。實體上,服儀要求與考績評定分別涉及判斷餘地與裁量,司法審查密度低,甲之主張原則上難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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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擔任某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甲之兄長乙為歷史學與人類學教授,平日熱心宣導各種有形、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要性,並時常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甲對乙之公益理念甚為贊同,故決定以建設局經費補助乙就該直轄市之市區建設發展對文化保存的衝擊影響進行研究。試問: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標準題型:先確認甲是否為該法所稱公職人員、乙是否為其關係人,再檢驗「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補助行為」之禁止規定及其但書,最後處理自行迴避義務、假借職務圖利之禁止與法律效果。學術公益目的不能治癒程序上的利益衝突,是本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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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應如何修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即司法院釋字第716號之爭點結構:交易(補助)禁止規定本身合憲,但對於經公平競爭程序取得之交易一律禁止,限制過當;而「按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因欠缺個案調整機制,可能造成處罰顯然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修法方向即為「增設但書」與「建立減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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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務人員為什麼應對政黨維持「行政中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可否為特定政黨之候選人在政見發表會上公開助講?公務人員下班後可否參加「黨員大會」?(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中立的正當性,來自依法行政、文官永業化與政黨政治下行政權公正行使的要求;但公務人員同時是國民,其政治參與自由仍受保障。故行政中立法採「禁止助選行為、允許單純政治參與」的分界:公開助講原則禁止,參加黨員大會原則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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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人員是否有「晉升」的基本權,若此為一種基本權利,法律上應如何保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務人員有無「晉升的基本權」,關鍵在於區辨「陞遷結果之請求權」與「依法公平參與陞遷程序之權利」。前者不存在,後者則屬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因此法律上的保護方式,重心在程序保障與事後救濟,而非賦予被陞任之實體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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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何謂「服公職的制度性保障」?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人員擔任主管職務的地位,是否有「制度性保障」的適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制度性保障係指憲法對既存之特定制度予以保障,立法者形成時不得侵害其核心內容。服公職之制度性保障,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撫卹等權利;而「主管職務」屬於職務配置層次,並非身分或官職等之內涵,原則上不受制度性保障,機關首長就主管職務之調整享有人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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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務員甲以父親年邁乏人照料為理由,提出辭職申請。服務機關拖延一年後,予以拒絕。請問服務機關處理是否合法?甲得如何尋求權利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務人員辭職權之性質與服務機關之准駁義務。辭職為公務人員基於服公職自由(憲法第18條)所生之單方意思表示,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並應於法定期間內為准駁;逾期未准駁者,法律擬制辭職生效。本題機關拖延一年後始拒絕,處理顯屬違法,甲得循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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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住所設於臺北市之公務員甲於某行政機關服務,與同事乙常因細故爭吵,嚴重影響機關同仁工作情緒,機關首長屢次規勸,不僅無效,甚至變本加厲。機關首長乃將甲調離至該機關南部辦公室。惟甲之妻子長期患病,必須留在臺北醫院就醫,而兩名子女年幼,也乏人照料。甲認為此一職務調整行為對其婚姻及家庭生活已造成重大衝擊,不服該職務調整行為。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一為同一機關內工作地點之調整(調任)究屬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二為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作成後,公務人員對此類措施得循何種途徑救濟。並應一併檢討該調整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家庭生活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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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在縣長改選之選舉期間,具銜具名向其所屬同鄉會拉票,請問該行為是否有違背行政中立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的適用範圍」。副縣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由縣(市)長任命之政務人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常任文官,其是否為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即為判斷具銜具名向同鄉會拉票是否違法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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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者,停職之效力是依據法律自動發生,或是主管機關仍應另行作成停職處分,始發生停職之效力?試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在辨明公務員懲戒法上「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之性質差異。當然停職係法律就特定法定事由所定之直接效果,停職效力於事由成就時依法當然發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停職令僅具確認與通知性質,並非形成停職效力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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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應如何尋求權益之保障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雖未使公務人員喪失身分,但依現行實務已被定性為行政處分,受考人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本題宜先說明丙等之法律效果,再依序處理性質定性、救濟程序與實體上可主張之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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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權之行使期間(追懲權之時效期間),採如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懲戒權行使期間旨在兼顧公務紀律之維護與法安定性。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採「依處分種類分別定期間」之立法,以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為止;期間經過者,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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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同時擁有 B 國之永久居留證。請問 A 得否被任用為我國之公務人員?(10 分)若 A 被任用時即同時擁有 C 國國籍,而於嗣後被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如何處置?(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為兩層:一為「外國永久居留權」是否等同「外國國籍」而構成任用之消極資格;二為任用時即具外國國籍而事後遭撤銷任用者,其已領受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如何處置,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別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上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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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D 為 E 國立大學校長,平時即相當關心社會議題。近日因酒駕肇事事件頻傳,遂於媒體上以校長名義發起「提高酒駕刑責」之公民連署,並要求總統下台負責。請問此舉是否違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確定國立大學校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再分別就「發起提高酒駕刑責之公民連署」與「要求總統下台」兩個行為態樣檢驗是否該當禁止規定,並兼顧校長作為個人所享有之言論自由與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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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對於已退休公務人員,得否予以懲戒?請依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之核心變革之一:將懲戒對象明文擴及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並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處分,以填補舊法下「一經退休即無從懲戒」之漏洞。作答須依題旨分別說明修正前後之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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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為甲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A 因辦理採購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甲機關遂依聘用契約之約定,將 A 解聘。A 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問:

