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110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 考古題與詳解
本卷共 75 題,其中 75 題附有本站自撰的逐題詳解。題目與標準答案取自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的公開資料;詳解由本站撰寫並標註出處。本頁列出全部題目與標準答案,並免費試讀前 3 題的詳解;其餘詳解在線上作答時逐題顯示。
1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A) 司法院釋字第 551 號解釋誣告反坐規定
- (B)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規定
- (C) 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肇事逃逸罪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之規定
- (D) 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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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認為,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所稱的強暴、脅迫,應限縮解釋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經此合憲性限縮後,其與強盜罪的不法內涵相當,以強盜罪論處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A) 違反:釋字第 551 號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誣告反坐」(依所誣告之罪的刑度處罰)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
❌ (B) 違反:釋字第 775 號認為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個案可能致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罪責,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C) 違反:釋字第 777 號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情節輕微」的個案一律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罪責相當。
📚 出處:憲法第 8、23 條;司法院釋字第 551、630、775、777 號;刑法第 47、185-4、329 條。
2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 律明確性原則
- (B) 現行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規定因確保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其與受治療者承受之人身自由 限制兩者間尚未失衡,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
- (C) 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強制治療執行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悖離刑罰與 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
- (D)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 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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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1 條第 1 項(對修法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的部分,認為強制治療屬保安處分而非刑罰,其目的在預防再犯而非制裁過去的行為,「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並未宣告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 (A) 正確:該解釋認為「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雖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得經司法審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 (B) 正確:解釋認現行規定整體上未違反比例原則,但指出長期而無實質內涵的強制治療於一定情形下有違憲疑慮,並定期命檢討改進。
❌ (C) 正確:解釋明白指出強制治療的執行場所與刑罰執行處所同一,已趨近刑罰執行,悖離保安處分應與刑罰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
📚 出處: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刑法第 1、2、91-1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1 條。
3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 (A) 日本人甲在中華民國籍之郵輪上毆打美國人乙成傷而犯傷害罪
- (B) 美國人甲在日本殺害中華民國國民乙而犯殺人罪
- (C) 中華民國國民甲於日本犯施用毒品罪
- (D) 中華民國國民甲於印度洋海域犯海盜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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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無適用:國民在國外犯罪,依刑法第 7 條須「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始有本法的適用(且依犯罪地法不罰者除外)。施用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一級 6 月以上 5 年以下、第二級 3 年以下)均未達 3 年的門檻,亦不在第 5、6 條的列舉之內。
❌ (A) 有適用:第 3 條後段,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B) 有適用:第 8 條準用第 7 條,外國人在國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者,適用本法;殺人罪(第 271 條,10 年以上)符合。
❌ (D) 有適用:第 5 條第 8 款明定海盜罪為世界法原則的適用對象,不問犯罪地與行為人國籍。
📚 出處:刑法第 3、4、5、6、7、8、271、333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4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11 月 8 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不能安全 駕駛致人死傷之加重結果犯。某甲於 100 年 10 月 2 日因酒醉不能安全駕駛,不慎撞死行人某乙。上 開法條施行後,法院裁判時應如何論處?
