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111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 考古題與詳解
本卷共 75 題,其中 75 題附有本站自撰的逐題詳解。題目與標準答案取自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的公開資料;詳解由本站撰寫並標註出處。本頁列出全部題目與標準答案,並免費試讀前 3 題的詳解;其餘詳解在線上作答時逐題顯示。
1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本罪的行為只能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為之
- (B) 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要有支配可能性,而恐嚇之內容是否實現,則非所問
- (C) 恐嚇的結果,已使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成立,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
- (D) 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始可成立本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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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錯誤:刑法第 151 條的條文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只有三種法益,並不包含自由與名譽(第 305 條的個人恐嚇危安罪才有自由、名譽)。
❌ (A) 正確:本罪保護的是公眾安全,恐嚇的對象須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 (B) 正確:行為人須對所恐嚇的內容具支配可能性(否則不足生畏怖),至於是否實現則非所問。
❌ (C) 正確:本罪是具體危險犯,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足,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
📚 出處:刑法第 151、305 條。
2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火燃 燒,因而將乙家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裝滿汽油之玻璃瓶為爆裂物,故甲應構成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 (B) 甲未直接於乙家縱火,故未構成任何一種放火罪
- (C) 甲僅針對某乙實施攻擊,故未構成任何公共危險罪章之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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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汽油彈(燃燒瓶)點燃後投入住宅並使房屋燒燬,是以「火力」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該當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 (A) 錯誤:第 176 條的準放火罪,限於「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汽油彈是以燃燒方式致災,不是爆炸。
❌ (B) 錯誤:放火不以在建築物內部點火為必要,只要火力延燒並燒燬該建築物即成立。
❌ (C) 錯誤:放火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縱使行為人主觀上只針對特定人,仍成立公共危險罪。
📚 出處:刑法第 173、174、175、176 條。
3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 致死罪
- (B) 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 甲不成立殺人罪
- (C) 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 (D)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 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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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故意須「於行為時」存在(故意與行為的同時性原則)。甲撞人時只有過失,事後發現死者是仇人而高興,是「事後故意(dolus subsequens)」,不能補足行為時所欠缺的故意,甲僅成立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殺人罪。
❌ (A) 錯誤:誤認丙為乙而射擊,是「等價的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甲對丙成立殺人既遂。
❌ (C) 錯誤:打擊錯誤依通說(具體符合說),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阻卻或減免罪責」的問題。
❌ (D) 錯誤:心臟位置的差異與失血過多致死,都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的範圍內,因果歷程偏離不重大,甲仍成立殺人既遂。
📚 出處:刑法第 13、14、55、271、276 條;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歷程偏離之理論。
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事 後發現乙、丙是在拍攝兇殺片電影的演員。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依照嚴格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僅能成 立過失傷害罪,除非其誤認係不可避免,始可免責
- (B) 若依照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的存在,即屬欠缺對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認 識,故甲不具備傷害罪之主觀不法,若有過失則另行成立過失傷害罪
- (C) 若依照限制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有相似性,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 害故意,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D) 若依照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不同,不應相同處理。甲仍具 備傷害故意,但得以阻卻故意罪責,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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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 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 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 (B) 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 (C) 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 (D) 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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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 將甲起訴;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 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
- (B) 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 (C) 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
- (D) 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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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 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 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 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 (B)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 (C)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 (D)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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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 (A) 甲意圖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趁人潮擁擠時伸手到乙之口袋,得手之後才發現該鈔票為玩具鈔票
- (B) 甲意圖竊取高級檜木,以所帶電鋸鋸檜木樹幹,鋸到一半即被趕到現場之警方查獲
- (C) 甲持小石頭丟擲火車車窗,對火車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無傾覆危險
- (D) 甲違反乙女之意願,以尚未勃起之陰莖,撞擊乙女之陰部,欲插入乙女之陰道,即遭攔阻,而未能 插入得逞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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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 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 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 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 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 (C) 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 (D) 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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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 入 A 家持刀殺害 A。犯案前一日,甲將 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 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 現,乃直接翻牆進入 A 家殺人,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 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 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
- (B) 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 (C) 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 (D) 甲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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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 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到現 場,卻搶過 A 手中的木棍,而將 A 打死。小明所成立犯罪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明的行為是給予小華精神助力,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 (B) 小明的行為乃引發犯意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
- (C) 小明的行為不是給小華有效之幫助行為,故不成立犯罪
- (D) 小明的行為與小華的行為欠缺物理性關聯,不成立犯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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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法院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超過 有期徒刑六月,此即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
- (B) 甲因故買贓物被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得認為已執行完畢
- (C) 對於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毋庸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 (D) 罰金刑之審酌,仍應先審酌刑法第 57 條之量刑事由後,再依第 58 條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之 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若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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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
- (A) 偵查機關查扣甲持有之土製炸藥一個
- (B) 甲殺死被害人 A 時使用的自己所有之兇刀一把
- (C) 殺手甲殺害 A 後所取得的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D) 法官甲收受被告 A 為自己有利判決結果所提供之新臺幣三百萬元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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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 (C)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
- (D) 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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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為殺害乙,拿石頭丟向騎機車的乙之頭部,未料乙突然摔倒,石頭竟打到騎機車路過的丙之頭 部,造成丙流血不止。則甲殺害乙未遂與過失致丙受傷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 (B) 甲因與乙結仇而欲致乙於死地,遂尾隨乙。見乙進入家中後,即侵入乙家中,並持刀殺死乙。則甲 侵入住宅之行為與殺人,論以想像競合
