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5 題,其中 4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某中央部會所屬 A 局之薦任第九職等科長。A 局局長乙(簡任第十三職等)治軍嚴明,常於非上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辦繁重業務,要求甲須「即時已讀並辦妥」 ,且屢次於跨部門之公開會議上,以「無腦」 、「米蟲」 、「這點事都辦不好不如辭職」等貶抑性言詞辱罵甲,致甲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取得醫療診斷證明。甲遂向 A 局提出職場霸凌申訴。A 局依規定成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 ,由 A 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局內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兩名外部專家。甲於調查程序中主張:副局長及局內主管皆為局長乙之下屬,有受長官職務權力壓迫而為不公決議之虞,具狀申請該等內部委員迴避。A 局以「依法組成,並無偏頗之具體事證」為由駁回迴避申請。最終,調查小組認定乙之行為僅屬「求好心切之嚴厲領導管理風格」 ,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 。甲對此決議極度不服,為準備後續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向 A 局申請提供「完整之霸凌調查報告」及「調查小組會議紀錄」 。A 局卻以「該等資料屬機關內部意思決定之準備作業」 ,且「涉及局長乙及其他受訪談同仁之個人隱私」為由,全部予以拒絕。試問:
(一)針對該霸凌申訴案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 A 局駁回甲之迴避申請,其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若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法理上及現行規範實務應如何建構防弊之調查機制?請附具理由詳述之。(15 分)
(二) A 局拒絕提供「霸凌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甲身為當事人,其「資訊獲知權(卷宗閱覽權) 」與「他人隱私權/內部作業保密」發生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衡量?(15 分)
(三) A 局作成「職場霸凌不成立」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甲若欲推翻此一決定,應依法踐行何種權益救濟途徑?請析述之。(2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職場霸凌申訴為軸,串接調查組織之正當法律程序、資訊獲知權與隱私之衝突調和,以及救濟途徑三個層次。作答前提是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特別權力關係已遭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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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 60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 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 。經查,甲於退休離職前 3 年,曾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 A 公司極具商業價值之獨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甲遭移送法辦時抗辯:其於 A 公司僅擔任幕僚性質之「顧問」,未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不具決策權,自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 。試問:甲離職後擔任 A 公司顧問之行為,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甲之「顧問非屬公司法上負責人或經理人,故不受限制」之抗辯是否成立?請析述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顧問」是否為旋轉門條款所及之身分,二是「職務直接相關」如何認定。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於列舉身分時本即明文包含「顧問」,且採實質認定,不以公司法上負責人為限,甲之抗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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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名跨國科技公司 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資,惟 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 A 公司之週末諮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之現代化適用:網路付費訂閱是否等同「著述獲取稿費」,以及名為無給、實則以股票選擇權為對價之「諮詢委員」如何定性。判斷標準不在名目,而在行為是否具經常性、持續性與營利性,以及是否事前報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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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在過去,軍警人員與國家之間,被認為係屬所謂「特別權力關係」 ,其特徵包括義務人所服義務具不特定性,且對之無從提起行政救濟。今,K市消防局基於消防需要,在未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並認為此乃公務員本應服之義務,且又屬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之要求,因此逕自依其所訂定的「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之規定,在未取得消防隊員同意之前提下,對未領取加班費且未就超勤時數休假之消防人員,直接以獎勵補償之方式補償。消防隊員甲,對於其所屬消防局之作為有所不服。試問,其得如何提起救濟?且又應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釋字第785號的射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特別權力關係已遭揚棄。消防局以內部要點取代法律所定之補償方式、未經同意逕以獎勵替代加班費,涉及法律保留、行政規則之界限,以及救濟途徑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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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之義務,基本上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此法所形成的義務,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遂行行政作用所應遵守的義務。其中,公務員除了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外,亦有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試問,所謂「服從義務」之內涵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服從義務是行政一體與層級節制的必然要求,卻與依法行政原則正面衝突:公務員究竟該服從長官,還是服從法律?我國法採相對服從說,以「報告(陳述意見)—書面下達—責任歸屬」的機制調和二者,並以「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設下絕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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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員保持中立,在本質上被認為既係義務,同時也是權利。請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就公務員可否加入政黨、公務員可否兼任政黨組織職務,以及公務員可否支持或反對特定政治意向活動,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中立既是公務人員對國家的義務(依法行政、全民公僕),也是保障其不受政治力干擾的權利。本題應以「得為/不得為」的界線切入,分三個子題逐一給結論並說明理由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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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 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公務員甲,遭受職場霸凌。甲得以經何種管道以尋求權益保護?倘 T 市政府成立調查小組,經調查而作出最終評議,衛生局因此否准了甲之主張。試問,甲可否針對衛生局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職場霸凌被害公務人員可循哪些管道尋求保護,以及對「霸凌不成立」之評議結果能否提起行政爭訟。後者關鍵在措施性質之定性與釋字第785號之後救濟門檻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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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述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人員有那些?又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那些特定事項不適用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條文型考題,重點在112年6月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建立的三層結構:原則適用之對象、明文排除之對象,以及「部分事項不適用」的兩類人員。答題宜先總說立法技術,再逐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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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為某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其連襟 B 為該市市議員候選人,某日 A於下班後前往 B 舉辦之造勢晚會公開為 B 站台;翌日上午 A 因公請假參加該處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主持人,A 利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公開呼籲該處同仁可自由樂捐政治獻金給 B。