- (A) 修正後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係新增刑罰規定,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溯及既往,無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
- (B) 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係屬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 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比較適用新舊法
- (C) 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僅係屬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法律變更,而就刑法第 276 條 第 1 項之規定並未有法律變更,因此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比較適用新舊法之範圍僅限刑法第 185 條之 3
- (D) 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係屬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之體例 調整與文義修正,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裁 判時法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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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
- (A) 甲依速限駕車直行,早就看見前方一少年違規穿越馬路,本有時間閃避該少年,但卻仍繼續依速限 直行,直到撞上該少年始停止
- (B) 乙一路超速直行於馬路上,突有一兒童從路邊人行道衝出撿拾玩具,乙不及閃避而撞上該兒童
- (C) 丙駕車在山路上行駛,為了超越前方車輛,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試圖超車,卻在跨越 雙黃線當時,撞上對向車道內超速行駛之機車騎士
- (D) 丁依速限駕車直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見號誌為綠燈,乃注意兩側是否有來車後繼續依速限直 行,卻撞上從慢車道超速駛出、違規左轉之機車騎士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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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於不作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為必要
- (B)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不包括依契約有防止義務之情形
- (C) 甲在其飼養之猛犬撲向路人乙撕咬成傷之際,未將該犬召回,依通說構成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D)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僅限於既遂犯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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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上, 乙正在為遭毒蛇咬傷的丙緊急治療傷口。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屬於包攝錯誤,得依刑法第 16 條減輕刑責
- (B) 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C) 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D) 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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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
- (A) 小學生甲服儀不整,班導師乙處罰甲青蛙跳操場 10 圈,致甲橫紋肌溶解送醫治療
- (B) 上級公務員甲為了調查配偶有無外遇,於是命令下級公務員乙利用職務之便竊聽其配偶的手機對 話,乙據以執行該命令
- (C) 檢察官甲開具拘票,司法警察乙持之拘提被告丙到案。乙事後始發現,甲所發之拘提命令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之各款事由
- (D) 甲偷拿其父乙的錢去花用,乙知悉後大發雷霆,憤怒之餘持籐條將甲打得遍體鱗傷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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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 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元購買鑽戒 給情婦,另又拿出 100 萬元存入銀行定存單,取得利息 1 萬元,若以上事實經判決認定屬實,經法 院判決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利得,應予宣告沒收
- (B) 招待喝花酒之價額,應由法院宣告追徵
- (C) 送情婦之 50 萬元鑽戒,應予宣告沒收
- (D) 以 100 萬元存定存,而賺得利息 1 萬元,利息為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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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10 公 尺的丙家是乙家,甲爬上丙家圍牆開槍對丙家內部掃射,造成在家中的丙受傷,丙的妻子丁也被子彈 擊中而成為植物人,丙家的愛犬 A 當場死亡。沒想到乙跟丙是舊識,乙當天正好前往丙家拜訪,在 丙家的乙也被甲掃射的子彈擊中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之死亡,構成打擊錯誤而成立過失致死罪
- (B) 甲對丙之受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 (C) 甲對丁之重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 (D) 甲對 A 之死亡,構成故意毀損一般財物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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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
- (A)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 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 (B)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 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
- (C)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 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
- (D)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 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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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A 念及警方 執法辛苦,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不料,甲僅支付部分價金,耍賴拒不給付餘款。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公務員違法剋扣罪
- (B) 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 (C) 甲成立詐欺取財之不純正瀆職罪
- (D) 甲、A 間屬民事糾葛,甲不構成刑事犯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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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A)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至文具行採買公務用之文具,因排隊問題與 A 發生爭執,A 一時 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B)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親送急件之公文至警政署,於路上不慎與 A 發生擦撞,A 一時不 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C)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 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D) 員警身穿便服混入賭場中,以行蒐證。正當其蒐證完畢欲逮捕賭場負責人 A 而大喊「通通不要動」 時,A 誤認員警為其仇家,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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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A) 員警對 A 制作一式三份之警詢筆錄完成後,A 趁員警不注意,將其中一份撕毀
- (B) 員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並扣押 A 所有帳簿。A 因在帳簿的空白頁,有寫與外遇對象的情 書草稿,遂趁員警不注意,撕毀該本帳簿
- (C) A 因案經法院通知開庭,其雖由其他共同被告處知悉此事,仍深感不悅。某日,其見員警前來執 行送達傳票任務,遂趁員警尚未開口請其收受之際,動手搶走該紙傳票並予撕毀