- (C) 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遂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之簽名於發票人處。則其偽造乙、丙支票 此二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論以想像競合
- (D) 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 3 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 3 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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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 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 (B) 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 (C) 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 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 (D) 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 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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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 (B) 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 (C) 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 (D) 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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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 121 條規定處罰之
- (B) 本條適用範圍,除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 (D) 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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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 (C) 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
- (D) 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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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A 因與他人發生事故,遂有三身著制服之員警到場處理。A 見狀,心生不滿,遂同時辱罵該三員 警。則依實務見解,僅構成單純一罪而非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
- (B) A 因於家中酒後喧譁,經鄰居報警,身著制服之員警到 A 家中後,意識仍十分清楚之 A 見狀當場 辱罵該員警。然因 A 家中只有員警及 A 二人,並非公然,故 A 不成立本罪
- (C) 員警在路邊對 B 執行取締酒駕任務,此時恰巧路過之路人 A,想起自己不久前因酒駕遭取締而被 判刑,心生不滿,遂出言辱罵該員警。因員警並非在對 A 執行職務,故 A 不成立本罪
- (D) A 知悉 B 為員警,二人素有不合。一日 A 於快炒店巧遇已下班之 B 亦在該處用餐,一時不滿,遂 出言辱罵 B。則因 A 既知 B 為員警,仍會成立本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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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失蹤 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 (C) 甲請託丁毀屍滅跡,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D) 甲安排乙偷渡出境,成立刑法第 164 條隱避犯人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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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 (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
- (C) A 因目擊車禍事故,經警察通知製作詢問筆錄。其經警察問及是否目擊甲開車撞傷乙時,雖因記 憶淡忘不太確定,亦不認識甲或乙,但仍跟警察表示「我有看到甲開車撞傷乙」,則 A 會構成誣 告罪
- (D) A 遭人蒙面毆打,因其之前與甲有仇,誤以為是甲遣人而為,遂至地方檢察署處申告甲涉嫌傷害。 經檢察官調查後,A 是另因車禍,與乙結仇,而經乙遣人毆打。則 A 雖未予查證,即對甲提告, 但因出於誤會而為,並不構成誣告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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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10 萬 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 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 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 (A) 甲構成詐欺取財罪
- (B) 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
- (D) 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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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 (B) 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 (C) 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 (D)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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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 (C)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 (D) 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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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
- (B)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無責任能力人亦計算在內
- (C)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兇器」,以行為人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 (D) 依實務見解,取得 5 歲幼童之同意而與之性交,不依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斷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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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 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 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 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B)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 (C)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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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 (B)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
- (C) 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之引誘行為,係指以勾引、勸誘等方式,使本無與他人為性交猥 褻意思之男女,因受誘惑始與他人性交猥褻之行為
- (D) 詐術結婚罪之「因而致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依照通說見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 須對此要件有認識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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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 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 (B) 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 (C) 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 (D) 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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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 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 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 (B) 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 (C) 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 甲成立本罪
- (D) 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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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甲收下財物 後,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B) 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D)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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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
- (A) 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由甲負責架設打電話機房、乙負責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丙則與被 害人見面取得騙款
- (B) 甲不認識乙、丙,由乙提供新臺幣 5000 元價金予甲後,甲將個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 交付予乙,嗣後乙、丙為詐騙丁,而將仿真古董謊稱真品賣給丁,請丁將價金匯至甲帳戶,乙、丙 再從提款機取得現鈔
- (C)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網路人氣食品商店,為了減少庫存,甲、乙決定更改庫存品之食用有 效期限,並指示丙、丁二人負責塗改有效期限,嗣後再以原價販賣予下盤商,藉此取得貨款
- (D) 甲出於詐騙乙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乙,謊稱其銀行帳戶已遭法院凍結,須另繳保證金以解凍,甲再 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與上當之乙見面,並收取乙交付之「保證金」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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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強盜罪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只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
- (B) 恐嚇取財罪,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惡害相加,亦屬之,但其強暴、脅 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可
- (C) 行為人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罪,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 (D) 恐嚇之內容,應為行為人之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為限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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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 (A) 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 (B) 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 (C) 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 (D) 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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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 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 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 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 法,應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 (B) 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 (C) 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 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 (D) 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 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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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甲 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之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訊完畢無勾串之虞,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應撤銷羈押