請就 A 之行為分別論述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行為分別落在行政中立法的兩條管制軸線:非上班時間為親屬候選人站台(行為類型+親屬例外),與利用主持會議之職務機會為候選人募款(職權濫用+勤務時間)。應逐一涵攝並給出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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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依據公法上財產權之事項設有不同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請分別加以說明之。又該等事項以外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何法律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時效,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典型:公務人員保障法就特定給付事項另定十年與二年之消滅時效,屬特別規定;未經該法列舉者,則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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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就原行政處分重新加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可能認為復審有理由,亦有可能認為復審無理由。請就此審查結果,分別說明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採取之決定與處置措施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復審是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程序,設計上採「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的雙層審查:原處分機關先行自我省察,保訓會再為實質審議。本題即在檢驗兩個階段、兩種結論(有理由與無理由)所對應之四種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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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請依據公務員相關法令,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並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懲戒?(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能否成為懲戒事由。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品位義務→公務員懲戒法之要件(尤其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移送與審理程序→處分種類,層層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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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之始末,並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能,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得否否准甲之申請?若乙機關否准,甲得如何請求行政救濟?(20分)
(20 分)
- 3
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牴觸?(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處理的是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權限劃分:考績法丁等免職是否侵越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院之公務員懲戒權。核心素材為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與第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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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為國立A大學專任教授,曾兼任A大學某系系主任、B大學主任秘書及C學院院長,被發現當時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託計畫、A大學及B大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計新臺幣400萬2,134元,同時該不實會計憑證為甲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私人公司所開立。試論甲除刑事責任外,可能須負擔如何之公務員法律責任?(25分)
(25 分)
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申述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區別何在?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對公務員予以免職,何以認屬行政權及考試權之內涵?又何以有涉及司法權權限之爭論?(25 分)
(25 分)
- 2
某機關辦理綠色採購成效卓著,由上級機關來函指示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甲為某機關總務科科長,為辦理該機關綠色採購之承辦人員,接此函文,自行簽辦建議包含甲在內之辦理同仁嘉獎二次,提報考績委員會初核,是否合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又倘此獎勵案無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應否迴避之情形有無不同?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三個要件:行為人是否為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所涉是否為該法之利益、執行職務是否直接或間接使本人獲取利益;並進一步討論合議程序是否影響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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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甲為某市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小隊長,於執行勤務之際接獲未滿 18歲之 A 女報案電話,利用職務之便抄錄 A 女電話號碼,藉以與 A 女聯繫、熟識,並取得 A 女之信賴後,與 A 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某市府以某甲之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信譽為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以某甲所犯情節重大,有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核定先予停職。某甲之刑事案件嗣經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認原審僅以不能證明違反 A 女意願為由判決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同時漏未審酌本件有無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提起上訴。某甲於刑事案件二審期間申請復職,應否准許?又倘某甲刑事案件二審再經判決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而本案經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撤職懲戒,某甲不服,於對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同時,申請復職,應否准許?試分述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不是「刑事有沒有罪」,而是「停職事由是否消滅」以及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的分離。兩問結論都是不應准許復職,但理由不同:前段是停職所據之懲戒程序仍繫屬、刑事判決未確定,事由未消滅;後段雖刑事無罪確定,但懲戒法院第一審已判決撤職,復職要件不具備。破題時先把這兩條軸線點明,再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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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甲為 A 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環保稽查員,於 106 年因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由 A 縣環保局函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A 縣府就此核予記一大過之懲處,並經 A 縣環保局作為 106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由。嗣某甲上開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經該管地方法院於 110 年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A 縣環保局於 110 年年終考評時,據此為由,就其 110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又 A 縣環保局另以某甲於 111 年 3 月 12日 14 時至 16 時、同年月 19 日 10 時至 12 時及 16 時至 18 時,擔服值班勤務,未依規定受理環保檢舉案件,分別以 111 年 5 月 11 日令、同年月 15 日令及同年 6 月 10 日令分別核予某甲申誡一次之懲處。設某甲不服並分別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將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試申述其理由分別何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不利處分各有不同瑕疵,必須分點對應:110 年考績考列丙等,錯在以非本考評年度、且已被評價過的事實作為依據;三次申誡,錯在割裂同一事件重複處罰,並有程序與理由不備之瑕疵。