- (D) A 平日即與某 B 員警不睦。一日,A 路過 B 執勤中的派出所,見 B 因執行便衣任務而將警察制服 掛於牆上,遂趁 B 不注意,割破該警察制服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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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A 為讓自己小孩就讀某小學而遷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處。A 遷戶籍 1 年後,恰逢其所認 識的 B 參選該里里長,其遂投票支持 B,則仍會成立該罪
- (B) A 為使自己父親當選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予投票。實務認為此乃特別親屬間人 倫關係而可理解,可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而不依該罪處罰
- (C) A 為使己之妹婿 B 當選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予投票。實務認為就 A 所犯該罪部 分,可類推適用刑法第 167 條有關一定親屬間減免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 (D) A 為使友人 B 當選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予投票。然因 B 得票數過少並未當選, 則 A 僅成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而非既遂犯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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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以公開司法警察乙之婚外情為威脅,強迫乙刪除乙執行搜索所扣押之甲住家監視錄影檔案。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強制罪
- (B) 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C) 乙不成立毀損準私文書罪
- (D) 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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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己手犯」,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其他人雖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 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依法具有具結義務之人,依照法定程序具結者為前提。若依法為不得具結之人,縱 令其具結,亦不生具結之效力,無法成立本罪
- (C) 本罪保護刑事司法與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本罪所謂之審判時,依實務見解,專指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
- (D) 本罪所謂虛偽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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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關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宅只要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縱使放火時無人在宅,仍為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客體
- (B) 所謂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其中「人」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
- (C) 放火燒燬夜間停放於公車停車場停駛之公車,成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之罪
- (D) 放火燒燬路邊日常經營業務所用之簡易搭設、可移置的檳榔攤,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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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 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 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 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 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 (B)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 致死致重傷罪
- (C) 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 (D) 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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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酒量甚差,喝了一瓶啤酒後駕車離去。途中受酒精影響撞擊前車,所幸無人傷亡。警察測得甲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 毫克,但發現甲精神恍惚無法平衡步行,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駕駛途中,因過失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係於繼續駕駛之行為中 觸犯過失致傷罪,故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 (C) 甲於前晚與友人聚餐,喝了數杯高粱酒,睡了一覺起床之後,駕駛小客車上班,途經警察臨檢,竟 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仍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D)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經警攔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 毫克,雖甲酒量甚佳,駕駛毫無異狀, 且未發生事故,仍會構成本條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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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用以 偽造契約墊高買賣價金,並以墊高後的價錢做實價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三人共同偽造契約並提出供實價登錄,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丙三人提出內容不實之契約供實價登錄,依實務見解,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C) 若買家 A 知情,並配合墊高價金,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買家 A 如持該偽造之契約向銀行取得較高額之貸款,另可能成立詐欺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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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因垂涎其姿色,乃在廁所內商議,由甲吸引丙、丁 之注意力,乙則乘機於該兩女飲料中摻入「約會強暴藥丸」FM2。丙、丁飲用該飲料後,迅速昏睡, 甲、乙遂將丙、丁載往汽車旅館,企圖性侵。惟抵達旅館後,乙因飲酒過多,身體不適,遂在幫忙將 丙、丁抬入旅館房間後自行離去。甲當晚先性侵丙女得逞,清晨時又欲性侵丁女時,因陰莖不舉而無 法插入丁女之陰道,隨後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在甲性侵前自行離去,已脫離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只負妨害自由之罪名
- (B) 甲、乙兩人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其中甲之行為以既遂犯論,乙之行為則以未遂犯論
- (C) 甲對丙之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既遂,對丁之行為,僅構成強制性交罪之不能未遂
- (D) 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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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強灌 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方法而為性 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B) 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 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C) 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使女 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應成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 (D) 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 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且以酒類犯之,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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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 (A) 攝影師甲在個人網站展示自己拍攝之暴力、性虐待照片
- (B) 無業遊民乙為了滿足自己性刺激,在公園中向路過之行人展露自己之生殖器
- (C) 雜貨商人丙為了營利,販賣以不透明封套包裝,印有女性全身裸露之寫真集