    (一)A 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尋求救濟,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復審程序?請說明之。(15 分)

    (二)A 如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對於其駁回決定不服,A 可否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準用人員」之救濟途徑限制,以及聘用關係之公法性質。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者為保障法之準用對象,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惟其與機關間之聘用契約屬行政契約,解聘爭議仍為公法上爭議,A得依行政訴訟法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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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人員 A 於 104 年 5 月 13 日提出辭呈,申請自 5 月 31 日起辭職。其所屬機關於104 年 6 月 25 日始以免職令,准其自 104 年 7 月 1 日辭職。嗣 A 所屬機關於 104 年7 月 15 日查知 A 於 104 年 6 月 3 日酒後駕車。問:A 所屬機關可否以 A 行為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予以記一大過之處分?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辭職生效時點之認定。機關逾法定期間始為准駁,辭職效力是否早已發生,將決定A於104年6月3日酒駕時是否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以及機關於同年7月15日查知後能否再以考績法上之懲處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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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得否於民營企業、機構工作?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停職僅停止職務之執行,並未使公務員喪失身分,故公務員服務法上之義務於停職期間仍繼續拘束當事人。是否得於民營企業、機構工作,應區分「經營商業或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與「單純受僱兼職」兩種態樣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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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詳細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及準用對象?(15 分)現役軍人甲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經所屬行政機關記大過二次,並由人事評議會決議以「不適服現役」為由命令退伍,甲認為命令退伍之處分違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請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甲之復審請求應如何處理?(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體:前段考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的範圍,後段用現役軍人的命令退伍來檢驗這個範圍。軍人既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也不在準用列舉之內,保訓會對甲的復審只能作程序上的不受理;但答題必須一併交代甲真正的救濟管道,才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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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金門縣議員,甲之配偶乙為旺來旅行社之董事兼負責人,甲任職金門縣議員期間,乙與金門縣議會、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承攬契約,上述契約交易金額結算總額為新臺幣 8 百萬元。法務部以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15 條之規定,課處旺來旅行社全部交易金額之罰款新臺幣 8 百萬元,此項罰款金額是否合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及民國 103 年立法院修法結果詳述之。(25 分)參考法條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違反第 9 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問「課處交易全額 8 百萬元罰鍰是否合理」,答案是不合理。主軸是司法院釋字第716號:交易行為禁止之規定合憲,但以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為罰鍰,不問違規情節與實際所得利益,於大額交易可能顯然過苛而違憲;民國103年修法即將定率罰改為依交易金額分級並設上下限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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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規定,請分別說明該條款中「站台」、「遊行」、「拜票」之意義。(15 分)關於公務人員以眷屬身分助選之規定,民國 103 年銓敘部之修法重點為何?請詳述之。(5 分)假設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甲於民國 102 年參加某市市長選舉,甲之妻乙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未兼行政職之教授,請問在甲競選期間內,乙可否以眷屬身分為甲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由條文文義、修法沿革走到個案適用。關鍵在第三小題:乙是未兼行政職務的國立大學教授,本來就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所以問題不在「眷屬例外」能不能用,而在她根本不受該法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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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為何?(10 分)在何種情形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免議之議決?(5 分)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5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都是公務員懲戒法的條文題,答題主軸是:當然停職為法定事由一發生職務即停止,不待機關另作處分;免議是實體上認無再為懲戒之必要或已逾行使期間;不受理則是程序要件欠缺而不能審。把「程序與實體」分清楚,這題就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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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我國現行法制有關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主要規範內容為何?請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服從義務的考點有兩層:學理上的絕對服從說、相對服從說與意見陳述說;實定法上則是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共同建構的「認為違法應報告、長官以書面下達則服從並由長官負責、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機制。答題要兩層並陳,並說明我國採折衷的相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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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述對公務人員所為之免職處分,其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追究時效及救濟程序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免職剝奪公務人員身分,是最嚴厲的人事措施,因此憲法上要求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491號為核心),並須說明行政懲處與懲戒兩條線各自的期間限制,以及復審加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三問要分段寫,先把免職的類型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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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比較說明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在任用資格、懲戒種類及救濟途徑方面各有何區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軸比較(任用資格、懲戒種類、救濟途徑)底層只有一句話:政務官負政治責任、與政策同進退;事務官負行政責任、受身分保障與程序保障。三個差異都由此推出,先寫區別標準再逐項比較,最後回到責任型態收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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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張三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長,某日其局長來電指示要求張三轉達所屬同仁支持某特定政黨之市長候選人,請問張三是否應服從局長之指示?張三得採取何種因應作為?又如張三未依長官要求協助輔選,選後遭調職為科員,張三得依何種法律、提出何種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局長要求張三轉達所屬同仁支持特定市長候選人,是典型「長官要求部屬違反行政中立」的題型。三問分別是:不應服從(違法命令)、可以怎麼做(報告、請求書面、檢舉、保全證據)、被降調如何救濟(以復審為主、申訴為輔,並主張行政中立法之不利處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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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公務員法」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