結論固定(保訓會撤銷並命另為適法處分),得分關鍵在於能否分別說出各自的違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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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程序上受訓人員可否向保訓會請求救濟;實體上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是否及於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受訓人員得依保障法準用規定救濟,但其尚未經銓敘審定、所領為訓練期間之生活補助費而非俸給,原則上非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機關逕依服務法與考績法記過即欠缺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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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義務與憲法言論自由的界線。乙係於下班時間、以私人身分就核能政策表達意見,並非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亦未動用行政資源,原則上受言論自由保障,保訓會應為復審有理由、撤銷原懲處之決定。惟須一併處理「公民投票連署」是否落入行政中立法射程,以及報紙廣告具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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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 108年 3 月 4 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自 103 年 8 月 1 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金?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都應否定:兼具外國國籍屬任用後始發生之消極資格事由,機關應予免職,但免職處分只能自生效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不得溯及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甲於任職期間確實提供勞務、其職務行為有效,已領之考績獎金不生公法上不當得利,亦不得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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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區辨「停職事由」與「違法行為之停止」:機關先行停職的原因,是甲有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而移送懲戒,懲戒程序仍繫屬中;甲事後解任董事只是違法狀態終止,其應受懲戒之事由並未消滅,故停職事由未消滅,機關原則上不應准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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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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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經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報酬,經其服務學校查證屬實。對該教師得否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分兩個層次處理:一是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其未經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並受有報酬,是否違反兼職限制;二是縱有違反,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關鍵在於「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與「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範圍未必一致,答題時不可一筆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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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警員,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與B有不正常感情交往,因A之配偶C發現,擬與A離婚,A為挽救其婚姻,於103年3月與B分手。B心有不甘,於105年6月間向第四大隊檢舉A曾與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第四大隊深入調查後,於106年5月以其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條第3款規定,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A不服,提起申訴,經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判斷保訓會就再申訴應為何種決定,故須依序處理:救濟途徑選擇是否正確、懲處權有無行使期間之限制且本件是否罹於期間、以及以私人感情生活為由認定「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是否合法且合乎比例。結論應明確寫出「駁回再申訴」或「撤銷原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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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類科及格,經某縣A市公所派代自107年3月1日起擔任該公所城鄉課技士,復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自同年3月1日生效。嗣甲於試用期間因延宕公文情節嚴重經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於試用期滿後,經A市公所以其於試用期間延宕公文情節嚴重,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甲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三: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評定性質為何、救濟途徑是否正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法定事由是否為列舉,記過一次之懲處可否作為評定不及格之依據;以及同一行為先懲處再據以評定不及格,有無重複評價之問題。結論須明確指出保訓會應作成之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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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若對服務機關或長官之工作指派不服時,能否提起救濟與申請調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為「工作指派」定性,再依定性決定救濟途徑:原則上屬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循申訴、再申訴;例外若實質改變身分關係或影響法律上利益,則為行政處分而應提復審。並須說明釋字第785號之後司法救濟已不再被身分關係所排除,最後說明保障法上調處程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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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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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比較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義務之規定。(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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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銷售消防馬達及發電機之公司,消防隊分隊長甲因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而遭調查。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於調查期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甲先予以停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為公務員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限制之涵攝,重點在「是否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與「持股比例」兩要件;後段則是停職制度的程序前提,關鍵在於懲戒機關之先行停職以案件已移送並繫屬為必要,本件尚在調查階段,公懲會(現懲戒法院)無從裁定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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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下班時間利用私人電腦上網連結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各項禁止規定為檢驗架構,逐一涵攝「下班時間」「私人電腦」「加入粉絲團」三項事實特徵,並以憲法上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說明行政中立義務之界限。結論原則上為不違反,但應同時劃出可能違反之情形,展現對規範密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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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甲原係 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技士,於 106 年 1 月 16 日調任 B鄉公所獸醫。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以甲於 102 年間辦理某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調味油揚(6*6)」等 4 項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案延宕公文,依 A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核予其申誡二次之懲處。