- (D) 醫學院教授丁為了教學目的,在醫學院課堂上展示男女性器官之照片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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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養權而提 起訴訟。然甲忽然先下手為強,某天晚上把小孩帶走,不讓乙找到。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雖然離婚且不與小孩同住,但由於還在爭奪小孩的撫養權,故仍屬於和誘罪與略誘罪之「有監督 權之人」
- (B) 和誘與略誘之區別,除了行為態樣以外,也必須考慮被誘人之意思
- (C) 本題中甲如果是在得到 5 歲小孩的同意下,以和平手段把小孩帶走,則應成立和誘而非略誘
- (D) 和誘與略誘之成立,係以脫離監督權人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要件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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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 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
- (D) 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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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前者屬一般犯,後者屬身分犯
- (B) 前者限於積極作為之遺棄行為,後者包含消極不作為
- (C) 前者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則無此限制
- (D) 前者對行為主體並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後者則限於保護義務須來自法令或契約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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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歉, 否則將砸車,所幸警方及時到場。事後,每當甲想起車禍,就十分憤怒,屢次對友人提起「若那個冒 失鬼乙再撞到我一次,我就打死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要乙下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B) 甲要乙下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不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 甲要乙下跪,不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D) 甲要求乙下跪或揚言打人,都不成立犯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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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滿某市長的施政,在該市長的社群網站上留言「市長死肥豬、大笨豬」,甲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 (B) 乙記者報導「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後來得知性騷擾學生者,其實是汪姓校長,並無王姓校 長此人,乙應成立誹謗罪
- (C) 丙與鄰人交惡,見鄰人死去,在大庭廣眾罵死者「王八蛋」,但因無具體指摘具體事實,故不成立 侮辱死者罪
- (D) 丁散布消息,稱「某公司債台高築」,但公司非自然人,故丁不成立妨害信用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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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 (B) 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 (C) 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 成立本罪
- (D)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 立本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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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
- (A) 大學生甲於期末考時未帶橡皮擦,趁隔壁同學 A 專心作答未注意時取走 A 放在桌上之橡皮擦,使 用 5 秒後歸還原處
- (B) 大學生甲為搬遷宿舍,路經便利商店,趁店員 A 不注意取走店門口的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將 該拖板車放回原處
- (C) 甲在乙大學附近停車區取走大學生 A 所有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 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
- (D) 大學生甲在下雨天至校外買早餐,為免冒雨,於經過上課中教室時,取走教室外傘桶內雨傘 1 把, 再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將雨傘放回原傘桶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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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持螺絲起子卸下他人機車車牌供自己使用
- (B) 甲、乙、丙三人約定至公園行竊之計畫,嗣後由乙、丙二人實行
- (C) 甲於白天侵入住宅行竊
- (D) 甲在飛機內竊取隔壁乘客乙之護照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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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告知乙,如果不將手上名錶交給甲,「你就會遭天打雷劈」,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 (B) 甲搶奪乙之名錶一只,隔日乙又遭遇甲,欲奪回該錶,甲為防護該錶,出拳將乙擊倒,甲構成刑法 第 329 條準強盜罪
- (C) 甲告知乙,如果不交出手上名錶,「要讓乙斷手斷腳」,乙完全不害怕,基於同情甲之緣故交付該 錶給甲,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 (D) 甲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乙的脖子,要求乙無償載甲回家,乙從之,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 強盜得利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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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要求乙交出身上財物方得離去,卻發現乙身無分文,乃將乙釋放,甲之行 為成立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普通未遂犯
- (B)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命乙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票,始釋放乙離去,甲之行 為不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僅構成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
- (C)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於乙交出身上財物後仍嫌不足,又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 贖人,因在前之強盜行為與在後之勒贖行為係分別起意,甲不構成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 而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 (D)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並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惟於未取得贖款前,即心 生憐憫,自主決定釋放乙,令乙離去,僅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
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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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 電腦罪
- (B) 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C) 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D) 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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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甲曾參與第二審判決,經上級審發回後,再行參與更審判決
- (B) 法官乙辦理檢察官於偵查中羈押被告之聲請案件,嗣該被告經提起公訴,仍由乙受理
- (C) 法官丁僅行準備程序,未及審判,即遷調為第二審法官,該案嗣由其他法官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 訴後,仍分由丁受理