- (B) 所有共犯及證人雖已傳訊完畢,但仍有可能再行勾串,法院不應撤銷羈押
- (C) 甲羈押之原因有二,縱已無勾串之虞,仍需依事實認定是否無逃亡之虞,然後才審酌是否撤銷羈押
- (D) 甲僅係未遂犯應無逃亡之虞,應撤銷羈押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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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
- (A) 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
- (B) 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 至警察局接受調查
- (C)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 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
- (D) 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 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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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默, 甲在不知有此權利的情況下自白犯罪。依實務見解,該自白證據能力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依法告知享有緘默權,為重大之程序違法,甲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B) 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員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仍得作為證據
- (C) 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 (D) 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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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 (B) 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 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 (C) 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 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 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 (D) 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 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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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親丙 亦對乙獨立告訴。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提出告訴後,丙不得再獨立告訴,檢察官應駁回丙之告訴
- (B) 甲提出告訴後,丙得獨立告訴,但應先撤回甲之告訴
- (C) 甲提出告訴後,得自行撤回告訴,無須徵得丙之同意
- (D) 甲提出告訴之一星期後成年,於成年後撤回告訴,丙得知甲撤回告訴,得再獨立告訴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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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 (B) 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 (C) 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 (D) 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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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 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① 3 月 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② 3 月 6 日囑託甲服刑之 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③ 3 月 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 何日前提起上訴?
- (A) 3 月 25 日
- (B) 3 月 26 日
- (C) 3 月 27 日
- (D) 3 月 29 日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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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 (B)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 (C)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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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因涉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又因另案通緝中,有逃亡之虞,經檢察 官訊問後,檢察官得命令將甲羈押
- (B) 乙涉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乙,若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 (C) 丙女涉嫌販賣毒品,經法院裁定羈押,嗣丙女向法院提出其懷孕 6 月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若法院調查屬實,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 (D) 法院於審判中裁定羈押丁,不得逾 3 月,如認需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3 月,且最多以延長 3 次 為限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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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務,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 (A) 到場義務
- (B) 具結義務
- (C) 應受選任之義務
- (D) 公正誠實義務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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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審判 時提示該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實際聽到關鍵錄音光 碟之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相信法官的勘驗內容。關於勘驗程序及所得勘驗內容之證 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法院的勘驗是法所明定之調查犯罪情形,且為調查、取得證據資料的方法之一,自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B) 檢察官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謂無法表示意見,但等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故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
- (C) 勘驗程序並未規定要在法庭上為之,法官既已在辦公室內勘驗光碟,製作成逐字筆錄,並於審判時 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已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故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D) 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法定程 序。倘有違背,其勘驗筆錄即屬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故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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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 (B) 警察應得檢察官之許可後,始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 (C) 警察不得進入乙的屋內,因其為乙享有隱私權的處所
- (D) 警察進入乙的房屋後三日內,應報告檢察官,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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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 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 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
- (A) 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
- (B) 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 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
- (C) 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 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
- (D) 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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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 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 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 (A) 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 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 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 (D) 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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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 訴,始為合法?
- (A)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 (B) 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 (C)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 (D) 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 之當事人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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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 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 (B) 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 (C) 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 判決
- (D) 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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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 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 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 (A) 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 (D)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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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 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 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最為正確?
- (A) 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
- (B) 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
- (C) 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
- (D) 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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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
- (A) 詰問證人
- (B) 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
- (C) 辯論證據之證明力
- (D) 聲請調查證據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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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現有疑似 海洛因粉末,隨即帶回警局。甲到警局後表示其機車停在 KTV 地下室停車場,員警通知巡邏警網前 往搜索該機車,經撬開置物箱,發現 1 把改造手槍。下列關於警察所為附帶搜索之敘述,何者最 為正確?