甲不服,經提起申訴遭駁回後,主張該申誡二次之懲處已逾越懲處權行使期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與109年第2題同屬「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考點,須先確認申誡二次之定性與救濟途徑,再處理考績法未設期間規定時應如何填補(釋字第583號與類推適用懲戒權行使期間),最後依事實計算期間並作成保訓會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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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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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為某鎮公所建設課長,與里幹事某乙於某年 4 月 1 日因為某公園修建工程涉及舞弊而遭檢調約談,其後同日甲被聲請羈押獲准,乙則以 100 萬元交保。而甲乙被約談及交保或羈押後,公所建設課技士某丙即未出現在辦公室當中,報載某丙應該也是涉入其中,並已逃亡。而地檢署於 4 月 25 日以多次傳喚某丙未到發布通緝,此時某丙已曠職 10 日以上。而此時,某鎮鎮長礙於輿論壓力,並覺得三人情節嚴重,雖課長與里幹事等為其愛將,也將三人移送監察院審查。其後某丙於 5 月 1 日被逮捕到案後,並遭聲請羈押獲准。但全案於 6 月 1 日偵查終結,地檢署將三人起訴,並將某甲、某丙各以 150 萬交保。試問:(一)對於甲乙丙三人於被羈押或交保後公所得否將其停職?(二)之後甲乙丙若要申請復職條件為何?(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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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自民國 102 年 7 月 16 日起擔任 A 地方法院書記官兼任科長,但因為家裏面開設公司的緣故,遂於同年 8 月 1 日出任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但民國 105 年該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劉大富檢舉董事會所有成員涉及掏空該公司,有背信之嫌疑而遭調查,某甲並遭 B 地檢署傳喚,某甲委任律師王大同陪同前往地檢署應訊,訊後飭回,但不久後某甲與其他董事被以背信罪起訴。案發後經報載後法院始發現某甲為該公司之董事,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嫌疑。但某甲辯稱,該公司為其先生之叔叔所設立,某甲只有掛名但未干涉公司經營,並且歷次董事會均未出席。某甲於遭查獲後,立即向 A 地方法院書記官長乙及院長丙報告,院長丙認為其說法不無道理,但在書記官長乙及人事室主任堅持下只好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此時法院院長某丙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丁也曾任 A 地方法院院長,其任期為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並且為某甲升任科長時之院長。王大同的父親某戊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公司監事劉大富之父親某己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試問:(一)某丙、某丁、某戊與某己是否應該迴避?(二)某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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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與某乙為某縣政府文化局之副局長與科長,某日某甲奉派前往文化部參加會議,某乙則奉派前往公務人員研習中心參加訓練,兩人於回程路上相遇。某甲認為仍有時間,恰巧當日於公車總站站前 A 政黨在該處辦理文化政策說明會,某甲向來為該政黨的支持者,決定前去參加,遂詢問某乙現在是否為上班時間,是否適合去參加,某乙回答無問題。兩人於參加完該活動後,當面遇到某甲的叔叔某丙,某丙並為該黨籍議員。三人一同前往議員丙之服務處。此時正值下一屆議員選舉 A 黨之初選期間,甲乙到了某丙之服務處後,由於某甲與某丙之關係,某甲遂指示某乙要動員全局員工全力支持。乙回應無法在辦公室公開表態,但是可以在私人的管道中來拜託,甲丙認為可行。乙立即在該科的通訊群組中指示全科的同仁,某黨初選務必要支持議員丙。並且某甲允諾由縣立圖書館辦理「大家一起來看好書」的活動,並且由議員丙出席,來取得民眾的好感。試問,上述甲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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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何種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25 分)
(25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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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請問其具體內涵為何?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與國家間法律關係之定性變遷。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已被司法院解釋逐步揚棄,改以「公法上職務關係」稱之。作答應先點出此一轉向,再分項說明其具體內涵(關係如何成立、權利義務之法律保留、公務員之加重義務、國家之照顧保障義務、基本權仍受保障、爭議得以救濟),並逐項配上解釋字號或制度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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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具建築師資格之公務員,得否於被休職期間,以私人身分執行建築師之業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受休職懲戒處分之公務員,其公務員身分是否因休職而喪失?若未喪失,公務員服務法關於經營商業及兼職之禁止是否仍有適用?答案為否定說——休職僅「休其現職」,身分關係存續,故不得於休職期間以私人身分執行建築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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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長官有服從義務,但對於「違法」的職務指派,應為如何處理?有關公務員法令,有如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是服從義務之界限。我國採相對服從說,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之「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始應服從,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為骨幹,並以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公務員服務法之服從與意見陳述規定、行政中立法之長官不得要求違法行為等規範相互補充。答題應寫成一套可操作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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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是否有結社自由,並具有罷工權?(25 分)
(25 分)
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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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事由,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有何不同?請說明之,並說明其修正之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新舊法對照。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就懲戒事由僅規定「違法」與「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款;現行法則於構成要件中增訂「有懲戒之必要者」,並將事由改為「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與「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兩款。修正理由集中在三點:區分職務內外行為、限縮對私生活之介入、引入懲戒必要性以落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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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或於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又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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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犯罪,於那些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中與犯罪有關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與犯罪有關之情形為: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依法停止任用;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答題宜先說明消極資格之性質與功能,再逐款說明,並區分永久性與暫時性障礙,最後補充任用後始發現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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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A 因涉嫌婚外情,其服務之甲機關以其行為不檢,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A 不服,向甲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再申訴為有理由,撤銷該申誡二次之懲處,並命甲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甲機關另為決定,可否如以往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再申訴決定之拘束力與不利益變更禁止。