- (D) 第三審法官戊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又因遷調為第二審審判長,再參與該案件在第二審更審 之審判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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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 甲未聲請調查證據,但否認犯罪;檢察官則表示:偵查卷附之證據資料已臻明確,亦無其他證據提出 或聲請調查。關於法院調查職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均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B) 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C) 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D) 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如未依職權調查,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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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果然 使被害人匯款到丙帳戶,因被害人之家人察覺有異報警,乙於領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提款卡及 聯繫的行動電話。乙於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丁,並辯稱是不詳之人要他領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 在審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丁得否向法院請求閱覽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 (A) 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 (B) 可以,且法院依法不得予以限制閱覽
- (C) 不可以,僅乙有卷證獲知權
- (D) 不可以,因法院尚未決定羈押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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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 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 (B) 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C)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D) 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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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圖逃 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甲是現行犯,所以司法警察毋需拘票,得逕行逮捕之
- (B) 司法警察逮捕後,得無令狀搜索甲之身體及車輛
- (C) 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因此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
- (D) 附帶搜索的範圍僅限於甲正在使用之車輛,甲若有其他車輛則不在搜索範圍內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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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毒及吸毒而 上前盤查,該 3 人發現後迅即騎車離開。甲撿獲其等留下之智慧型手機,無人承認持有該手機,該手 機外殼有毒品反應。關於甲能否直接打開該手機查看其內訊息、通話紀錄,作為查辦販毒等案件之證 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可以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 (B) 甲應報請檢察官於其認有扣押必要時,聲請法官許可裁定後,方可查看手機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 (C) 甲以電話報請警察局長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 (D) 雖無緊急情況,甲以電話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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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執行拘提、逮捕時始可實施
- (B) 為逮捕現行犯,於必要時可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
- (C) 實施緊急拘提,縱事後未核發拘票,無令狀搜索取得之物品無須返還
- (D) 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受搜索人同意,方得實施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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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入, 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應先取得搜索票後,才能合法進入該住宅
- (B) 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此種破門而入之情形應僅限於 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 者,方得無令狀搜索
- (C) 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只要破門後取得該名女子之同意,即屬合法之無令狀搜索
- (D) 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因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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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且具備法定事由者,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無須向法院聲請
- (B) 被告雖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法院一旦為無罪判決,即視為撤銷
- (C) 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者,法院僅得依職權為變更,但不得逕行撤銷
- (D) 被告如果符合命具保之法定事由者,依法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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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數 筆不動產。關於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係為擔保將來之追徵
- (B) 若檢察官認為有急迫之情形,而必須立即扣押者,亦得逕行扣押,惟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法院
- (C) 法院一旦准予扣押,甲即不得聲請撤銷扣押
- (D)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向法院聲請,但必須事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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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分訊 問,隨後即將甲列為被告起訴其涉犯殺人罪,法院就使用甲於偵訊中不利於己之陳述作為證據一事,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非屬詐欺取得自白,僅偵查手段不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審酌有無證據能力
- (B) 檢察官非屬詐欺取得自白,供述者之自白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法院應認有證據能力
- (C) 檢察官構成詐欺取得自白,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審酌有無證據能力
- (D) 檢察官構成詐欺取得自白,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認無證據能力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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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 6 條或第 7 條規定執行 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 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關 於本項規定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有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另案監聽內容之證據能力,本項規定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
- (B) 另案監聽得作為證據的要件之一,是另案罪名屬「重罪列舉原則」(通保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 之罪),或非屬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
- (C) 發現另案監聽後,未於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者,受訴法院審判時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再行審酌得否為證據
- (D) 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 證據者,該另案監聽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應予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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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要脅 乙不能離去云云。檢察官提出該遺書證明被告有殺人動機。依實務見解,該遺書有無證據能力?