- (A) 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及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故得對甲之機車實施附帶搜索
- (B) 不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須限縮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機車顯然已逾越此一範圍
- (C) 合法。因附帶搜索具有保全證據之作用,若非立即對該機車實施附帶搜索,證據有滅失之虞
- (D) 不合法。因附帶搜索限於原實施逮捕之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附帶搜索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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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身體檢查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
- (B) 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 (C) 司法警察實施身體檢查時,對於拒絕之人得直接採取血液
- (D)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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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 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 (A) 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
- (B) 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 (C) 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 (D) 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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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 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 (B)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 (C)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 (D)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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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 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 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B)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C) 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 (D) 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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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 (B)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 定駁回
- (C)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D) 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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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 (B) 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 (C) 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 (D) 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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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 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 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 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 (B) 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C) 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 (D) 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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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 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 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 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 (B) 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 (C) 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 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 (D) 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 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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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 (B) 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 (C) 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 (D) 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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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所受職務監督包括確保法官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審判
- (B) 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
- (C)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與所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 (D)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之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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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 檢察官為求公正客觀,並受國民之信賴,除工作上之同事外,不宜與其他人士往來交友,如大學同 學擔任律師者,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民眾不當聯想,任職檢察官期間,應斷絕往來,不可聯絡
- (B) 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可結交朋友,只要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與友人一同餐敘、或友人 涉訟提供友人法律諮詢撰擬意見或陪同友人拜訪熟識之律師事務所介紹委任律師,並無不當
- (C) 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也相互尊重,均屬司法人員,下庭後,受同樣 的倫理規範要求,性質並無不同
- (D) 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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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有之 認知。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
- (A)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務部部長個案指揮外,應摒除一切外力干涉
- (B) 檢察官執行職務,不管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 (C)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
- (D)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院指揮不得獨立行使職權外,其餘均應獨立行使職權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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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辯護律師 X 當庭冷嘲熱諷,致使 X 相當難堪且影響被告對 X 之觀感,X 可以書面具狀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甲進行個案評鑑,以進行懲戒程序之發動
- (B) 若甲檢察官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並無法定應付個案評鑑情事,仍得移請甲之職務監督權人為 命令促其注意
- (C) 檢察官之懲戒種類包括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及申誡等
- (D) 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甲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而應受懲戒,雖甲當時 已經退休,仍得為減少其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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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何者違反律師倫理?
- (A) 代委任人召開記者會表示某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將提出上訴
- (B) 向委任人表示:「我與承審法官是 30 年好友,經常餐聚,感情很好」
- (C) 因合理判斷當事人提供之本票係偽造,故拒絕依當事人指示提交予民事法院
- (D) 因為證人 A 之證言可能對律師之委任人不利,告知證人 A 其得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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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
- (B) 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 的腳本作陳述
- (C) 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 不要出庭作證
- (D) 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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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律師為維護司法尊嚴,在掌握司法人員貪污證據時不得揭露,以免大眾不信任司法
- (B) 律師就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報章上發表評論,不附理由攻擊檢察官迎合政治人物而濫行起訴,法官 貪贓枉法裁判
- (C) 律師將自己受委任之案件,未得到當事人同意,即轉包給其他事務所,只收取些許微薄的介紹費
- (D) 律師在承辦行政訴訟案件中,發覺委任人所提出之證據明顯不實而拒絕向法院提出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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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請 B 男出面。 A 女稱其回家考慮是否進行,未支付律師費;A 女事後未委託甲律師辦理。2 年後,A 女委請乙律師 對 B 男提起離婚之訴。B 男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甲律師接受 B 男委任之行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 (A) 因 A 女未支付甲律師費用亦未委託甲律師寫存證信函,甲律師代理 B 男無利害衝突
- (B) 甲律師代理 B 男有利害衝突,若 A 女及乙律師在開庭時均未反對,可推定 A 女已同意甲律師代理 B 男,A 女嗣後不得主張甲律師違反利害衝突相關規定
- (C) 如法官未反對甲律師可以代理 B 男,縱甲律師有利害衝突也可代理 B 男
- (D) 除非告知 A 女並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甲律師不得代理 B 男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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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 C 提起營業 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 (B) 代理 A 向 B 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
- (C) 代理 A 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
- (D) 代理 C 向 B 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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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 (A) 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之委任擔任其辯 護人
- (B) 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委任,在該 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 B 之辯護人
- (C) 甲律師擔任 A 與 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 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 訴,並已得 A 與 B 之同意
- (D) 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 A 起 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 A 提起訴訟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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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A 與 B 之離婚調解事件,代理 A 之甲律師認為代理 B 之乙律師難以溝通,故私下自行聯絡 B 進 行協商
- (B) A 與 B 之民事訴訟,代理 A 之甲律師認為和解對 A 較為有利,雖然 A 明白反對和解,甲仍然未 經 A 授權便自行與 B 洽談和解
- (C) A 與 B 之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代理 A 之甲律師於開庭時提出 B 有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令 B 覺得受到詆譭中傷
- (D) A 與 B 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代理 A 之甲律師明知刑事告訴之部分 B 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 仍發信通知 B 之客戶表示 B 觸犯刑責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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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 其他年度
- 115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4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3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2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0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9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8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7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6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5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4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3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題目與標準答案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最後更新:。