結論應是:甲機關重為決定時受保訓會決定意旨(尤其撤銷理由)拘束,並不得為更不利於 A 之處置;若撤銷理由係實體上認定行為不成立或懲處違反比例原則,即不得再核予申誡二次;僅於原決定係因程序瑕疵而撤銷、機關已合法補正時,才可能作成相同結論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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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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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本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之會計主任,因專業能力及工作表現不佳,被調任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會計室稽核,除了由主管調為非主管之外,其官等、職等、俸級及晉敘均不受影響。請問甲若不服,得循何種救濟管道尋求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官等、職等、俸級均未變動,僅由主管調為非主管之調任,究竟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上得提復審之行政處分,抑或僅得申訴、再申訴之管理措施;並須說明釋字第785號後救濟門檻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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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旋轉門條款?該規定所謂「離職」包括那些情形,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旋轉門條款是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離職後就業所設之限制,目的在阻斷「在職放水、離職取酬」的利益輸送;本題除說明其規範內容與合憲性外,重點在「離職」之射程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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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直轄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於假日與數位老友打牌時,為市長連任拉票,請問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確認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直轄市區長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拘束,再就「假日、私人牌局、為市長連任拉票」逐一涵攝該法所禁止之行為,關鍵在於「公開拜票」之公開要件與有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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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長動用其特別費,贈送各里里長中秋月餅禮盒。其中有一位里長乃是其女兒。請問此贈送中秋月餅禮盒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依序處理四個環節:市長是否為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其女兒是否為關係人、月餅禮盒是否為該法所稱利益、該贈與行為是否構成假借職務圖利關係人或法定禁止之補助、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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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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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係甲市政府所屬 B 機關,依據行政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B 機關以 A 屢屢延宕公文,認為該當甲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所規定,懈怠職務情節輕微之要件,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A 不服,於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問: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次:一為約僱人員得循何種保障途徑、保訓會對其再申訴有無管轄;二為機關對約僱人員逕依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核予申誡二次有無法令依據,保訓會實體上應撤銷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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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撤職」、「休職」、「停職」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撤職與休職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停職則非處分而係程序上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之保全措施;本題應就性質、發動主體與程序、要件、期間、對身分與俸給之影響及事後效果分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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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何等情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評定?又如無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明定之情事,得否將試用人員評定為不及格?(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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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民國 102 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占缺實務訓練期間,攜帶印有「我是人、我反核」的背包上班。其服務機關認為其違反行政中立,多次告誡 A 勿攜帶該背包上班,A 主張攜帶該背包係行使其言論自由,因而置之不理。其服務機關以其違反行政中立,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A 不服,於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對特定公共政策(反核)表達意見,是否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活動;並須先處理實務訓練人員得否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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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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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甲部內法制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乙,於下班後酒後駕車肇事撞死民眾。甲部部長認為其已不適合擔任現職,欲將之調任為該部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法制處專門委員。請問此項調任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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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丁於被任用時,持有民營公司股份 15%。丁隨即將持有股份轉讓其配偶戊。丁與戊亦未辦理民法夫妻分別財產制。請問,丁是否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投資持股之限制及其脫法防止機制:任職時持股逾法定比例者負有轉讓義務,但轉讓與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之家屬者,法律明定以未轉讓論,夫妻財產制之約定並不影響此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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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考績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制度說明題,應依「平時考核→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通知與執行→救濟」之流程完整鋪陳,並點出丁等與一次記二大過之特別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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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公務人員於停職後,如何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復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應以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停職、復職之規定為主軸,區分「停職事由消滅之復職」與「停職處分經撤銷之復職」兩種類型,說明申請期限、機關義務、職務安排、報到期限及未報到之效果,並及於權益回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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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公務員法」
- 公務員法(地方特考三等)(52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