- (A) 與證明犯罪事實有關,有證據能力
- (B) 與犯罪事實無關,無證據能力
- (C) 屬證明被告品格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 (D) 被告提出時有證據能力,檢察官提出則無證據能力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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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認 為:「應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 (B) 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之其他證人對質、詰問權
- (C) 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
- (D) 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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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庭應具結,並接受詰問
- (B) 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
- (C) 鑑定證人本質上是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應適用證人之調查程序
- (D) 共同被告本質上為證人,得為程序分離,並依人證之方式為調查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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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中自 白,但警局卻未採集甲之尿液。關於檢察官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應自行對甲採集尿液
- (B) 被告既已自白,已無採集尿液之必要,檢察官對此無須再為任何處理
- (C) 檢察官得將卷證發回原警局,請其補行採尿液並送驗後再行移送
- (D) 檢察官應交由其他警局協助採集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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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該犯 罪所適用之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裁定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免訴
- (B) 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 免訴
- (C) 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規定,判決無罪
- (D) 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並判決免刑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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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得單 獨處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
- (B) 實施勘驗
- (C) 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 (D) 審判期日之指定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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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 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
- (B) 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C) 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 (D) 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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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 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 (B) 審判長將被告所犯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 下罰金),誤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實際上仍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實務上認為判決並無 違法可言
- (C) 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證人之方式,毋庸行交互詰問
- (D) 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為有罪陳述,所以可簡化調查證據程序,但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法院仍應 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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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簡易庭受理後以乙在警詢自白犯罪,事證明確,未經開庭即認乙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判處乙罰金 3 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於該院合議庭,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 (A) 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 (B) 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二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 (C) 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 (D) 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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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本案 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 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B) 法院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依控訴原則,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C) 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仍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D) 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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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有關 法院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有無,得由受命法官以裁定認定之
- (B)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進行,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為之
- (C)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得於其他事證調查後緊接調查
- (D)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屬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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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 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 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 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 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
- (B) 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
- (C) 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部分
- (D) 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部分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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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原 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主張原確定判決不傳喚其聲 請之有利證人乙到庭作證,且未敘明理由,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關於甲得請求救濟之途 徑,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得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 (B) 甲得向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 (C) 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D) 甲得向高等法院聲明疑義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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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法官私下匿名設置部落格,撰寫文章,同時接受廠商給予的費用,發文宣傳特定產品
- (B) 乙法官在網路上公開簽名支持某政治人物競選公職
- (C) 丙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評論某個已定讞判決之法律見解
- (D) 丁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敘述自己審理某個案的當事人姓名與細節,並引為笑談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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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甲法官係某二審案件之受命法官,因認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無理由,對上訴人闡釋這個案子一審量刑 結果對其而言已屬有利,絕不可能再改判,請那個律師來辯護都沒有用
- (B) 乙法官於庭審中發現當事人間與本案請求相關連之爭執,已另案繫屬於法院,為追求效率,當庭打 電話與該他案件之承辦法官討論兩案事實如何認定及判決
- (C) 丙法官於審理期日,因認證人所述偏頗不實,當庭向證人表示做人說話要憑良心,說謊會下地獄, 希望證人想清楚再回答後,就已詰問過之待證事項依職權再次詢問證人
- (D) 丁法官於獨任審判時,發現旁聽席中被告之母親正用手機錄影開庭情形,經制止後不從,遂禁止其 旁聽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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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 (B) 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 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 (C) 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 志工時數
- (D) 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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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 (B)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 (C) 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 (D)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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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
- (A) 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審判犯錯之機 率,確保司法的正確性
- (B) 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犯錯之機率,維護司 法優良之形象;至於職務以外之活動則不在此限,以免過度限制法官之自由
- (C) 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確保法官之所有言行由通情達理 之旁觀者觀之,亦無可指摘之程度,其目的係為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
- (D) 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彰顯法官之素質優良,判斷無失,具 備足以勝任審判職務之卓越能力。至於職務外之活動,因與法官職務之執行無關,毋須苛求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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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與檢察官均屬司法人員,為求公正執法,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均受審判獨立之保障
- (B)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上係屬對立地位,為避免發生弊端,在審判中不可有任何協商
- (C) 檢察官、法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中,雖各司其職,但仍應相互協同致力實現人權保障或司 法正義
- (D)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在執行職務上,常有相互制衡、利害衝突的迴避事項,故為免發生法律倫理 衝突,法官、檢察官、律師,私下不宜交往或成為男、女朋友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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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乙律師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在甲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
- (B) 甲檢察官於下班時間在家中幫助配偶乙律師撰寫律師答辯狀
- (C) 乙律師在其配偶甲檢察官服務之檢察署等候開庭時,甲檢察官請法警帶領乙律師先在甲檢察官與 其他檢察官共用之辦公室休息等待
- (D) 乙律師深夜接受當事人委任為辯護人,因時間急迫,在甲檢察官同意外出迴避後,請當事人至其與 甲檢察官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商討案情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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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和乙可以共同出席學校的親子日活動
- (B) 甲偵辦某一背信案件,被告辯護人是乙,如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甲無須自請迴避
- (C) 乙打算參選市議員,甲可以出席乙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 (D) 如甲現在所承辦案件無與乙律師所承辦案件相關者,甲和乙可以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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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而遭訴請民事損害賠 償,甲受任為 A 之訴訟代理人,代理出庭及撰寫書狀,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
- (A) 已違反律師倫理,因甲無論如何不得承辦其無經驗之業務,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 (B) 即使 A 詢問甲有無此類案件的承辦經驗,甲誠實告知後而 A 仍決定委任甲,甲仍違反律師倫理
- (C) 若甲並未以不實之資訊誤導 A 而獲取委任,但因甲無承辦相關案件的經驗,甲之受任仍違反律師 倫理
- (D) 甲固然不必主動告知 A 其有無承辦類似案件之經驗,但其接任後,如努力精研此方面之法令及實 務,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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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去及現在之學歷
- (B) 專業擅長案件領域
- (C) 兼課學校之名稱、教授科目及職稱
- (D) 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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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而得知他們兩人 的婚外情關係,後來甲律師處理另外一件債權糾紛案,發現如果將大家所不知道的 A 和 B 之間的婚 外情關係揭發出來,會有助於該債權糾紛訴訟的事實原因說明。甲律師得否揭露 A 和 B 的關係?
- (A) 可以,A 和 B 的關係和車禍案件的案情爭點無關,不在保密範圍內,可以揭露
- (B) 不可以,所有辦案得知的資訊及秘密皆在律師的保密範圍內,除非 A 同意,否則不可以揭露
- (C) 除非 A 有特別交代不可以洩漏出去,否則原則上可以
- (D) 因為和當事人名譽有關係,所以不可以,只有和當事人名譽無關的秘密才可以洩漏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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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熟 識,特別前來委任,希望甲律師利用之前的同事情誼爭取勝訴,甲律師為了接案,回答說他跟承辦 法官確實很熟,他會想想辦法。實際上甲律師並沒有私下去找承辦法官,甲律師有沒有違反律師倫 理規範?
- (A) 甲律師並沒有答應一定會去找承辦法官,所以沒有違反
- (B) 因為甲律師確實沒有去找承辦法官,也沒有實際影響司法的行為,所以沒有違反
- (C) 只要與承辦法官有同事關係的案件,律師都應該迴避而不能接受委任,甲律師沒有迴避所以違反律 師倫理規範
- (D) 甲律師已經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能力,即使實際上未影響司法,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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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B 的辯護人,律 師費用由 A 支付,不過 A 要求甲律師要勸 B 承擔罪責不可以中途反悔。甲律師能不能收取 A 給付 的律師費用?
- (A) 只要有人付律師費用就好,甲律師可以接受 A 支付律師費用
- (B) 如果 B 自己同意承擔罪責,就可以;但如果甲律師發現 B 是被詐欺脅迫的,就不可以
- (C) 非犯罪行為人承擔他人罪責,為法律所不允許,要 B 承擔刑責影響甲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甲律師 不可收受 A 代付律師費用
- (D) 甲律師僅可以收取 A 代付 B 的律師費用,但不可以進一步和 A 另外約定收受後酬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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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甲律師告知受家暴客戶 A 其處理離婚事件經驗豐富,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及負擔判給 A
- (B) 在先前任職之 X 事務所得知當事人 B 之機密資訊,於案件完全結束後,甲離職轉任 Y 事務所,而 在 Y 事務所處理的乙控告 B 事件中,將 B 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Y 事務所
- (C) 甲律師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但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 (D) 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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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熟識,所以 只提供證據資料給甲律師。乙律師向甲律師請求提供該些證據資料,甲律師拒絕提供給乙律師。甲律 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沒有,乙律師應該直接向當事人索取資料,不可以向甲律師要求
- (B) 沒有,因為乙律師和甲律師為不同事務所,所以甲律師不需提供
- (C) 有,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甲律師應該提供證據資料給乙律師
- (D) 如果甲律師與乙律師熟識,則可以提供;如果是第一次合作,彼此沒有信賴關係則可以不必提供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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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 其他年度
- 115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4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3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2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1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9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8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7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6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5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4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3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題目與標準答案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